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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秩序和机制已经瓦解,新的秩序和机制正逐步建立,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各种利益和观念碰撞与冲突.这除了必要的道德引导和适当的行政制裁及刑法处罚外,更需要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对市场主体的资格、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客体的范围等进行科学的确认和界定,才能实现对体育赛事活动的事先疏导和科学调整.否则,就必然会继续出现贿赂、假球、黑哨等赛事腐败现象,进而造成社会的不满,引起社会的动荡.三、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总类,是一个从纷繁复杂的具体赛事民事法律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抽象概念,也是对体育赛事运动规律的抽象概括.同时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又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实实在在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育赛事活动中,用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各种各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必须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化,这样才能把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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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就是将概括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细化,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级别层次,分级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律和特点,最终为适用法律确定基础.
1.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民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不同的类型,如根据从抽象到具体的分类方法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最高类型、基本类型、中间类型、具体类型;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等.这些分类方法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划分均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如有学者就借鉴和套用上述区分标准,将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最高类型的体育赛事人身关系、体育赛事财产关系,基本类型的体育赛事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及体育赛事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中间类型的体育赛事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等;同时还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体育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体育法律关系、平权型体育法律关系”.对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类型、基本类型、中间类型的划分问题,民法学法律关系的分类方法已基本解决,直接套用即可,在此用笔过多,没有任何新意.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研究的重点应放在类型化的终极目标――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上,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体育赛事的民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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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都有主次之分.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这一分类标准,可以把实践中复杂的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居于支配、核心地位的第一性的体育表演法律关系;二是处于从属地位的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赛事承办方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俱乐部、运动员与赞助人的赞助法律关系,赛事组织者与相关主体之间的赛事保险关系、劳动(雇佣)关系、赛事保障关系、场地设施租赁关系等.
四、体育赛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观众即体育赛事表演的消费者,另一方是体育赛事表演的参与者,包括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赛事承办人等.体育赛事表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赛事表演行为.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观众观看真实比赛权及表演者真实表演的义务.这一法律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2.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法律适用.为组织体育赛事表演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很多,择其要者分别论述.
赛事承办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赛事承办方与赛事举办方.客体是赛事承办行为.主体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承办方按约定完成承办行为,主办方的协助义务.这一法律关系,对内主要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外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赛事赞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赛事组织者、俱乐部、运动员,另一方是赞助人.客体是赞助行为.赞助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赞助的款、物及行为,受赞助人的主要义务是冠名权、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广告权等的许可.这一法律关系主要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参赛运动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运动员与赛事组织者、运动员与俱乐部、运动员与裁判员、运动员与观众、运动员与赞助人等法律关系.首先,体育赛事表演活动中裁判员代表赛事组织者现场执法,保障赛事表演的顺利进行,因此赛事组织者、裁判员是运动员参赛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另一方是运动员;运动员的主要权利是平等竞赛权、生命健康权、报酬权等,其主要义务是诚实表演;该法律关系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适用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次,运动员与俱乐部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次,运动员与赞助人的法律关系,是赠与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赛事表演裁判员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裁判员与观众、裁判员与裁判员协会等法律关系.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内部是雇佣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裁判员与赛事组织者外部(相对于运动员、观众)是委托授权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裁判员与裁判员协会的关系是社团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裁判员的主要权利是成员权,主要义务是按裁判规则公正“执法”;协会的主要义务是维护裁判员的合法权益;法律适用上主要是民法的法人制度及社团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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