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建议修订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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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建议
建议1
对汽车市场管理、监督的职能应该是政府,汽车市场的有序发展不能仅寄希望于品牌销售许可.企业是利益的团体,对社会、对市场的公信力很弱,让一个企业去管理另一群企业的办法是难以理顺市场秩序的.政府应该对车市的和谐发展有所作为,而不应该仅仅是“备案”.
建议2
在汽车服务贸易领域应该造就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应该强化垄断;应该把汽车服务贸易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放在同等的地位,而不是从属.政府不应该在政策法规上让同等法律地位的法人不平等.
建议3
汽车品牌销售是当今众多汽车销售方式中的一种,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要符合实际,不要强行规定企业一定要采取某种销售模式、而不能采取另一种销售模式.汽车销售方式是多元化的,有的方式适合某种品牌的销售,有的方式适合在某个城市的销售,有的方式适合某个经营人员的销售.政府部门的政策应该让多元化的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而不应该人为的强行组合,只推崇其一,而偏废其他.
建议4
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要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相一致,出台的政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降低投资成本、降低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建立有利于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汽车销售体系.不要用政策法规限制或鼓励某种经营方式,应该让市场经济去检验这种业态.但是在审批兴建汽车销售企业时,应该把鼓励节约社会资源、反对浪费社会资源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建议5
对于有形汽车市场的建设,希望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在下述问题方面给予把关.一是作好城市发展规划,避免城市盲目发展有形汽车市场、4S店等汽车销售项目,避免汽车销售过度竞争,造成不必要的土地、资金及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中应允许品牌经销商在市场内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厂家不得干预.三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在工商部门监管的汽车市场内设立非分支机构的二级经销商,便于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禁止汽车厂商以区域销售为借口,歧视非本地消费者,应允许经销商在汽车市场内向所有消费者销售汽车.五是为构建节约型社会,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市场建设项目时,应充分听取行业组织(商会、协会)的意见后再批复.
附:有形汽车市场相关资料
有形汽车市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汽车营销模式.它集中交易、集中服务的模式,可降低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是最经济的交易模式.象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有3-4家有形汽车市场就可以满足汽车销售的需要,中小城市1-2家即可.而如果全部采用4S店模式,每个城市、每个品牌只设立一个4S店就需要40多家,平均每家用地5000平米就需要20万平米,而北京的4S专卖店已近300家.就有形汽车市场和4S店相比,在土地利用率和投资成本上,有形汽车市场都优于4S店模式,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的中国现在更应该鼓励汽车的集中交易.
有形汽车市场的设立为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了可能.现在各地方都在汽车有形市场内开始设立政府办公服务机构(如最早在亚运村汽车市场内建立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大厅),使消费者不出市场就可以完成所有购车手续的办理.但这种服务机构只有建立在有巨大销售规模的有形汽车市场内才有意义,因为政府部门不可能在全国6000多家4S店内都设立这样的服务机构.
汽车有形市场的发展对促进国内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汽车市场的存在打破了外资控制的汽车生产厂家想垄断汽车销售渠道的目的.由于汽车市场处在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利益之间,能够对消费者、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的利益起到协调的作用,促进行业竞争,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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