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本,与专利联盟其专利许可政策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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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的5%,这与一般的技术许可收费水准近似.专利许可费收取是专利联盟成立的最核心的任务.由于专利联盟方的强势,单个专利及专利集合群估价的艰难和有关信息的不透明,被许可方在费用谈判方面常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对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收费进行事先限定.但三大标准化组织在此方面采取的态度是听由有关当事人去协商.尽管少数标准化组织如3G标准化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试图扮演专利权人和3G厂商间的协调角色,不仅组织必要专利评估,还制定专利费的计算方法,并限定最高专利费率,但这种做法还未构成主流.如何真正做到平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保证被许可人获取合理利益,是专利联盟面对的永恒话题.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有时也包含商标(如作为证明商标的标识)和著作权客体(如技术手册)等.专利联盟对外通常实行一揽子打包许可,由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全权代表专利联盟统一对外许可,还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联盟成员首先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再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如前文提到的MPEG-LA及DVD6C专利联盟设立的DVD6C-LA就是这样的独立实体,二者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另一种是不另设独立机构,而是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知识产权管理,DVD3C就采用这种方式,该专利联盟委托其成员之一的飞利浦公司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
4、现有专利联盟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联盟是发达国家专利的主要“生产商”出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特定组织,它们为利益而诞生,对联盟成员而言,无疑会带来巨额回报,但对非联盟成员而言往往是一个枷锁,这是由于联盟本身的许可就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专利联盟中各专利并非同时产生,它们的有效期因申请日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而且剩余有效期不同,其市场价值也会不同,但联盟在进行技术许可时,常以一个静态的打包价值强迫联盟外的用户支付一固定的许可费,这显然不合理,哪怕是同一年度内支付的许可价格,因为随着不同专利的寿命、时效等的变化,联盟的打包专利价格应随之变动,而实际上要求联盟不断调整价格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专利联盟有可能会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或毫无价值的专利通过打包的方式让联盟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或知情情况下又无可奈何地付出不该付的代价.专利联盟中可能会含有很多垃圾专利,但联盟外的其他人一般无法识别出来,如此就让专利权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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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专利联盟是一个动态的联盟,它会不断地淘汰一些有效期已满的“专利”,并补充或加入相关的专利以调整其构成.实际上,该观点理论上可行,但在实务操作中来实现之执行是较为困难的:一个企业要想协调其内部的关系都很困难,何况涉及到若干个大企业之间有关专利的联盟,怎么可能在尽量短的时间里进行及时调整,特别是将有关的核心专利放到专利联盟中
此外,专利联盟中由于有关专利分散在不同产业链的不同阶段,还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支付专利许可费问题.如某设备用到某一种器件,而该器件的生产需要联盟中某项单独的专利技术,器件生产商从联盟成员处获取技术时支付了一次许可费,等到设备集成商将该器件组装到设备中时,又涉及到专利联盟中一揽子打包的专利技术,此设备又要付一次许可费,如此就会导致该设备上的器件支付了双重许可费.2003年之后的我国DVD厂商被迫向6C联盟支付许可费就是一个例子.国内生产厂商从我国台湾、韩国进口生产DVD元器件,该类元器件生产过程中已向6C有关成员单独支付了有关专利技术许可费(进入联盟的各成员还可就其专利单独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但在中国厂商将该类元器件组装到DVD产品上时,6C联盟又要中国DVD厂家再次支付产品的所谓联盟打包了的专利许可费.显然,中国厂家对DVD上的一些元器件支付了两次许可费.如果该设备是某一个系统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该系统还需向一个更大的专利联盟支付许可费,则可能出现三次交付许可费的情况.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联盟基础专利之外的专有技术方案并没有进入标准之中.有些时候,尽管被许可人已经支付了专利许可费,但由于缺少专有技术生产不出预期的产品,使得被许可人不得不再对专利联盟部分成员支付专有技术许可费.而这一点目前恰恰是很多厂家或研究人员容易忽略的.
全球主要的专利联盟及其许可
1、DVD6C联盟
1997年10月20日,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日本胜利株式会社合意建立了对各自持有的有关DVD专利进行共同许可的专利联盟,6家公司的共同专利许可契约将由东芝统一负责缔结,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按地域分担交涉业务.同时,基础专利许可使用费DVDPlayer、DVD-ROM、DVDDecoder为销售价格的4%,但每台不低于4美元.这就是所谓的DVD6C.以后,在2002年6月,又有IBM公司加入其中.
2、WCDMA标准
它是3G三大国际标准中目前最为成熟的标准,其技术由欧洲和日本公司共同研发,后被国际电信联盟(ITU)接纳为国际标准,是专利联盟与技术标准结合较为紧密的代表.2002年11月,拥有WCDMA主要专利的NTTDoCoMo、爱立信、诺基亚和西门子4家公司共同提出专利许可计划,承诺将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对外许可.WCDMA基础专利的许可费率与每家公司拥有的基本专利数目成比例,累积专利费率将不超过5%.随后,日本富士通、松下、三菱电机、NEC和索尼公司表示愿意加入该计划,WCDMA专利联盟初步形成.
3、HAVI标准
HAVI全称是HOMEAUDIOVIDEOINTEROPERABILITY.HAVI标准是一个数字电器设备同家用电器间能实现接口匹配的软、硬件标准.由全球的8个著名的电子及电气制造商(包括日立、飞利浦、夏普、索尼、东芝、松下、GrundingAG、ThomsonMultime-dia)在1999年12月组建.HAVt标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操作性强、品牌独立、上下兼容”的目标.它是非盈利机构.其技术文献等资料来源于这8家企业,并且因此达到了技术完备的标准.即HAVI标准体系既是一个标准的管理者,又是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全权所有者,其许可的工作重点为管理向外许可其专利技术.
HAVI组建后就向外发布和扩大其标准的影响,该联盟采用会员制的收费模式:①赢利成员:$10000/年;②非赢利成员:$2500/年,并且这里仅指高校和科研机构.会员能定期收到HAVI标准的最新资料.该组织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于单个最终产品的许可使用费:$0.10/产品.
4、通用移动通讯系统UMTS(UniversalMobileTelemunications).
最先于1987年在欧洲提出.UMTS能在GSM“全球通”的基础上兼顾W-CDMA和TD-CDMA的第三代移动标准,吸取了GSM、CDMA等标准和技术,是一个具有很高技术含量的技术标准.该标准体系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叫“UMTS知识产权协会”.UMTS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如下:降低获得专利许可的难度;减少“必要专利”专利权人的提供许可的成本以降低许可的费用;减少用于在双边或多边谈判时的花费,体现一种社会效益;建立“必要专利
知识产权类论文范本
5、MP3
是MPEG-audiolayer3的简写,是ISO/IECMPEG标准族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其格式研发起源于德国集成电路研究院所执行的数字广播计划,其目的是能在有限的网络频宽与存储空间限制条件下仍可提供良好的声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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