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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仁”的德行伦理精义.走向他者的忠恕仁道是社群伦理的基本原理.以创造最大利润为目的固然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这是就在商言商而言.但是君子取财以道,亦有其企业伦理的商道.就荀子而言,应当以义制利.企业主管谋取商业利润不能无限上纲而失去伦理规范.儒家提醒我们勿见利忘义,应该见利思义,以义制利,《汉书董仲舒》载其名言:“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就企业伦理而言,道义优位于功利,道义是公平竞争以公道谋求合理利润,价值理性优位于不择手段求功利的工具理性.然而,孟子将义利关系太过关注于以利害义的负面现象,不如荀子正视以义谋利来为社会兴利除害.追求合乎社会正义的社会福祉,造福全体社会人民是儒家外王,建功立业的社会责任,南宋叶适(1150-1223)批判地指出:“‘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
叶适《学习记言序目》,卷二十三,《前汉书》.叶适就儒家“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社会责任观点,转向于兴利除害的儒家外王责任,他说:“以《诗》、《书》考之,如其崇义以养利,隆礼以致力”
《水心别集》,卷三,《士学上》..他强调儒家在崇义养利的为社会兴利除害之社会事功观念.他认为若偏执于以利害义的过激之论,不但不能减轻民生疾苦,增进社会的安康乐利,且使道义徒载空言,而不能营造社群团体合理的有正当性的幸福.
宋明理学家严天理人欲之辨、义利之别,虽有如朱熹将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却不全然否定商业的价值,《朱子语类》卷一一三〈训门人一〉载:“问:‘吾辈之贫者,令不学弟子经营,莫不妨否?’曰:‘止经营衣食亦无甚害.陆家(陆九渊家)亦作铺子买卖.’”朱子仍然肯定商业有维持家庭生计的价值,却还是担心经商致富会倾向重利轻道义的危险.宋明理学史上,王阳明可说是首位肯定“商”的存在价值,他说:“古者四民(士农工商)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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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于1525年写给商人方麟的《墓表》,《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上册,页941.他所持的主要理由是:“虽治生(做生意)亦是讲学中事.但不可以之为首务,徒启营利之心.果能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
同上,《全集》下策,《传习录拾遗》,页271.然而,不论朱熹或王阳明皆未发展出儒家伦理与商业伦理的结合,直至十六世纪才出现两方面的合流.据当代学者余英时的研究指出:
第一是十五六世纪中国的市场经济空前活跃,许多全国性和地域性的大型或中型企业都出现在这一时期.等第二是在这一时期中,大批的“士”加入了商人的行列,形成了一个长期的“弃儒入贾”的社会运动.其结果是“士”与“商”之间的界线变得越来越分不清了.王阳明的“四民异业而同道”便代表了儒家伦理在一个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所作的重大调整.余英时著《中国文化史通释》,页50.据余英时对十五六世纪商人传记以百计之多的检视,“弃儒入贾”的个案近十之八九.同时,他发现从十六世纪始,商人不再是社会阶层中的“四民之末”,而是上升至仅次于“士”的社会阶层.他进一步的指出:“由于士与商之间的界限已混而难分,当时的“商才”几乎都具有“士魂”.简言之,中国史上出现了一个“士商互动”的全新局面.”
同上,页52.儒家的伦理转化为商场上的人文精神信仰,成为商业伦理或企业伦理的精神资源或文化底蕴.我们可借着吴伟业(1609-1672)为当时浙江富商卓禺所撰写的〈墓表〉可证明当时的商才所具足的士魂,亦即本文所谓儒商的企业伦理之信念和实践之德.该〈墓表〉中有段精妙语:
白圭之治生也,以为知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学吾术,终不告之.夫知、仁、勇、强,此儒者之事,而货殖用之,则以择人任时,强本力用,非深于学者不能辨也.同上,53页,《梅村家藏稿》卷五十《卓海幢墓表》.
知、仁、勇是儒家所标榜的三达德,相辅相成,相资为用,吴伟业还补充了能坚定不移,固守伦理美德的“强”德,足见商人培养“士魂”还得增益坚毅不拔的意志力才能具有强而有力的伦理执行力.
此外,十五、十六世纪之交,有位山西商人王现(1469-1523)认为儒者(士)与商贾不但不因一方重义,另一方面重利而冲突,而且可有机的调和义与利兼顾,以义制利,如是,商与儒不必分高低而共享平等之社会地位.王现在其诚子书中说:“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等故利以义制,名义清修,各守其业.”同上,54页,李梦阳《空同先生集》卷四四《明故王文显墓志铭》.儒者主义,商人主利,两者非水火不容,而是可以将差异互补,调和成以义主利,以利佐义,相互贯通为一脉.
至于儒商大规模出现的时代是明、清时代,普遍集中的地区首推安徽的徽州,本文将这一时期和地域具儒家风范的徽州商人简称徽州儒商.明、清时代的徽商所以能潜移默化出儒家伦理特色的人格,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和地域风俗传统.因为南宋大理学家朱熹的故里婺源属徽州所辖,朱学在元朝立为官学且钦定为科举考试的范本,朱熹的祖籍在徽州,民风朴实的徽州与朱熹理学之合流,导致儒家伦理文化之流行较其他地方显着.就史料观之,徽州地区在明、清时期广设学校,普遍建书院以施行儒家伦理教化,同时在区域内所建的家典、家训、族规中明确规范族人应该遵循儒家伦理思想和具体的规范,例如清代雍正时代的茗州《吴氏家典序》中有言:“我新安为朱子桑梓之邦,则宜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以邹鲁之风自待,而以邹鲁之风传之子若孙也.”
周晓光李琳琦合著《徽商与经营文化》,页106,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11月第1版.
基于儒家伦理以忠恕之道,由个人道德扩展到外王的社群伦理,我们试由这一历程来论述徽州儒商的企业伦理之形成和重要内涵.首先在内圣成德的个人道德修养上,他们以仁爱之心、宽厚之德为修养个人道德之首务.笔者以清代康熙、乾隆年间的歙籍盐商吴钅丙为范例,他一生以仁心为质,急公好义,行善而不张扬,他以仁心为家训一再告诫其子说:“今遗汝十二字:存好心、行好事、说好话、亲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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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志》第五册.他认为宽厚待人的厚道是人一生所学不尽也做不尽的.在见利思义的事证上,徽商拾金不昧的美德在记述徽商的数据上不乏记载,普遍反映出他们以仁心为人性本质的信念.以仁心为人之本质的个人道德观念,使他们在商业活动上获益不浅.例如:歙县梅庄的余文义,据载述:“弱冠行贾,诚笃不欺人,亦不疑人欺.往往信人之诳,而利反三倍.中年积着累数千金,居乡以长厚闻.”
清光绪《祁门倪氏族谱》卷下〈诰封淑人胡太淑人行状〉.此外,他们诚实守信的讲究诚信之美德普遍成为善良民风.盖他们在经商时,合资经营、贷款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此举一则说明明、清商品经济发展已透过这种方式得以扩大经营规模,另方面也可资证明他们守诚信的美德.
徽州儒商常被誉为“多才善贾”,“多才”指他们中很多人知书识礼,文化素养程度高,在为人处事上精明练达,人格成熟稳重.明、清社会有许多商人,如征商的多才、善贾,却有在商不唯商,求利不唯利的大器识,因为他们受了儒家教化的熏陶,在商场上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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