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类论文范文集,与中国城乡保险市场的诚信建设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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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保险诚信读本》的出台,我国保险业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本文首先对中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的成就做了说明,然后对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表现和成因做了详细的解释,最后对中国保险市场诚信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中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保险行业是一个讲究做达成新的行业.诚实信用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企业发展之魂和立业之本;诚信在保险产品开发、条款制度和产品推广以及承包、理赔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诚信对树立保险公司品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营造舆论监督环境等方面也很重要.诚信建设是个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同时也是当前保险行业乃至全身会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现在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严重,加快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势在必行,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完整的诚信制度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十分紧迫的任务.
1.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表现
1.1保险公司诚信缺失
第一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第二是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据有关资料显示,有的公司从案件受理到款项给付,平均每案竟达64天,有的还超过100天,个别案件处理时间甚至达到两年之久.
第三是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第四是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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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险中介者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1.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绞尽脑汁,千方百计造假弄虚,骗取保险赔偿金.从时间上分析,有四个阶段.
第一是保前欺骗,消费者隐瞒投保标的的现状,骗取保险人的信任,蒙混过关.如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险或处在危险状态,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健康状况等.
第二是保时欺骗,即编造虚假的有关文字材料、账目、人员名册,对保险人的问询假言相对,不如是填写投保单等书面单证,诱使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等方面出现失误,为日后诈骗取得“合法”的手续.
第三是保后蒙骗,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人为破坏、扩大损失程度,第三者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等.
第四是索赔时诈骗,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任意编造时就费用或低估财产损失后的残值,一个案件数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等手段.还有的财产被盗案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财产,所有权贵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该交给保险公司或退还已领的保险金,却隐瞒真情,继续占有这些财产,形成事实上的诈骗或侵占.
2.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措施
2.1建立健全保险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1)进一步完善《保险法》.
充实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中介等保险合同各方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者的处理,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法律规定.
(2)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保险诚信制度管理办法》、《保险市场管理办法》、《反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等,使保险诚信建设有法可依,全面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
(3)建立保险人、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
建立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4)制定信用评级标准,使保险信用评估有可靠的依据,避免评估工作随意性.
(5)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工作.
定期将保险信用评估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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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客户服务中心建设,接受客户的监督.聘请保险监督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工作.
(7)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要加大失信行为成本,对失信者,按《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行业信用.
(8)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对有不良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代理人,保险公司应解除其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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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教育
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教育是基础.要教育全体员工站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整个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站在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诚实守信道德教育,倡导“诚信为本”,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氛围,使诚信理念深人全体员工的内心,让诚信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把诚信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
2.3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鉴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展开.可以说,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保险业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4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2.4.1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
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
2.4.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
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有权通过行业协会获得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履约守诺及遵纪守法情况.现阶段可由行业协会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赔记录.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详细如实公开其经营管理状况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
2.5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动力
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险营销机制,经营思想要使客户、公司、业务员三方受益.我们在改革完善营销机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意识,才能强化诚信行为,才能促进营销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才会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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