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类论文范文,与公证债权文书的功能扩张与可诉性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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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经济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主体只要能从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均衡与非均衡形成了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供给是创造和维持一种制度的能力,一种制度供给的实现也就是一次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需求是指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对新的制度的需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从制度的非均衡开始的.由于公证制度从设立至今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演进需要我们对整个制度的价值予以重新审视,并对该制度产生的表象的及潜在的社会福利提供论据.(一)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制度成本
首先,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应当被定性为一种预防纠纷及解决机制.而机制的运行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是指纠纷预防或解决机制运作的全部的经济性支出,不但包括当事人为通过具体的纠纷预防或解决机制实现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的总和,也可能包括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的投入.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说,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投入,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投入;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成本,而且包括政治、伦理等大量的社会方面的代价;不仅包括直接投入,而且包括间接投入.通常来说,人们在试图避免某种纠纷或者面临某种纠纷的同时,也会面临多重预防及解决机制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或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或基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人们只能从众多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这样一来,人们必须就自身所处的法律关系是否可采用法律手段或者采用何种法律手段来加以调整来作出一系列的衡量.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当事人一定会因为他的选择而不得不放弃另外一种本可采取的纠纷避免及解决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本身是一种机会成本.
对纠纷预防及解决机制进行效益分析的核心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产生的基础是满足利益调节的需求,这种制度的内部变化和发展也根源于不同时期我们对各种利益或价值要求的变化与发展.随着经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注重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种价值追求的变化反映到公证文书制度当中,便是人们企图通过具有相当权威性的中间机构(公证机关)的作为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了及时、合法、有效的确认甚至一定程度上的配置,这样以诉讼之外的手段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格局,从而给人们减少诉累.从本质上说,当事人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是该制度运行的源头,该制度恰恰是基于当事人既存的法律关系而进行的诉权的交易.权利之不行使,或当事人约定不行使某种权利,足以构成有效合同的约因.因为一方在放弃诉讼请求权后,他方可以免除金钱及精神时间之花费;而另一方本有权主张其权利,现在放弃诉讼,自会受法律之损害,因此诉权的放弃构成双方交易的有效条款.在公证文书中,债权人正是以公证的成本换取债务人放弃诉权的承诺,立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制度的效益进行实证分析的目的在于,努力实现一种使个人的理性选择行为既与其预期效益相吻合,又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行不悖的状态.
(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市场和供求关系
法律制度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设立与运行都需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需要合理的配置.在对法律关系进行设定、确认和实现的过程中,必须面临资源稀缺性的考验.这种考验构成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法律领域存在着数目繁多、性质不一的法律关系,每一种法律关系耗费的资源又不甚一致,而且在同一种制度下实现同一种法律关系需要花费的资源也不完全一样,因而在社会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需要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将一定限度内的法律关系纳入到该制度中来,这种“限度”是该制度能够发挥其核心价值的基础所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也存在程序、制度的市场.因此,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市场分析方法移植到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假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是理性人,那么,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作为法律消费者的当事人总是追求用最小的代价来实现其预定目标,因此,他们在进入该制度之前势必要进行种种考量.该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市场必然意味着供给和需求的对应.供给与需求理论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效工具,也是法律制度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这里所指的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供给是指公证机关和司法机关(特指法院)愿意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得不进行的公证和司法活动;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需求是指当事人选择进入该制度运行内部程序来确认和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是人们对于该制度的肯定性要求和现实期望.经济学认为,需求决定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认识到强制执行公正债权文书法律制度的价值并产生对该制度的迫切需要时,这种制度供给就必然发生.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确认和调整机制而言,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在市场经济前提下当事人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是密切相关的,当然这种追求须建立在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公平价值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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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度需求:承认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假如公证制度的安排是对一切无表面瑕疵的公证文书一律予以执行,那么,人们极有可能得不到潜在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导致社会福利一部分存在净损失.因此,如果通过改变现有的公证制度安排可以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所得不到的利益,那么,社会的福利的分配便更趋合理.一旦人们发现公证制度的安排在实现其设置之初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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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可诉性即纠纷的可司法性.它是指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可以将其诉诸司法的属性,或者说纠纷可以被诉诸司法因而能够通过司法最终解决的属性.事实上,可诉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种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以就其性质而言,但又不限于此,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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