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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21].人生而固有的本性并不仅指人的自然属性,同样也包括人的社会属性.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每一种人性的内部结构看,人性有质与量的区分.人性的质是普遍的、必然的、一成不变的;人性的量则是特殊的、偶然的、可变的.人的本质是社会本性,但人的本质与人性是两个概念,人性是一个外延大于人的本质的概念.人不仅是人,而且是生物,是动物.人与其他动物相比,人具有特性,但也具有动物性.人的特性是使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所特有的普遍属性,即人所具有的特殊的、高级的属性,如能够生产劳动、有语言、有意识、有情感、有理性等.人的动物性是人具有的基本的、低级的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所具有的共同性,如能够自由活动、有食欲和性欲等.然而,人的动物性是不是人性呢?这是两千年来人性概念的争论焦点.以孟子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人的动物性不是人性,而以告子为代表的非主流观点则认为人生而固有的任何本性都是人性.孟子和告子曾有过一场辩论:“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告子曰:‘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确实,狗性、牛性与人性不同,但孟子的错误在于将人的特性视为人性,而无视人的动物性.人性与狗性、牛性相比,既有相同的属性,也有不同的属性.也就是说,人性包括人的特性和人的动物性这两种类型.人的动物性不但是人性,而且与人的特性相比,乃是更为重要的人性[22].人从遗传上讲是动物,从特性上讲是人,所以他既具有生物的需要,也具有人的需求[23].现代心理学也证明了这一点.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由此可见,人类存在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被称为“生理需要”;另一类是超越生物性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被称为“精神需要”.生理需要,是指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衣、食、住、性方面的要求.“毋庸置疑,这些生理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24].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类的生存就成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生理需要是推动人类行为的最强大的动力,人的一切需要都始源于人的食欲、性欲等生理需要,亦即人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本性是人的诸如食欲、性欲等与其他动物共同的属性――人的动物性.正如告子所说:“食色,性也.”精神需要,是指人需要舒适、安逸,以便生活得好,具体包括情感、心理、认识、判断、理性、理想、信仰等方面的需要.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采人性无善恶的立场,认同对人性作出“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属性的划分,认为与之对应的是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概言之,笔者所谓的人性,是指人生而固有的普遍属性,涵盖“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两重性,统摄人的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层次.
2.人性的道德规制
人性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入道德评价对象的是那些以利害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以及为此类行为的心理.行为是外在表现,其心理是内在因素.人性中的“人的特性”或“人的动物性”本身无法作善恶判断,其善或恶指的是一种道德的评价结论.道德就是从人性的规制需要,特别是从行为的利益关系中引伸出来的.也就是说,道德是以人性为基础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道德使人以人的方式而不是以动物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意味着道德是对人的动物性的克服与超越,或者说道德标识着人超越其动物性的努力及其结晶.同时,道德也使人以社会性的人的方式而不是单个个体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意味着道德使人的特性有了行为内容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无论人是以人的动物性还是以人的特性所为的那些受利害意识支配的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都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其中介是利害关系.此种利害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并不以物质利益为限,所有人类的价值感情的满足,尤其是对正义感情的满足等,都可纳入利益的范畴.利益的内涵虽是随着社会变化而有所不同,但都受各时代社会伦理道德所认定的人类价值观念的调整.简言之,利益就是用来衡量客体对象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其满足程度的工具.人类基于利益而行为,于是人的动物性和人的特性就通过利益而得以体现.“利益”这种起中介作用的工具性价值如何,则直接体现在其行为的道德评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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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人的动物性衍生出的生理需要,还是从人的特性衍生出的精神需要,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人的特性不断提升人的动物性并使之得到合理满足.这里所谓的“合理”是指它反映了人的正当利益.人性的现实生成和完善,需要通过道德规范的引导和塑造才有可能,而为了人性的不断完善,任何既有的道德规范,也应当随着历史生活的发展而调整和变革自身[25].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利己是必然的,利他、害己、害他是偶尔的.费尔巴哈认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是道德的基础,因为“本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也是同别人的利己主义的满足有关联性的”[26].由此可见,利害意识对人性基础上的行为价值认同是有影响的,因而得以推衍成道德善恶判断,由此进一步衍生出正义与非正义、勇敢与懦弱、荣与辱、福与祸等道德观念.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27]30.任何道德都起源于人性基础上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之需要,而道德的终极目的是增进道德共同体中每一个人的利益.当今社会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人性与道德的关系理论应当是这些理念形成的较为重要的理性基础.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更应提倡这些理念.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扩大了的家庭.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家庭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关系状态的一种要求.
三、同构化:人性对亲属法伦理本质的作用机理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伦理是基于规制人性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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