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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法,是不确切、不恰当的,它是长时期来以党的领袖的个别言论代替党的教育方针,又以党的教育方针代替国家的教育方针,党政不分、政法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法等传统教育管理思维的沿袭和反映.需要指出的是,这样讲,绝不意味着要削弱乃至否定党的领导.相反,在我国现行的国体、政体及政党制度架构内,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党的中央组织为国家的发展指示了根本方向,既直接制定基本路线和大政方略,也指导制定各类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在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和指导作用无疑应得到加强.需要改变的是,几十年一贯制的以党管教、以党代教的教育方针思维和“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等习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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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中国,教育方针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更确切地说,是国家或执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或领导机关.其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制定或颁布教育方针,即或发表一定的有关教育方针的言论,或者提出一些如何发展与管理教育的指导思想,但如果没有经过一定的组织或立法程序予以确认或颁定,那也是绝对不能等同于国家或执政党的教育方针,或与之相提并论,乃至取而代之的.

常见一些文章或论著,在谈论教育方针或回顾教育方针的历史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一些闭体或个人关于教育方针的提法当作教育方针加以罗列和评介;还有一些人,每每将某一时期教育工作方针或教育政策奉为教育方针,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将总方针与具体方针混为一体:更有一些人,习惯于把领袖人物的某个讲话或语录不加区别和分析,随意拔高为教育方针,甚至凌驾于教育方针之上.实际上,这都是未能从根本上给教育方针以准确定位,是把教育方针泛化了.究其根源,依然是受了以言代政、以言代法等陈旧思维的影响,从而也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的时代命题.

教育方针是专属于国家、服务于社会的,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统治集团的,相对于国家、政府或全社会的总路线、总方针而言.它是具体的部门工作方针,而相对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来讲,它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指导方针,是各类教育政策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它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及其构成要件,不容对它作任意地解释和演绎.之所以把国家或执政党确定为教育方针的主体,而且将“国家”置于“执政党”之前,表明其地位高于执政党而不是相反.两者之间用“或”而不是用“和”、“与”之类的连词或者顿号,表明除了国家之外,政党(主要指执政党)也可以有自己的教育方针,但不能将两者随意等同.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些说法、称谓法.约定俗成.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教育方针的核心主体,其所提出的教育方针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方针.从而将党的教育意志升格为国家和人民共同的教育意志,两者是统一的,党和国家是教育方针的当然主体.但下面几种情况需要阐明.

一种情况是,相对于国家的教育方针而言,执政党的教育方针属于具体的工作方针,在其内部属于总的指导方针,具有号召力、指导力与约束力.另一种情况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执政党的教育方针代表了国家的教育方针,两者合二为一,无分彼此,这种情况在我国长期存在.还有一种情况是,执政党的教育方针经过一定的组织和立法程序融入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系,这时也就不存在什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和执政党”的教育方针了.如果把国家作为制定教育方针的唯一主体而把执政党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国情,但如果一味因袭旧制,继续不加区分地提“党的教育方针”、将党凌驾于国家之上,或继续提“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将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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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并列或混同于国家,显然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要求和潮流是不相容的.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关于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意志,这时党的教育方针也就是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也就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上述观点的核心在于,应坚持依法治党、依法治教,切实改进党对教育的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提高党对教育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邓小平指出,在当代中国,“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应坚持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处理党务政务,规范党政关系,约束党的行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执行党章的行为准则.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教育方针,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应牢同确立在国家事务中“宪法至上”和在党内事务中“党章至上”的观念,坚决破除党权凌驾于法权、政权之上的谜思,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各项活动,包括教育方针活动,既增强自身执政的合法性,也提高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这里还有一个对“执政党”的理解问题.根据我国的情况,20世纪的一百年,以1949年为界,后50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共和国的50年,不会有什么争议,也不可能产生什么歧义.前50年情况较为复杂,除了轮换几届政府以外,每个政府治理下又有若干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权,虽然这些政权并不代表国家,但事实上它们割据一方,行使着政府的职能,并且也由政党控制着,而且他们确也提出过自己的教育方针.如北洋政府时期,中国国民党于20世纪20年代初创阶段即在广东提出“党化教育方针”;南京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也于1934年在江西苏区提出“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相对于领导国家的政党来讲,他们是非执政党;相对于其自己管辖的范围来讲,他们是执政党,即执掌着一定政权的党.这样,对“执政党”就要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既要突破传统的狭窄视域,又要突破西方的概念图式,严格辨析和科学解释不同时代教育方针主体的不同现象.

另外,在我国教育方针的发展史上,除了国家或执政党所制定的教育方针以外,还有一些既非国家也非执政党的政权组织或统治集团所颁布的教育方针.如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扶植下的东北、华北等伪政权以及日本占据的台湾当局,均施售过其法西斯的奴化教育方针.显然,这一类的教育方针,其主体既不是国家,亦不是执政党,而是一些蕴含着“统治集团”这一基本特征的傀儡政权.严格讲,相对于当时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战时的教育工作总方针而言,这些所谓的教育方针都不成其为方针,但限于特定历史时代背景下国家分崩离析的敌对状况,这些“方针”确实存在并实行过,而其所属的主体又是“国家或执政党”这两个概念所涵括不了的.鉴此,有必要对“国家或执政党”这两个教育方针的主体作进一步的抽象和概括.国家(政府)也好,执政党(狭义、广义的)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政权组织也好,归根结底,它们都是执掌统治职能的组织或团体,在本质上统一于“统治集同”、“政治集团”或“政权组织”这一范畴.诚如马克思所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教育方针的主体最终只能是“一定的统治集团”或“政权组织”、“政治组织”,因为这个语词的覆盖面广、适应性强,它集中体现了教育方针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当然,这是从历史的角度、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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