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例文,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模块化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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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自身发展定位、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研究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多数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更加合理.而对于教学型大学,法学毕业生多数选择就业的,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更加科学.三、选修课模块化方案的强制性
所谓选修课模块化方案的强制性,是指学生一旦选择了一个或多个模块,必须在该模块当中选课,不得选修其他模块课程.从调查问卷的数据来看,93.27%的学生希望模块化方案是推荐性的,只有6.73%的学生希望模块化方案是强制性的.这反映了学生对强制方案的抵触情绪,但不能以此作为设计选修课模块化强制性的唯一依据.
对于学科导向模块化套餐而言,每一模块所含课程数目有限,很少能够通过选修一个模块即能实现学分的要求的,通常会建议学生选修2个或多个模块,此时,若不做强制性的要求,模块化的设计方案将失去意义.原本每一模块当中课程就有限,通常是3到7门课程,此时若再突破模块进行选课,则回到了最初的漫无目的选课状态.
对于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则应结合模块容量予以考量.如果模块有足够的学分容量,可做强制性的要求.如果模块没有足够的容量,则不应做强制性的要求,而只能采取推荐性的方式,鼓励、引导学生在模块内部选课.所谓的足够容量是指,模块的选修课学分总数应大于要求学分一定的比例,笔者认为,这一比例应为:要求学分/模块容量≤75%,这样才能保证学生选课有足够的腾挪空间,避免因课程设置不合理而无法修够学分.例如,模块甲提供了40个学分的课程,要求学生从中选择30个学分或者以下,可以是强制性的.若无法满足该比例的要求,则不应采用强制性的方案.
结论
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的粗放式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时亦广受学生的诟病.选修课的模块化方案虽然不是解决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的“万能钥匙”,但它至少能够解决学生在选课过程中的盲目和感性,使得选课这一严肃的教学行为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6.
[2]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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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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