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籍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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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字数的户籍类文书,使用的简牍肯定较法律文书为多,而全国这类文书汇集起来,其总字数不仅远超七百万字,而且肯定是一个可怕的天文数字.试想,编制这样的档案,需要多少简牍?这些简牍文书需要多少空间?全部上计于中央后,中央又该如何收藏?这还只是就一年上计的文书而言.汪桂海认为,汉代文书存档期与唐代三年存档期有别,一般普通文书保存十年左右,而像诏令这样的重要文书档案则要无限期地收藏下去.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227-232页.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就意味着中央保留了郡国十年期间上计的所有计簿,也就是说,中央至少典藏全国十年期间编造的所有户籍.面对浩瀚如海的档案文书,中央无论如何是无法解决收藏问题的.当然,这些文书全部上计于中央,面临的还不仅是收藏问题.即使中央有存放之所,但使用时如何查阅又成了一道难题.汉代官员不能遍睹法律,我想主要问题不在于条文繁杂、字数太多,即使七百余万字,也实在算不上很大的阅读量,但文书“盈于几阁”,对查阅者而言,那就过于困难了.既然字数不算很多的法律文书由于堆积如山,已经极不利于查阅,那么,所占空间远超法律文书的全国户籍及其他簿籍,查阅起来无疑更令人徒兴大海捞针之叹.如果这些簿籍不能查阅,郡国将其上计于中央,也就失去了意义.县将户籍等文书上计于所属郡国,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实,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汉代户籍的影响,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已有简略论述:“此籍之详者,亦当在乡亭,其都数当上之郡县耳.是时尚无纸,户籍称版,可知不书以缣帛,断不能悉致郡县之廷也.”吕思勉:《论中国户口册籍之法》,《中国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20页.在他看来,汉户籍有详、略之分,详者藏于乡亭,略者(即“都数”)上于郡、县.如前所说,乡、县所存户籍有正、副之分,无详略之别,而郡无保管户籍之责,所以,他的这些认识都是不妥当的.但吕著写成于上世纪20年代,没有任何出土资料可据,但他仍然认识到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行政机构典藏户籍文书产生了很大制约,这在当时堪称空谷足音.但后来者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独特的看法,始终将县以上各机构收藏户籍视为当然之理,这不能不说是遗憾的.
根据以上所论可以知道,户籍文书收藏于郡及中央在简牍时代并不具备条件.郡能够典藏的,是县以各乡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簿籍为依据编制的全县计簿;中央能够典藏的,是郡以各县计簿为依据编制的全郡计簿.这些计簿的内容均以总计性数字为主,其中县上计于郡的计簿中,户口簿主要条列本县总户口、属下各乡总户口及其增减数额;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中,户口簿内容与县相同.当然,户口簿也许还有其他内容,而且不同时期,户口簿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东海郡《集簿》尚包括男女、老幼等人数,但无论如何,户口簿仍然只是关于人、户的各种分类统计数字,与具列户主及家庭成员籍贯、姓名、年龄的户籍存在着本质区别.
三、魏晋时期户籍文书典藏机构的变化
户籍从汉代由县、乡两级保存演变至唐代由中央、州、县三级保存,其重要区别在于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和中央典藏户籍.这一变化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那么,县以上机构典藏户籍始于何时呢?《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孙盛引曹操占领冀州后对崔琰之语:“昨案贵州户籍,可得三十万众.”《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注,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196页.据此,似乎东汉末年冀州已有户籍,但《崔琰传》记此事无“贵州”二字:“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第367-368页.怎么看待两种不同的记载呢?陈寿(233~297)生活于魏晋之际,孙盛(302~373)生活于东晋,在无法证明孰是孰非的情况下,从史源角度考虑,我们宁可取信于年代较早的陈寿.孙盛添加“贵州”二字,大概受到了当时制度的影响,因为最晚到东晋咸和三年(328),中央尚书省已经开始典藏户籍了,而中央户籍显然是各州户籍的汇总.当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遽然否定孙盛的记载也不妥当,但是,即使孙盛引语无误,也未必说明冀州一定藏有户籍.曹操所“案”的“户籍”或“贵州户籍”,可能是指冀州辖下各县的户籍,也可能指各县上计于郡的户口资料,这些资料同样以各县户籍为据,曹操将其称为“户籍”亦无大错.《三国志》注引《蜀记》、《晋阳秋》记蜀、吴灭亡时人口资料:“(蜀)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吴)领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三国志》卷三三《蜀书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卷四八《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第901、1177页.两条资料为治史者所习知,学界多将此作为吏、兵、民分籍的证据.池田温云:“就是在三国时代,也是将户籍汇集于国都而加以统计,等除了男女口之外,又写出了吏及兵,以示一般民籍与士籍兵籍之区别所在的背景,以适应身份差别显著的时代动向,可知在户籍制中也有反映.”[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年,第43页.三国时期吏、民是否分别立籍,非本文关注中心,在此不拟置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池田温将两条资料与户籍相联系的做法,未必妥当,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中央掌握的这些数字直接来自于户籍,从形式上看,更像是蜀、吴所辖各州上计资料的汇总结果.有关吏、民分籍与否的讨论以及上述数字系蜀、吴各地上计数字的汇总,可参黎虎:《“吏户”献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而如上所论,汉代地方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并不包括户籍,因此,这两条资料并不能证明三国时期中央已经存有全国的户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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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代,县以上机构藏有户籍,似乎有了铁证.《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2726页.对于此条令文,学界主要关注黄籍的书写材料是纸还是木牍,池田温、傅克辉、富谷至等人认为,黄籍是书写在简牍(木札)上的户籍,高敏则认为是写在纸上的户籍.[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第42页;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齐鲁书社,2001年,第2-5页;[日]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2-134页.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4页.如果属于后者,由于在纸上书写誊录户籍比较便易,郡国藏有户籍是可以理解的.但后者立论没有多少依据,根据富谷至的讨论,我们宁可相信西晋的黄籍是以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本文认为由于汉代户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因此县以上机构不具备典藏户籍的条件,对于西晋郡国户口黄籍写在简牍上该如何理解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黄籍”的解释.学界均将“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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