家庭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试析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区别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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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是教育系统中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私人领域,学校是公共机构,这就决定了它们是青少年成长的两种不同的环境,前者是自发性的较为自然的环境,后者是有计划地建构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环境.由于家庭与学校的性质与结构不同,它们在教育环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教育者的水平、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途径以及教育过程都有区别.
【关 键 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比较
人们在从咿呀学语的孩童成长为社会化个体的过程中,教育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分别居于不同的位置,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应是相互独立却又联系紧密.教育目标取向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基本一致的,教育内容是互补的、互为依托的,在教育的方法和途径上也是殊途同归的.它们在时空上循环衔接、相互兼容、融会贯通,体现了教育过程的全方位、无缝隙、无遗漏,只有使三者协调一致、取长补短,形成叠加效应,方能取得最佳的整体教育效果.
自学校产生以来,特别是近代社会大工业生产后,义务教育制的确立使学校作为制度化的教育逐渐成为整个教育系统的核心,十九世纪以来,学校已取代了家庭与教会在未成年人社会化机构中的首要地位.相反地,非制度化的家庭教育的功能逐渐弱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家庭在教育中的地位进一步削弱,家庭教育本身也几乎濒临危机状态.今天,我国的教育系统在升学率的指挥棒下,学校的权威性和家庭的依附性同时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所以,人们似乎形成了这样一个观念,即把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强势地位不仅对家庭教育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学校教育本身,以牺牲家庭教育的功能达到学校教育功能的“无限扩张”,非但没有使学校教育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反而使它承载了太多的压力而变得扭曲.弄清它们两者的区别,是搞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前提,只有充分认识它们在青少年的成长中不同影响与作用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发挥两类教育的功能.
一、教育环境的区别
教育环境,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生活、实施教育、施加影响的具体场合.教育环境直接影响教育工作的进行和效果,同时,环境本身也是一种教育因素,对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家庭虽然有教育的职能,但教育不是它唯一的职能,家庭不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培养人的社会团体,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职能的社会组织.人们在家庭这样一个具有多种职能的组织内接受教育,影响和训练,可以从中受到多方面的熏陶,学到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比如生产、消费、抚育孩子和赡养老人等).
学校是一个人为的系统,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是专门培养人的场所.学校所有成员(包括师生员工)都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或者是从事教育工作,或者是接受教育而集中在一起,结合成“学校”这样一个社会团体,学校的一切设施专为进行教育工作而设,学校的一切活动都是从培养造就人才出发,服从于教育工作,并为培养人才服务的.
家庭这个自然形成的生活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影响,往往比任何人为形成的环境中所受到的影响要深刻得多,形成的习惯也稳固得多.人们是在不知不觉中,潜移默化中接受影响和教育.
家庭则首先是私生活的据点,家庭也是最私密的场所,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成员在家庭内的言行举止,不可能像在其他场合那样,受太多的约束.人们在家庭里比较放松,随意性较强,因此,父母的有些言行举止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有益的,有些言行举止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可能是消极的.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争吵,父母在言行举止上违背教育原则的事情时有发生等等.由于有些事情很难控制和回避就会给子女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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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是目的性、系统性、组织性最强的教育活动,因此也是可控性最强的.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大到校园整体环境的创设,小到班级墙面的布置都是围绕着育人这个中心.在学校里,教师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举止都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即使是教职员工中有不利于学生的言行可以有条件回避,对学生发展不利的因素,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父母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道德品质对子女来说非常重要,这些综合素质不仅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上的行为举止,也决定了他们在家庭这样的场所,以怎样的榜样和精神面貌影响子女.
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关系的区别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态度,也影响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态度,是影响教育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中的两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双亲与子女的关系也基本如此.家庭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是自然形成的.人们只要生养了子女,就做了父母,父母是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和教育者.正因为如此,家庭成为人生第一所学校,父母成为孩子第一任教师,这两个“第一”是家庭中有了下一代后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学校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是人为形成的.教师是国家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教育学生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交给的社会工作.由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是为了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而确立的,因此,当这种任务完成以后,双方的社会地位和角色,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它们随时会发生分离.
进一步说,家庭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学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亲子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的,众所周知,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越亲密,相互之间情感的感染性越强,感化作用就越大.也就是说,父母在子女成长中发挥着一种特殊的情感性的影响.当然也不排除父母错误的教养方式会导致自然的亲子关系变得不自然.教师也可能对学生产生真挚的、自然的感情,一旦这样,教师往往对学生的影响大于父母,甚至还会影响学生终身的发展.
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单一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家庭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双重社会地位,双重角色,亦即双重身份:在家庭生活中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来说,既是家长又是教育者;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来说,既是子女、晚辈,又是受教育者.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同是家一长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学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是单一的师生关系,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在学校生活中,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社会地位,一种社会角色,教师就是教育者,学生就是受教育者,他们的社会地位、角色是单一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单一的,只是师生关系,一般不存在别的关系.
家庭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之间所固有的血缘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的感情非常深厚、真挚;他们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决定了家长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迫切感更为强烈.但由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都是一身而二任的,是双重角色,双重身份,这就容易发生角色“错位”和冲突,当作为教育者严格要求教育对象的同时,难免夹杂着儿女情长的情感色彩,造成教育的某种困难或者失败.所以,古时有人“异子而教”,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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