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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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证据,从而赢得诉讼.若当事人举证不利,便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势必会为了取证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其中不乏各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被诱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为了抑制这种现象的继续发展,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势在必行的.(二)建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当事人通过科技手段所能获得证据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这种信息技术对人类生活全方位的介入和影响也同时大大便利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民事诉讼中,这种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侵犯对方当事人和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买下了隐患,而且这种隐患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还存在着不断膨胀之势.实践中因公民的的非法取证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并且侵权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科技的进步应该是为人类的生活带来正当的便利而存在的,不应该存在各种因其不当的利用而存在的各种对现实的恐慌.
但是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加以排除,从而使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势必会造成取证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因为证据得不到采纳而导致利益得不到维护固然可惜,但是任何人不能都不能用违法的手段造成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使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保障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如果法院对违法取得的证据予以采纳而作为裁判的依据的话,无疑是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直接忽视,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非法收集的民事证据予以排除.
(三)建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律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公正日益受到重视,实体公正不再是司法活动追求的唯一目标.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也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如果仅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接纳非法证据,“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真实提供便利,但却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的”,④因此为了保障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必须对那些为了赢得诉讼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查明事实真相也必须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必须适用正当的程序”,⑤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现代法律基础薄弱、受封建思想侵蚀长久的国家,极其容易陷入到过分“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当中去.为了抑制这种程序价值弱化的“传统”,使程序公正能够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遵守国际条约的必然要求
我国签署和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规定有“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立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制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等等类似禁止违法取证的内容.既然国际条约中都有这种规定,说明也是同样适用于我国的.虽然我国的法律中也包含有若干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原则性过强不便于操作,具体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在我国现今的社会条件下,为了把国际公约呼吁的维护程序正义落到实处,也为了更加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建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须的.
三、我国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及其评价
(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
我国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虽然着墨不多,但还是有着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的,具体主要表现在1995年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和2001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请示,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项批复这样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个《批复》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私自采取录音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法院到底应不应当采用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使得各级法院在面对当事人提供的这种证据应如何应对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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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项规定是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8条.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项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中,较《批复》有着明显的进步.
(二)关于我国法律中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评价
首先是1995年出台的《批复》.虽然这项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终结了我国长期以来对私录的录音资料没有明确的规定限制的法律现状,肯定和维护了证据的合法性,为各级人民法院面对这一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出现的大量自由裁量行为,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是也不难看出这个《批复》同时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第一,批复中规定的排除原则过于严厉.如果单单根据《批复》的内容来决定具体案件中一项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话,未免排除范围过于宽泛,而且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不应对证据的排除采取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第二,《批复》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具体诉讼中的操作.比如《批复》中的“私录”、“当事人同意”等等没有明确其范围和具体情形,实际操作中这些过于宽泛的概念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题.
再看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在继承了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明确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但是《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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