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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其有关概念的界限仍需要进一步界定⑥.首先,“合法利益”到底应在什么范围内?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取得的证据才能构成非法证据?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法律”的范围是什么?这些都没有明确指明,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也会导致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不一,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

综上看出,我国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包含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但是没有规范化和具体化,实践和理论中都是存在着很多争议的.因此可以认为,我们并没有系统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中还是很多地方需要重新构建的.

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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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应持相对宽容的态度.因为,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可能性比较大.民事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仅仅只有轻微的违法性,或者只有局部的程序瑕疵,则该证据不一定要受到排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同于国家机关,取证能力相对较弱,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如果采取跟刑事诉讼一样的严格标准,将不利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应降低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是否需要排除,应该看取证行为的非法因素是否达到了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首先,采用刑事违法行为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采取抢劫、盗窃、抢夺、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犯罪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是理所当然需要排除的,可能还会涉及刑法方面的违法犯罪;采用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等构成犯罪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应予排除.其次,采用侵犯他人人格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一般排除.比如在他人住房内安装窃听器、摄像机、对他人的通话实施监听、用高倍望远镜偷窥他人住房内或工作室内的隐私、擅自开拆他人信函或其他邮寄物品等收集证据、未经企业许可越墙偷拍企业有关情况等等,当然这种情况下应该看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再次,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应受排除.除了以上的判断标准外,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还要根据利益权衡的思想,在一个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像被告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该项证据对案件的重要程度,违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认为采用该项证据利大于弊,则应当采取该证据.根据利益权衡的思想,仅仅是轻微的违法取证行为一般是不用排除的,除非是达到了严重违法的程度.在利益权衡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案件的重要性,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司法者采纳这种非法证据可能导致的示范效应或社会导向作用等等.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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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程序构建

如果只有实体规定,而没有相应的保障和实现程序,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必定是不完善的.⑧为了更好的发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在程序方面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

1.证据异议程序.一般常理:要想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知晓非法证据的存在.若连非法证据都发现不了,则妄谈如何排除了,非法证据仍然会继续在诉讼中被采用.所以,发现或找出非法证据,或者说确定某些证据材料是否非法,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证据异议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据异议程序即是非法证据的处理程序,更是非法证据的发现程序.证据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当予以排除进行质疑,待法院审查确定是否应当作为证据而采用.目前,我国已基本确立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为建立证据异议程序奠定了基础,但是现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规定的范围仅限于复杂、疑难案件、证据多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交换的案件,这使某些存在排除的非法证据的案件不能举行庭前交换,非法证据也无从排除了.而且更没有就当事人在庭前行使证据异议权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以及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就庭前的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设置证据异议制度将是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与此同时可以根据目前的国情对该规则的程序问题变通处理,比如说对非法证据的异议既可以在庭前提出,也可以在审理中提出,然后由法官作出认定.

2.明确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我国法院在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逐渐弱化,本来由法院承担的调查责任逐步转移到当事人手中,从而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那么,为了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必然会竭尽所能,甚至不惜使用违法手段.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仅在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收集、提供证据.”却没有规定或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以及科技的快速发展,当事人用以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措施也会五花八门,其中难免会有非法手段.而作为法官也会司法实践中遭遇以不同方法收集的证据,从而面临对其合法与否进行判断的困难.这也是导致当事人非法取证的重要原因之一.⑨因此,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过程中,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明确当事人合法取证的途径和方式,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予以限制,减少当前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多样性的局面,从而使当事人可能用以违法的范围大大缩小,达到限制非法证据数量的目的.

3.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救济制度.为了防止法官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任意性,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建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必须的.简要来说,就是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排除对方的非法证据而没有得到法院允许,或者是提供的证据被法官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时,允许该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仍得不到认可时,可以将非法证据不予排除或不服“非法证据”排除作为提起上诉的理由,通过上诉来获得上级法院复审的机会.

注释:

①⑥⑨陈桂明,相庆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J].现代法学,2004,(2):21;21;25.

②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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