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放射医学与防护学名词(二)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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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almedicalexamination 为评价人体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意外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PreventionandControlofRadioactivePollution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令第6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该法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theRegulationsforProtectionAgainstRadioisotopeandRadiation-emittingApparatus 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标准safetystandard 在放射防护领域,一般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公布的安全系列丛书,可分为安全基本原则、安全导则和安全要求等类别.我国现行有效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用了IAEA安全丛书第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1996).
核损害nucleardamage 在人类和平和非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中,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
跨界损害mukinationaldamage 在一国境内进行的对另一国产生有害影响的典型活动,或者对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内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此外,还应包括全球公域的环境损害以及外层空间等“人类共同财产”的环境损害.
核损害赔偿pensationfornudeardmnage 由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或环境损失依法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方核责任nuclearthirdpartliability 又称“核损害第三方责任制(thirdpartyliabilityfornucleardamage)”.核损害发生后,由核设施营运人和国家对公众承担的赔偿责任.
跨国核损害赔偿pensationfortrans-boundarynucleardamage 在一国领土上发生的行为,或者至少源于该国领土上的行为,对另一国的领土主权造成损害,由此而带来的两国之间权利发生冲突,通常以双边或多边协定按对等互惠原则解决赔偿问题.
核保险共同体NuclearInsurancePoolNIP 简称“核共体”.为应对核电站高限额的财产险,在保险市场上由数家保险公司作为成员而组成共同体,以便集中保险公司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共同承担风险,分摊损失,为核电事业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险资源.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ChineseNuclearInsuranceCommunity 1999年5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组成,旨在集中国内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保障中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Convention0nThirdPart)rLiabilityintheFieldofNuclearEnergy 简称“1960年巴黎公约(1960ParisConvention)”.规定核能利用风险责任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融合缔约国的国内法,制定跨国诉讼的规则,以及确定那个国家的法院具有审理索赔案件的管辖权和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等形式,确保某一国家
放射性类有关论文例文
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Convention0nEadyNotifieationofNuclearAccident 简称“《通报公约》”.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制定,1986年10月27日开始生效.此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核能的安全、发展和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国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国于1986年签署此公约,但对个别条款内容提出保留意见.此公约要求缔约国有义务向有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放射性释放事故,规定了通报内容和联络方式等.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
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援助公约ConventiononAssistanceintheCaseofaNuclearAccidentorRadiologicalEmergency 简称“《援助公约》”.1987年2月26日开始生效.此公约旨在防止发生核事故和如果发生任何这类事故则尽量减少其后果,加强核能安全、发展和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体制,这个体制有益于这方面互相援助的双边和多边的安排.
核安全公约NuclearSafetyConvention 1994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通过各国加强核安全措施与国际合作,维持并提高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核动力厂.我国已经批准了该公约,并按公约要求全面履行保证核安全义务,定期参加核安全公约履约大会.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IAEA 联合国系统内一个政府间组织.成立于1957年,宗旨是“原子用于和平”,目的是防止核武器扩散、发展和推动有益核技术的安全及和平利用.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工作现场和联络办公室设在加拿大多伦多、瑞士日内瓦、美国纽约和日本东京.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itedNationsScientificCommitteeontheEffectsofAtomicRadiation,UNSCEAR 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学术组织.成立于1955年,任务是评估和报告电离辐射照射的水平和效应,以作为世界各国及学术团体评价辐射危险和建立辐射防护措施的科学基础.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ationProtection,ICRP 一个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成立于1928年,主要任务是定期发布委员会的出版物,对放射防护与安全提供建议和指导.
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SI国际上公认的单位体系.它是在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上通过的.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础,一切纳入国际单位制的单位都成为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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