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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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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户籍、田籍等也不应该在上计的范围内.胡广所说的县集簿部分内容已经为出土资料证实.2004年安徽天长市乐安镇出土的西汉木牍有题名为“户口簿”、“算簿”的文书档案,首先登录县户口总额及全年算赋总额,以下分列各乡户口数及算赋数.这两种文书并非上报之本,而是县府户口、算赋统计的底册档案.杨以平、乔国荣:《天长西汉木牍述略》,《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5-196页.胡平生认为,户口簿、算簿为卷县或垣雍县文书档案,可参其《新出汉简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256页.上报于郡的户口簿、算簿即以此为依据.县府将这两种簿籍与其他种类的簿籍汇集在一起,就成为上计于郡的集簿.

郡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实物,比较典型的是尹湾汉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朝鲜出土的乐浪郡户口簿以及荆州纪南出土的松柏木牍.在东海郡集簿中,备列东海郡人口、田亩及财政等各项统计数字,与《百官志》所载县集簿内容基本相同,显然是以各县所上集簿为依据编制而成的.就户口而言,主要记录本郡总人口数、男女人数、老幼人数及增加的人数及占著本郡的流民数等.整理者认为,这份集簿“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前言》,中华书局,1997年,第2页.乐浪郡户口簿主要记录下辖各县当年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全郡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关于郡级《户口簿》的基本内容,可参胡平生:《新出汉简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第264页.不过,他的结论仅以乐浪郡户口簿为依据,似乎欠妥.纪南松柏木牍则记录了南郡各县免老、新傅、罢癃以及使男使女的具体数字.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三郡人口资料既有繁简之别,亦有内容之异,但它们均不属户籍,则是可以肯定的.众所周知,被视为户籍的里耶秦户版属于县迁陵县档案,同样属于县级档案的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记录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名籍简,现在认定这些简为户籍简,也许有武断之嫌,但在内容上与户籍比较类似,是无庸置疑的.它们的存在,是县府保管档案的重要证据.反观郡级户口资料,主要记录各种人口数字,迄今尚未发现具体记录每户家庭的名籍,这似乎不能以偶然视之.其所反映的是,县上报于郡的集簿,本来就不包括户籍,郡级档案当然也不会有各县户籍的汇集.以县集簿为基础编制而成,上报于中央的郡集簿既然没有户籍,那么,计相所主的计籍自然也不会有户籍,其所掌握的人口资料主要是全国人、户总数及增减情况,这一点与郡并无区别,只是一为中央,一为地方罢了.史籍所见,太尉府有户曹“主民户”,《后汉书百官志》,第3558页.尚书中有民曹“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33页.郡、县亦各有户曹,负责管理户口.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0、229页.除县户曹外,太尉府户曹、尚书户曹和郡之户曹所主“民户”、“户口”,均非真正的户籍,而是依据户籍所做的人数统计数字,它们的存在,不能成为中央、郡掌管户籍的证据.

东汉时期,州郡均有检核户口之责,《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刘隆传》亦载:“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卷二二《刘隆传》,第66、780页.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度田事件.甘肃武威旱滩坡出土了一枚关于度田的木简:“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袁延胜认为,这次发生于建武十九年五月的度田目的之一是核实户籍,袁延胜:《东汉光武帝“度田”再论》,《史学月刊》2010年第8期.这个看法也许是正确的,因为乡藏有户籍,乡吏响应中央检核户口年纪的政策,检查户籍在情理之中.但他以《二年律令田律》“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作为论证的依据,却未必妥当.按整理者所注,“以户数婴之”即“标明垦田的户数”,所以,县道上于郡的,是垦田数量及垦田户数,并不包括户籍.而且在袁延胜看来,乡吏度田与光武度田内容相一致,似乎认为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即检核户籍.州郡检核户口真伪,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派员到县、乡亲自检核或监督乡吏检核,走马楼吴简东乡劝农掾殷连及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奉命调查州吏父兄子弟情况,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吴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为前者之例,只是他们由县府所派;乡吏度田则属于后者.但无论何种情况,他们检核的文书应该都是县、乡所藏户籍.二是州郡根据自己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核.在这种情况下,所查对象就不是户籍,而是县所上的户口集簿.因此,光武帝命令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并不代表郡藏有户籍.

事实上,《刘隆传》所说“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不一定指户籍不实,而可能是指集簿不实.郡守为虚报政绩,经常在上计于中央的户口集簿上作弊.东海郡集簿中,获流、女性以及老人数量均存在增报的情况.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无独有偶,宣帝时胶东相王成也曾虚增本郡流民著籍数量,后因朝廷向计吏调查,事情败露.《汉书》卷八九《王成传》,第3627页.类似东海、胶东计簿不实的情况,并非个例,为此宣帝曾下诏严查:“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等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73页.如上所论,上计簿主要内容为总计性数字,相当简洁,官吏欲邀功请赏,只须改动数字即可.倘若上计内容包括户籍,仅在总计性数字上作文章远远不够,还必须编制一套与虚假集簿相应的虚假户籍,这在以竹简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时代,是一项十分浩繁的工作.可以说,集簿不包含户籍,为舞弊者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计簿成为具文,官吏“务为欺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里是否藏有户籍,也是一个问题.日本学者佐藤武敏认为,百姓入籍首先向里申请,里正与里父老及伍人一起制作资料,乡据此编造户籍.武藤敏雄:《汉代的户口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19页.他虽然没有明确否认里藏有户籍,但里既无造籍之责,不保存户籍是自然的.上引《二年律令户律》续云:“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卜宪群认为,户籍迁移时里吏没有配合乡吏的工作,没有及时向上汇报,也要与乡吏同罪,这是里正、典管理户籍的明确记载.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不过,这一看法仍有继续考虑的余地.如里藏有户籍,徙户者移籍时,乡、里户籍肯定会一并迁出,那么,里吏同样会出现“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的情况.但联系前引文,“留弗移”显系针对乡吏,与里吏无关.如果户籍确实藏于里,里吏却不参与移籍工作,这是难以想像的.所谓“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未必指户籍藏于里,或许可以理解为,移籍者本属于里,乡吏在移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里吏必定十分清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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