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比较其对我国的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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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思想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政策中已有所体现.美国田纳西州是最早制定绩效拨款评估体系并实施绩效拨款政策的州,具体的做法是由田纳西州高等教育管理委员会(THEC)根据事先制定的绩效评估方案对高等学校进行绩效评估,得满分的学校可额外得到5.45%的增加拨款,该方案涉及的评估指标及权重一般以5年为周期,每隔5年调整一次.[3]英国绩效管理的特点也是以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增加或减少拨款的依据,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HEFC)一般每3至4年对高等学校进行一次教学和科研水平评估,其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向高等学校分配资源的依据.德国基于绩效分配的总额大约占整个大学拨款总额的10%,绩效标准主要以“毕业生质量”、“获得的第三方资助经费”和“大学研究水平的专家评估意见”等为计算指标,不同指标设置有相应的权重,一般分别为80%、10%、10%.而日本绩效管理的理念则主要体现在推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的项目上,为了打造30所国际一流大学,日本充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实施了根据业绩评估结果进行资源配置的绩效拨款方式.为了提高科研创新水平,日本第二次《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将2001~2005期间竞争性科学研究经费增加了一倍,由原先的8.9%提升到20%.从上述四国绩效拨款实施的基本情况来看,各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均体现了从“投入导向型”向“产出导向型”转变的趋势,注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目前各国的绩效拨款模式仍然处在以投入拨款为主引入部分绩效因素为辅的阶段.
5.财政拨款的评估.美国十分重视对高等学校的拨款经费评估,各州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拨款经费考评体系,如田纳西州设立了学生满意度、毕业生质量、学术水平评价、规划与协作等四个考评指标,肯塔基州在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机会均等、学习和改进等方面设立了25考评指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成为美国其他各州实施绩效拨款考评的代表.英国科研拨款是最典型的将科研质量评估结果直接与拨款数额挂钩的一种绩效拨款模式,通过考评活动将高等学校的科研质量划分为7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拨款数额,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HEFC)评估的结果为其进行科研拨款决策提供了直接的参考依据.德国高等教育的考评机制更多地体现出多元化和社会化的特征,政府可以组织社会上的专家对大学的专业、学科进行评估,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评估机构来对大学进行评估,评估的最终结果影响着大学的拨款数额.日本高等教育拨款的考评机制相对完善,除了法律规定大学必须进行自我评估以外,政府还会聘请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评估注重大学教育科研质量,评估的结果成为政府划拨竞争性资金的重要依据.
总体来看,美、英、德、日四国虽然对高等教育评估的重点及评估指标的设置不尽相同,但各国均高度重视评估与教育资源配置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系统的、多层面、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质量考评机制.
6.财政拨款的法案保障.健全法制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高等教育投入是美、英、德、日四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共同特点.美国关于高等教育财政支持的立法历史悠久,从1862年《莫雷尔法案》(MorrilAct),到1874年《哈钦法案》(HatchAct)、1917年《史密斯一休斯法》(Smith.HughesAct)、1965年《高等教育法》,基本上完成了高等教育财政支持的立法体系建设,形成了以州政府为主导、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财政拨款体制.英国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英国《1902教育法》《教育改革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1962年教育法》都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用法律手段保障了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顺利进行.德国《高等教育建设法》《联邦培训资助法》等都明确地对德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建设费、科研费和对学生的资助投入做出了规定.日本战后先后制定了《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社会教育法》《国立学校设置法》《私立学校设置法》等,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责任,保障了日本高等教育经费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对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改革的启示
对美、英、德、日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四国在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主体设置和拨款机制的运作方面无疑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主要表现在:设立具有“缓冲器”性质的拨款中介;拨款过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适当考虑绩效因素;建立了拨款的监督、评估和问责机制;强化政府财政投入的法律保障等等.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经过2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总量偏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负担比例失衡,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中央所属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之间拨款水平相差悬殊,财政拨款的依据不够充分,拨款导向作用单一,拨款程序不够透明,拨款引入绩效因素较少,拨款参数设置过于简单,拨款的公平性、科学性不高,拨款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结构不合理,拨款的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等等.我国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对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加以改进与完善:
1.增加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切实保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总量投入和均衡投入.当前,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一方面要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高等教育中长期投入计划,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提高财政分担的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省市属高等学校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避免出现财政拨款水平相差悬殊的情况,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地区间、校际间财政性经费来源结构的合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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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拨款“缓冲”机构,实现拨款方法由“政府―高等学校”的单线模式转变为“政府―中介―高等学校”的双向互动模式,增加财政拨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当前,我国对高等教育财政拨款采用的是“政府―高等学校”的单线拨款模式,这种拨款模式的最大缺点是纯粹官方操作,受政府直接控制,人为影响因素较大且缺乏透明度.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政府与大学之间设立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缓冲性质的拨款机构,包括各种基金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等,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拨款的透明度,保证了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我国应借鉴这些经验,设立拨款的“缓冲”机构,包括拨款中介、评估中介以及一些人才交流、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将目前“政府―高等学校”的直接操作模式转变为“政府―中介―高等学校”的三方协调运作模式,通过中介评估,将评估结果与拨款数额挂钩,从而提高拨款数额核定和下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高等学校进入“克服成本最大化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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