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律变革的逻辑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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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都应该努力驾御经济学.”[15]我们将此命题称为“霍姆斯经济学统计学命题”,相应前面的命题可以称为“霍姆斯逻辑经验命题”.霍姆斯是法律经济学的鼻祖.霍姆斯在Vegelahnv.Gunter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强调,“判决的真正基础在于政策与社会利益的考量,假定判决仅仅通过无人争议的逻辑或者一般命题得到是徒劳的.”[16]为什么“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必须掌握经济学和统计学呢?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而近代社会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由此,我们可以将霍姆斯的两个命题解读为下列五个命题:第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法律的成长靠逻辑;本文url http://www.sxsky.net/daxuebiyelunwen/05013108.html
第二,法律的生命是现在的经验,不是过去的经验;
第三,法律的生命是本国的经验,不是他国的经验;
第四,法律的生命应该遵循探效逻辑,法律的成长应该遵循演绎逻辑;
第五,社会稳定时期,教义法学占主导地位;社会变革时期,社科法学称雄[17].
至此,我们只是初略将法律变革的逻辑类比于科学革命的逻辑,由此可以看出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社会基础.如果我们稍微细致一点考虑问题.我们很容易发现在不同部门法、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中看出法律稳定和法律变革的频率不同、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地位不同.由于宪法、民法和刑法所揭示的社会关系相对比较稳定,所以其中的教义法学思维肯定比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要强得多.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社会变革的态度不同,所以,尽管都是判例法国家,英国法律人的教义法学思维比美国法律人要强[18].19世纪法律人的教义法学思维肯定比21世纪的法律人要强得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着剧烈的社会变革,这导致中国的法律人面临着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法律人必须走向自治,所以教义法学必须成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人看看我们仓促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而来的现行实在法,他们确实没有信心信仰这样的法律.中国法律人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人一样只看着法律判案,中国法律人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司法者和立法者的双重角色,他们必须两只眼并用,一只眼看法律,另一只眼看社会,是双轨制.近几年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争执正是这种现实处境的表现.在当前的中国语境下,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打得你死我活是正常的事情,因为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都是我们中国法律人所需要的.然而我们发现,中国的教义法学者与社科法学者还没有真正交锋,这是因为教义法学者还没有真正研究中国的现行实在法,而只是介绍西方的教义法学和法学方法论,中国的社科法学也未能真正研究中国法律的社会基础,仍然停留在消化吸收阶段.可以大体上说,中国法律人还没有真正进入实证阶段.中国法学家所言的是英国的法律的概念,不是中国的法律的概念;所言的是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不是中国法律的经济分析.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真正较量将在实证的法律分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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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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