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综述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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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道德守则.该委员会总结出了科学家应负有两项主要的道德、职业和法律责任:一是培养和造就下一代科学家;二是研究和发展与各自学科领域相应的道德规范.2006年4月,英国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德国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自行管理.德国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其附录二《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马普学会成立了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科学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惩罚办法包括警告、没收研究资金、开除和法律指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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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在瑞典,知识产权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仅要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难逃被判刑的命运.”
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日本学术会议制定并公布“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同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发布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并发布《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日本还在《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澳大利亚近年来通过立法确立起了以科研单位为主导,用于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继而通过组织建设确立了对有关单位科研不端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在以法律手段推进科研共同体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2007年,《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公布.该《准则》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学术诚信法律规范,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教育及科研资助的机构或单位均须遵守该《准则》.2010年,澳大利亚研究诚信委员会(ARIC)成立,2011年联邦政府公布了作为ARIC组织及行动依据的《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章程》.
(二)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在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方面,学者们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为例,一致认为,美国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取得了良好的经验:第一,实现了从职业伦理道德到公共政策介入的转变;第二,制定了非常明确的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第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美国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科研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观因素.
学者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主体来看,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机构的监管和执行,还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和遵循.各有关部门在科研不端处理体系中应有准确的角色定位.
从内容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要明晰;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清晰;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职责要明确;要有统一的具有上位意义的科研不端行为约束规范;应制定有约束力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下位意义的部门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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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行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既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法规,又要有能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机构,还要有能灵活管理的各部门规章;在执法层面上,应依靠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力、采取行政措施确保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守法层面上,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层面上,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要寻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制度化设计,采取必要的行动.
各国科研不端法律治理和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仅仅建立管理机构,或依靠学界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不端问题.“预防和减少科研不端行为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严格实施.”四、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涉及科研活动的所有对象、所有环节的不端行为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干预,从而对责任人的科研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学者们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个方面阐释了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较为详细地考察了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
(一)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大多数国家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等设立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二是许多国家已有专门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范;三是大多数国家已有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以行政处罚为主,重点在于防治,而不在于处罚.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抄袭、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侵犯民事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条件及提起诉讼的条件都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注重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与本国法制系统的兼容及契合;二是注重刑罚方式适应科学家与科研活动的特点;三是刑法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时保持了其应有的谦抑性.
(二)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1国内科研不端行为行政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行政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政府资助或者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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