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方面论文范文,与代表的概念:西方代表理面面观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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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些正当理由而要求代表权.那么是基于何种理由,使得他们能够要求得到代表权呢?艾莉丝扬提出“受压迫”的理由,受压迫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他们工作或者经理的收益落入他人手中,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剥削);(2)他们被排除参与主要的社会活动,这意味着社会对他们而言只是个工作地点而已(边缘化);(3)他们在他人的劝慰下生活和工作,而且拥有很少的工作自主性以及对他人的权威(无权);(4)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同时又是保守陈规的,他们的经历和状态一般而言在社会里是不被人所指的,他们对自己经历表达和对社会事件的观点几乎没有多少被聆听的机会(文化帝国主义);(5)群体的成员们遭受着因群体仇恨和恐惧所激发的任意暴力和折磨.”[10](p.290)扬认为一个民主化的公共领域应该给这些受压迫的群体给予有效的代表权.如何保证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呢?也就是说,如何使边缘群体有代表进入议会呢?弱势群体指责代议机构不具有代表性,这种指责主要是针对代议机构中没有“自己人”,言外之意是指,要保证代议机构的代表性,就需要与自己有相同身份特征(如语言、种族、肤色、性别等)或共同经历(阶层、阶级等)的人进入代议机构,这其实就是主张镜像代表(或描述性代表)的原则.这种主张主要基于如下两点理由:一是只有当人们有共同的经历或身份特征时,才能够相互理解.二是即使不同身份的人能够互相理解,但是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隔阂和压迫,使得边缘群体不信任“非我同类者”能够真正地代表自己[9](pp.198199).对于镜像代表,皮特金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起到提供信息的作用,而不具有行动意义上的实质作用.有学者甚至指出,议会中弱势群体代表的存在,很多时候仅仅具有象征作用,它反而可能成为这些群体不受关注的借口.例如“在新西兰有这样的情况.在新西兰,毛利人在议院拥有受保障的席位,据说,非毛利人将这一点理解为是免除他们关心毛利人事务的责任”[9](p.199).针对这种指责,学者们从使议会更具审议性这一角度来论证其合理性,如威廉姆斯就认为“那些来自边缘群体的代表只要能出现在立法议会的论坛上,它就会促进立法机构的审议朝着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12](p.128).艾莉丝扬则从差异政治的角度,认为议会中弱势群体的特殊代表的在场为审议提供了不同的文化、社会视角,这些差异的在场应被视为是促进相互理解的资源,同时,他们也拓展了沟通的形式,促使政治讨论的形式不只限于排他性的、同质化的理性论证,还应包括诸如礼节、修辞、叙事等形式[13](p.110).安娜菲利普斯虽然质疑镜像代表的理论前提,但是,她从反面论证到“在没有起码席位数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可能理解,因此不可能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9](p.210).其实大多数学者并不赞同完全的镜像代表制――因为完全的镜像代表制的最佳实现方式是抽签选择代表――而是更多地从相对务实的角度来论证某种程度的镜像代表的可行性或可接受性.另一个问题是,当弱势群体有自己的代表进入议会后,如何保证这些代表负责呢?虽然弱势群体基于共同的经历或共同的身份特征,而有着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共同利益.但是弱势群体内部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如女性群体中就有白人女性、黑人女性、中产阶级女性、贫穷女性、同性恋女性等.弱势群体特殊代表制很可能使该代表稳占席位,而无任何制度性机制追究其责任.学术界更多地指出群体代表的问责制的问题,但是正如金里卡所言“时至今日,镜子代表制与民主问责制的理想尚未充分结合起来”[9](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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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代表制集中关注弱势群体在政治生活中获得实质性地平等参与的权利,这些议题是不以传统选区为基础的,即非地域性的.但是,它对代表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代议机构上,即集中探讨如何保证代议机制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例如威廉姆斯提出的保证弱势群体代表的方法是一个被人们广为引用的清单,“其中,有些措施是针对选举以及与之相关的事物,如比例代表制;在立法机构中为那些代表性不足的边缘群体保留一定数量的席位;当那些代表性不足的群体集中在某些特定地区时,可以重新划分选区;假如条件合适,可以将这几个这样的群体集中在一个选区;在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中为代表性不足的群体保留一定的定额”[12](p.128).总之,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弱势群体有代表进入议会.可以发现,群体代表制和以地区为单位选举代表的共同之处是:都是以国家正式机构(尤其是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为中心来定位代表的.它意味着唯有国家才是代表存在的场所,代表是发生在国家正式机制内部的一种现象.代表扮演着国家吸纳或包容社会领域中存在着的不同的利益、观点和视角的中介性角色.这一视角忽视了很多其他形式的代表类型,代表其实还可以发生在国家和社会的交界处,即社会领域的代表与国家正式机构代表之间的谈判、沟通或交易等.这以利益集团或法团主义为典型.另外,代表还可以完全发生在社会领域之中,而无关国家或政府,如NGO、INGO或其他新兴的公民代表形式等.
四、一种一般化的代表理论群体代表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以非地域性的视角来研究代表,而利益集团、NGO、INGO、公民代表等形式使我们能够超越以议会为中心,而发现社会领域中存在着的多样化的代表,这些新的研究视角,超越了传统的以议会为中心来研究代表的界限,丰富和扩展了我们对代表的认识.但是,这些研究与以议会为中心来研究代表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民主的角度来对待代表.以议会为中心研究代表的学者,集中于探讨代表怎样才是民主的、如何保证代表能够服务于公众的最大利益.同样,研究群体代表、利益集团、NGO、公民代表等代表形式的学者们的一个主要困惑是:如何保证这些代表是负责任的、是合乎民主的价值的要求的.总之,学者们总是倾向于将代表的概念适合于一个特定的民主理念,合乎民主价值的才是代表,否则,则不是.正如凯尔森在研究法的概念的时候指出的:“将法与正义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某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政治的而非科学的倾向.”同样地,我们也可以说:将代表与民主等同起来的倾向是为某一个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倾向,这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而非科学的倾向.从民主的角度来研究代表,其实研究的是“民主的代表”,其重点是代表如何才合乎民主的标准.事实上,民主的代表只是代表在某一时期某些国家出现的一种特定形式而已.以民主为标准衡量代表,将无法看到和解释事实上存在着的许多非民主的代表,如倒台前的萨达姆、卡扎菲等独裁者虽不合乎民主的标准,但他们无疑是伊拉克和利比亚的唯一合法代表.另外,沃格林在研究苏联政府的代表性时指出:“苏联式的政府不是借助于西方式的选举代表制而当政的,可是它毕竟代表着俄国人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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