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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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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告发,里吏同样受到处罚.而且如前所引,简牍记录移籍时,常言“户籍藏乡”、“户籍在乡”,而不言“户籍藏里”、“户籍在里”,似乎间接反映里并不保管户籍.当然,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户籍藏里的反证资料,但《户律》该条同样不能成为户籍藏里的铁证.里是否有管理户籍之责,尚待新材料证明.

以上论证说明,汉代户籍的保管为乡、县两级制,郡、州及中央并不保管,它们所保管的,仅是计吏所上的户口统计,这些统计是按类编制的总计性数字,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户籍.

二、简牍与户籍文书二级典藏制的关系

汉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之所以为两级制,而不像唐代那样遍及地方和中央各机构,与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存在密切关系.木、竹作为书材料,与纸相比存在诸多不便之处.第一,整治不便.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历整治刮削的过程.《论衡量知篇》说:“断木为椠,析之为板,力加刮削,乃成奏牍.”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二《量知篇》,中华书局,1990年,第551页.这是对木的处理.竹简的整治较木简为繁,先断竹为一定长度的圆筒,再剖成一定宽度的竹简,然后还要“杀青”的手续,即先剥去外表青皮,再用火烘干,以防腐朽,复加刮治,才能书写.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295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82页.第二,笔误处理不便.在简牍上书写,如出现笔误,必须用刮刀削去表皮文字,或用水涂抹掉墨字,然后重新书写.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考古学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61年,第73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82页.第三,编联简册不便.简牍编连成册,首先必须在每枚简右侧刻上三角契口,用以固定编绳,然后将编绳两根连结,置第一简于二绳之间,打一实结,复置第二简于此结之左旁,将二绳下上交结,第三简照此类推,以至最后一简,然后再打一实结.多余的书绳,用作捆扎全部成册之简牍.编联简册,二道编绳比较常见,但如简牍较长,也存在三道、四道甚至五道编绳的情况.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第295、297页.钱存训:《书于竹帛》,第89页.这时,编联简册就更是一道复杂的工序.第四,封缄不便.简牍文书在发送之前要封缄、用印,即在简牍之上加一板,以绳缚之.板名曰检,用来掩盖文书内容.检上刻槽,称印齿,即封泥槽,是缄束文书的束绳通过和打绳的地方,封泥捺于槽内绳结之上,加印官印.一般的封检上只有一个封泥槽,只加封一枚官印,而有的文书封检上则会有两三个封泥槽,需用多枚不同的官印加封或同一官印加封多次.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8、129页.

县如将户籍上计于郡,县府一定存有底本,那就必须将各乡户籍抄录一遍.汉代县万户以上为令,而秦迁陵县有55534户.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这样的大县也许并不普遍,但一县有数千户之多大概为常态.将数千户户籍在简牍上抄录一遍,其工序如上所述,相当繁重.更何况,除户籍外,尚有田地、钱谷、刑案等各种簿籍,全部誊录一遍,工作量相当惊人.汉代各种簿籍的书写及誊录主要由书佐完成,按《续汉书百官志》,洛阳令有吏员796人,其中书佐90人.洛阳是国都所在,吏额如此之多当属特例,其他县大概随大小设置,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力役》,《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第134页.但超出洛阳吏额的,恐在少数.以东海郡为例,有户266290,辖38个县、邑、侯国,每县平均近七千户,但吏员过百的,只有海西和下邳,最少的仅20人.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9-84页.各县书佐人数没有记录,但吏员总额既如此之少,书佐肯定不会太多.有限的书佐在完成县府的下行文书缮写任务之余,能否完成各乡上交于县的各类簿籍誊抄工作,并制成简册,是大有疑问的.以郡而言,如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包含户籍等各种簿籍,那么工作量之大,与县相较更是难以想像.按《续汉书百官志》,河南尹有吏员927人,其中书佐只有50人.河南尹吏额同样属于特例,东海郡《集簿》记郡吏员共2203人,远较河南尹为多,但这是郡县长吏及各县属吏的总数,按《吏员簿》所载,东海郡府吏员只有可怜的27人,都尉府仅12人,合计39人.其中书佐数额,《集簿》记为15人,《吏员簿》记为13人.县府书佐完成上计于郡的各类簿籍的抄写已成疑问,郡府十余位书佐完成上计于中央的包括户籍等各类簿籍在内的计簿,更不可能.

东海郡吏额少于下辖各县,河南尹吏额只是较其属县洛阳县略多,而书佐却远少于后者,这说明,郡府的工作较县府未必繁杂,特别是郡府缮写誊抄文书的工作,更较县府为轻.各地出土的郡级户口簿、算簿、免老簿、罢癃簿、新傅簿,均为数字总计,相当简洁,完成这样的计簿,确实是无需大量人手的,反之,如果完成抄写各类簿籍、编制简册的繁重工作,这少量书佐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到.郡书佐数量之少,反映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并不包含户籍以及其他各类簿籍.总之,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决定了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内容比较繁琐的文书,不可能被抄录数遍,依次上交各级政府乃至中央.类似西晋争相传抄左思《三都赋》,从而导致“洛阳纸贵”的故事,只能发生在以纸为书写材料的时代,不可能发生在简牍时代.以简牍为书写材料,也影响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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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收藏和查阅.与纸张相比,简牍较长较厚且容字有限,而户籍之类的文书受格式限制,又必须经常换行书写,这样,户籍类的文书制成简册后,其体积、重量远超纸质文书.《后汉书吴传》记载其父任南海太守,“欲杀青简以写经书”.吴劝阻,认为“此书若成,则载之兼两”,而岭南多珍怪,以后携书而归,未免给人受赂之嫌.《后汉书》卷六四《吴传》,第2099页.经书不同于文书,一般情况下可连行书写,同样字数所用简牍应少于文书,但即便如此,写成后仍须以车运送,其体积之大可想而知.

一县的户籍、役籍、田籍等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其体积大小与所辖户口多少、地域广狭成正比.我们不可能发现简牍时代这些存放于县的全部文书,出土的走马楼吴简已达十万枚之多,但远不是临湘县所藏这类档案的全部.试想,长沙郡所属各县将其收藏的所有类似档案抄写完毕后,全部上计于郡,郡府如何典藏,肯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各郡再将这些档案全部上计于中央,肯定出现档案堆积如山的结果,那么,朝廷典藏这些档案就更加困难了.《汉书刑法志》载武帝时期刑法之繁云:“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1页.当时法律字数不详,但肯定远较东汉为少,因为东汉后期仅断罪所当用的律章句就有26272条,共七百七十多万字,导致“览者益难”,《晋书》卷三○《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923页.如果加上律、令决事比等,字数更多.七百余万字的律章句在当时可以称得上卷帜浩繁,比附带胡注的《资治通鉴》多出一百多万字,但在汉代,其所占用的空间超出中华点校本《资治通鉴》不知多少倍,字数远较律章句为少的武帝时期的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即可证明此点.观察《二年律令》图版可以发现,凡同一法条,无论字数多少,一简写满,然后在第二简上续写.这有类于经书,与户籍等文书一简记一人或两人,然后换简书写的情况有别.这在相当程度上节约了简牍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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