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发展论文范例,与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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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事情,而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一种责任.“政府的认识应该上升到这一高度:争取男女平等的重要性不亚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殖民主义的消亡”〔4〕(P19),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未来走向和历史行程,而且关涉到男女两性的教育、就业、受益、分配和社会参与程度等,甚至会决定几代男女的命运和发展道路”〔4〕(P296-297).因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性别平等机制,一方面在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另一方面保障具有性别意识的政策和方案能够切实得到实施或有效监督.二、公共政策制定应坚持性别平等与公正原则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平等”与“公正”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关系始终要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但平等与公正有时并不是一回事.平等即公正,不平等即不公正,相对来讲比较好理解,而平等并不意味着公正,不平等也不等于不公正,却需要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全面、系统、深刻地理解,并将其贯穿于政策制定的始终.
平等与公正,就性别议题来讲,说到底就是怎样处理两性之间“同”与“异”的问题.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绝对地强调平等和绝对地强调差异,都会使问题的解决走向初衷的反面.首先,平等并不等于公正.如无视或忽视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要求女性在各个领域都毫无例外地向男性看齐,或根据男性的特点要求女性,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文革”
关于社会发展论文范例
(一)尊重两性在社会领域的平等权利.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领域将男性作为基本参照,要求妇女与男性平等.如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土地占有权等等.可以想象,当大多数女性不具备与男性相应的受教育程度和政治参与程度时,很难说这个社会是公正的,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包括男人的发展;再如,两性收入的“同工同酬”问题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的收入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保障其体面而有尊严地活着,才能为个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条件.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来缩小两性之间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差距.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国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各种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又如,韩国制定《防止性别歧视即补偿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止在就业、教育、以及货品、设施和服务的提供及使用上,和法律及政策的执行时,出现性别歧视,同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和执行权利,防止在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两性不平等.”〔4〕(P348)再如,日本制定《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的基本理念是:保障女性劳动者不因性别而遭到歧视,并且,在其母性得到尊重的同时,能够享有充实的职业生活;雇主和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为谋求女性劳动者职业生活的充实而努力.〔4〕(P358)以上带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和条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妇女权益的实现,而且也促进了两性之间的平等,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
(二)尊重两性自然的生理差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岁月里,妇女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繁重任务,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都和男性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在倡导和推动妇女广泛参加社会劳动的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妇女特殊的生理条件,并由政府提供相应的保护或保障措施.如1988年我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1994颁布的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论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如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1995年7月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不得辞退.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坚持“差异性平等”的原则,既是妇女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妇女解放的现实和长远需要.
这里要特别警惕的是:“保护不当”或“过度保护”都可能造成两性之间的性别不公正,有时甚至出于“保护”目的最终却限制了妇女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和自身的发展,如一些单位以“妇女不宜从事”为借口,拒绝妇女进入“矿山”的其他领域工作;一些企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以各种理由拒绝招收女职工,以避免承担女性在生育后的各种支出;一些事业单位,不顾两性退休年龄的补充规定,为缓解本单位的就业压力,甚至将已经实行了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男女同龄退休”规定再行拉回到女性55岁退休.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尊重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在妇女解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不正视这样一种现实,即生育和养育孩子的劳动大多由家庭中的妇女来承担,这种状况会进一步强化妇女在家庭和生活领域的从属地位.如果在政策制定中仅仅按照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来安排时间和内容,对妇女的发展将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考虑妇女发展的问题时,必须要求男性承担一定量的家务,或政府在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方面加大力度,进而为妇女走向社会提供时间和精力上的保障.有研究者在对当代中国家庭与工作冲突以及对女性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提出,应将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矛盾作为“国家政策的目标”,建议“将性别平等纳入宏观经济社会决策的主流,有目标分阶段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保障男女平等地享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分享家庭幸福的权利.”同时,尽快制定“父母育儿假”政策,鼓励父亲承担育儿的责任.在这一方面,国际经验值得借鉴.如瑞典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帮助有孩子的夫妻,以使双方都能全力参与工作和家庭生活.早在20世纪60年代,瑞典政府就公开倡导男人和女人在家庭中共同分担照顾孩子和其他家务劳动;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又制定了家庭育儿保险政策,规定“男方和女方都可以申请育儿假”,具体时间的分配由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自行决定;进入21世纪,“社会性别冲突已经不断上升为福利国家政治的中心议题”,父母亲的工作与育儿的双重负担在有税收支持的日托所里得到缓解.〔5〕(P45-47)目前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为了增强男性关注家庭的意识和责任感,开始通过立法和政策来推进男女社会分工角色的调整.一些政策在尊重家庭内部选择权的同时,对于父亲照顾孩子或在节育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以抵制传统习俗的影响.如一些研究者所说:“在家庭政策的制定中,需要在政策上免除女性进入就业劳动的后顾之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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