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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关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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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通过审判确立了禁止版权滥用原则.近年来衡平原则更被广泛适用到包括程序和实体诸多方面,如在专利侵权时效方面的诉讼懈怠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制度,以及最近在Ebay案中形成的关于专利侵权救济不得滥发禁令的原则,无不是法院根据英美法法系的衡平传统,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具体适用于专利权的行使形成的结果.

(三)通过竞争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的滥用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对方当事人外,还可能构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竞争法(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有着比较完备的立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这些国家或者地区都较早开始制定竞争法.如美国,是世界反垄断立法的先行者,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欧共体于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成为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又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这些立法,后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又多次进行了修改.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长期的反垄断实践,在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方面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做法,并通过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进行总结和说明.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发的反托拉斯法问题,系统地说明了两个部门在执法中将采取的一般态度,分析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为公众判断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提供指导.欧共体委员会于1996年1月31日颁布了《关于对若干类型的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号规章》,一般称为《技术转让规章》,分别列出了属于基本豁免条款、白色清单、黑色清单和灰色清单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明确规定了《欧共体条约》中的竞争法条文对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条款的禁止、限制和豁免.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于1999年7月30日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和实体内容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国际上在处理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的关系方面的趋势.

(四)通过其他立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在增大,作用方式也在发展变化.目前出现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知识产权进入标准,权利人进而依靠标准形成垄断.这就是所谓的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技术标准化形成的垄断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这与通过其他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形成垄断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已经开始在标准化立法或者规则制定过程中,建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主要是:建立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披露制度,防止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纳入标准;对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纳入标准做出知识产权使用安排,包括要求权利人承诺免费使用(RF),或者承诺以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RAND)使用等.这些规定也有利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完善我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立法

(一)我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基本原则的规范

我国在基本法律制度中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一切民事活动,包括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应当遵循这些原则.这些规定,一方面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立法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处理知识产权滥用案件的依据.

2、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关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开宗明义,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二是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的合法原则.如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进行了合理限制.如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情形;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权利的限制”专门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以及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情形.

3、竞争法的规范

在反垄断法公布施行以前,我国一系列规范经济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都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如2001年7月修订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合资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7项规定.《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7种限制性条款.《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33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2004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专章,对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做出规定.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这些条款同样也可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行为.

2007年8月30日,我国公布了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其适用范围、构成垄断的行为、反垄断调查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关于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该法.这就使得我国对垄断行为具有域外管辖权.关于垄断行为的种类,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行使,该法特别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该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该法.这就使得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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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立法

《纲要》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框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我国基本有法可依.我国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立法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与国外立法相比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在一些领域,如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比其他国家更加严格,甚至遭到一些国家的诟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方面已经无事可做,《纲要》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主要是知识产权立法的任务.在制定《纲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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