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有关论文范例,与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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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见死不救罪的客观方面1、必须有紧迫现实特定危险情况存在
紧迫,是指不法侵害处于直接面临,正在进行或者还在继续的状态.现实是指危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是过去发生过的,也不是将来即将发生的,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虚幻的而是现实的.特定危险是指足以给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
2、依当时情况有救助之必要
有救助之必要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将会受到身体损害或者遭受丧失生命的危险.因为在见死不救场合,被害人所面临的危险通常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不可避免性,依当时情况非常有必要实施救助行为.
3、能够采取救助措施且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无显著危险
能够采取救助措施,是指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救助能力,意识到自己能够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措施.法益衡量原则强调的是两种法益大小之间的比较,而不是生命之间的比较.当行为人在考虑了所有契机的情况下,认为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将会给自己遭致更大的危险时,理性地放弃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法益损害,是不能将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
4、不予救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予救助是指行为人有能力而且有义务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却没有实施救助措施.不予救助包括自己不采取救助措施;阻止第三者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阻止被害人躲避的行为,撤除或者撤销他人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等行为方式.情节严重是指不予救助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直接侵害另;一方面,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性.
(三)见死不救罪的主体
1、国家公务人员
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罪中的国家公务人员应该是负有法律上、职务上或者业务上义务的公务人员,而且这类特殊主体是否负有见死施救的义务也并不绝对,应当结合主体自身身份和职责行为来具体分析,否则有扩大打击面的可能.
2、特定关系人员
笔者认为,特定关系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医务人员、配偶恋人等.由于该类主体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受害人的法益维持对行为人有高度的依赖关系.行为人有履行救助义务,具有救助能力却不予救助,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将见死不救罪的主体限定在这种特定关系人员之间,是为了防止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侵害国民自由权利.
(四)见死不救罪的主观方面
见死不救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见死不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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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见死不救现象极大地挑战着人们的社会良知.对于法律规范中的漏洞,我们呼吁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解决严重的道德滑坡问题.正如E·博登海默所言:“也许在将来的某个时候,随着其他国家的发展,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人的义务,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的道德领域转入到强制性法律的领域.”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感觉到这是法律的胜利,却是道德的悲哀.用刑法来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道德的自律作用,法律和道德只有相互贯通,相互吸收,才会充分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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