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籍类论文范文资料,与汉魏时期户籍文书的典藏机构的变化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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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户籍”对应,认为黄籍即户籍,但笔者认为,更为合理的解释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是黄籍,但黄籍不一定是户籍,其范围较户籍为大,举凡与户口有关的文书档案在当时可能都称为“黄籍”,所谓“郡国诸户口黄籍”,也许指县上计于郡国的户口档案.当然,这种解释属于臆测,但我们同样无法证明,黄籍仅与户籍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晋令》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郡国机构藏有户籍.众所周知,纸在西晋时代已经开始普及,“洛阳纸贵”的故事就是典型的例证.但是,如富谷至所论,由于户籍类的行政文书“具有固定的形式和格式,通用于所有官署,在一朝一夕改变沿袭过去的王朝户籍样式本来是不可能的,只有凭借某种大规模的国家改订事业才会变得可能.无论纸张如何普及,旧有的文书行政系统也不会轻易改变,在此,需要有促成变化的外在压力和一定的时间”.[日]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第117页.魏晋户籍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而这又会限制县级以上行政机构对户籍的典藏,这也许意味着三国和西晋时期,户籍的收藏仍为县、乡两级制.
中央典藏户籍,在东晋咸和年间就比较明确了.《通典食货》:“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尚书令沈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滕.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通典》卷三《食货》,第59页.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以前的版籍由于苏峻等人的叛乱,荡然无存,这旧的版籍内容如何不得而知,但他说藏于下省左人曹的咸和三年到刘宋初年的晋籍“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应该是相较旧籍而言的.也就是说,与焚毁的旧籍相比,咸和三年以后的晋籍内容更加详实,而且以纸为书写材料.
沈约的上书是针对梁代南徐、江、郢三州连续两年不上黄籍提出的,他所说的“晋籍”自然与梁代黄籍相对应.那么,所谓“晋籍”是否如前文所说,仅是州上计于中央的户口统计数字呢?从“并皆详实”、“此籍精详”分析,应该不仅限于户口数字,还包括了其他更加丰富的内容.沈约一再提及宋元嘉二十七年以后黄籍的弊端,并建议以晋籍检校.沈约没有提及晋籍的具体内容,他历数元嘉以后黄籍的弊端,也只有“落除卑注,通官荣爵,随意高下”比较具体,但元嘉以后黄籍存在的问题,齐高帝建元二年所下诏书有明确的表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虞玩之回答诏书又云:“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人,填街溢巷,是处皆然.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满,流亡不归.”《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第608、609页.综合三人的说法,可以知道,中央掌握的黄籍要求注明每位家庭成员的年龄、家庭关系、爵位、官职、健康及服役状况、身份(僧俗)、门第等.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汉代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簿,较之秦汉户籍也更为精详.晋籍未必能与此一一对应,但沈约一再建议以晋籍作为检籍的标准,就此推测,晋籍记载的具体内容当与齐高帝、虞玩之所说相去不远.东晋以后户籍内容如何,现在并不清楚,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不会超出以上诸项.东晋中央既然能够掌握如此精详的簿籍,那么,掌握户籍的条件也就完全具备了.根据沈约的上书可以知道,东晋南朝中央掌握的簿籍是由各州提供的,则各州藏有户籍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有人认为,南朝郡级政府没有造籍之责,依据是上引虞玩之奏表有如下记载:“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但是,王僧虔任职吴兴太守,曾“听民何系先等一百十家为旧门”,《南齐书》卷三三《王僧虔传》,第592页.如果造籍不经过郡一级,王僧虔是没有机会将何系先等点为旧门的.实际上,虞玩之所说的,并非造籍程序,而是检籍程序,检籍开始,各县把户籍封合送州,州检查完毕,退县改正,郡、县两级都没有检籍的权力.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第47-48页.但篡造户籍,却是郡、县各有其责.可以说,东晋南朝时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机构都藏有户籍.
东晋咸和年间发生的这一转变,是以苏峻之乱为契机的.苏峻之乱焚烧了此前写在简牍上的户口资料,迫使中央不得不重新编造簿籍,这就是富谷至所说的“外在的压力”,而此时纸的使用已完全普及.东晋政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下令地方各级政府一律用纸书写户籍,并将其最终上计于中央.这样,简牍时代仅由县、乡保管的户籍经由这次外力的作用,一跃而变为纸张时代的中央、州、郡、县四级保管制.
差不多与东晋同时,北方后赵政权建立了州郡保管户籍的制度,《晋书石勒载记》:“以右常侍霍皓为劝课大夫,与典农使者朱表、典劝都尉陆充等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第2741页.霍皓等人核定州郡户籍未记年月,按《载记》,此事发生于石生攻前赵河内太守尹平及石生被晋将郭诵打败之间,《通鉴》将石生两事系于东晋太宁二年(324)正月,《资治通鉴》卷九三“晋明帝太宁二年”,中华书局标点本,1956年,第2920-2921页.可知核定户籍也在此时.后赵州郡保管户籍之制应该始于后赵建立政权之时(319),后赵属新兴政权,没有任何文书档案可以继承,文书档案制度的建立必须另起炉灶,在纸张普及的情况下,包括户籍在内的所有文书以纸为书写材料属必然之举,由此,县级以上的州郡保管户籍档案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一点与东晋必待苏峻之乱等外力摧毁西晋旧有档案,再以纸为书写材料,重新建立新档案有别.州郡建立一套全新的户籍档案,程序相当繁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所以,后赵建立伊始,中央肯定没有保管户籍,但既然以纸为书写材料,中央典藏户籍是迟早的事情,也许石勒派霍皓等核定州郡户籍,正是为此做准备.
《苻坚载记》载,前秦灭前燕,“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全国的户口虽然同样只是数字统计,但与两汉仅仅以州郡户口数字为基础不同,而是中央根据其所典藏的户籍档案做出的统计.因为在此前两年,燕主慕容曾接受尚书左仆射悦绾检括荫户的建议,而悦绾“自力厘校户籍”,最终括出荫户二十余万.《资治通鉴》卷一○一“海西公太和三年”,第3211页.后赵灭亡后,其掌握的户籍档案未必随之销毁,很有可能经过辗转流徙,最终落入了同样以邺城为首都的前燕政权之手,悦绾厘校的户籍可能即后赵户籍.此后,南燕又以尚书韩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第3170页.性质与悦绾阅户相同.
北魏政权对户籍更为重视,早在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太和五年(481),朝廷颁布户籍之制五条;太和十年,建立三长制,“定民户籍”,阎庄被任命为定户籍大使,尧暄则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魏书》卷七《高祖纪》、卷八三《外戚阎毗传》、卷四二《尧暄传》,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39、151、161、1816、954页.北魏括户、定籍雷厉风行,特别在太和改革以后表现得尤其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州郡县,典藏户籍是必然之举.承袭北魏制度的东魏、北齐同样重视对户籍的管理.东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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