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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个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随意地扩大到认定前和认定后,只能单就该案使用.这是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市场化的体现,即驰名商标认定不再受主观人为因素控制,而由市场运作、由当时的市场实际情况反映该商标是驰名还是一般.但是此种方式也会加重争议处理机关以及法院的工作量.那么对于驰名商标是彻底每一个案件都重新认定还是该认定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这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但是具体规定还需等到相关条例的出台再看.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说明我国最新立法严禁商家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一种噱头来宣传.驰名商标只是一种商标的类型,它并不能代表对商品质量的任何评价.此两条法条让驰名商标回归了商标的本质,即单纯是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只在于使公众识别那些他们有所经验而对其品质特性有所了解的商品,它保证下次购买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也会具有同样的特性.[1]正是由于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使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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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侵权认定及制止
(一)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新《商标法》在原有商标法的基础上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做了一定的改变.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款的规定极其绕口,并且容易导致公民对该法条的误解.且该条规定并不明确,即使在类似商标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这就肯定会导致侵权吗?设置商标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区分不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类别、样式、厂家等等.如果消费者看到两个近似的商标却不会进行混淆,那么即使是相近的商标,也不能应该被认定为侵权.所以新《商标法》为了弥补这一漏洞,巧妙地把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一分为二,变成新法的第五十七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
笔者认为,这一小小的改动将使原来的法条变得更加清晰、明了.单独把第一项的内容提出来加以规定是因为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必然会侵害商标持有人的利益,这是必定会侵权的行为.而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却有所不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这都不必然导致侵权.所以在第二项的最后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就此可以看出,“容易导致混淆”是确定侵权的一个标准.
(二)侵权损害赔偿
由原《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可知,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不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所获的利益,也可以采用遭受到的损失等.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法官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同,结果也就不同,这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新《商标法》借鉴《专利法》对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加以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此为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一款,从此法条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是有序的,法院在认定数额的时候必须按照法条规定的顺序来认定.这就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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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罚力度加大:赔偿款从原来的五十万元以下上升到三百万元以下.由此也可以推知,我国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屡屡发生,法律为了起到警示的作用,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四、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的理解.除上述几处亮点以外,笔者认为本次《商标法》还有增加了声音商标、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允许电子方式申请等等亮点.本次《商标法》改动颇大,具有重大进步,多处借鉴了《专利法》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现行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但是有些条文的规定仍不完善,有诸多争议之处,还需要等待相关条例的出台.
[参考文献]
[1]孙国瑞,朱璐.我国驰名商标是否使用反淡化保护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12,(05):4.
[作者简介]何畅,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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