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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综述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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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资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也依照此条款有若干行政规定.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有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二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多级管理机构共同完成;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制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存在信息不够公开和透明.

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是处理不端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从近年来的处理结果来看,即使是对事实十分明显、影响非常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我国也基本上是到行政规制为止,如中止立项、追回部分资金、取消相应头衔、解除聘用合同.有学者提出,对于行政法不能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通过民法或者刑法来规制.

2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民事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中.《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涉及调整性民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关系,前者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包括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与缔约过失关系;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十分有限,民事法律规制对科研不端行为尚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和阻吓作用”.

3国内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学者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做了较多的探讨,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张九庆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资助资金的法律监管角度还是从科研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刑法介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胡志斌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刑法作后盾,以保护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现行的科研政策和法律难以防治学术不端,刑法规制呼之欲出.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我国刑法对于科研诈骗等科研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其查处制度不健全、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各层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第一,要树立司法行动理念.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司法行动.第二,必须秉持慎重态度,坚持必要性原则.第三,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第四,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第五,要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原则.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实现.学者们认为,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走司法入罪化的路径;在立法时机成熟之际,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对于已有定论的那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需要主动积极地介入;科学不端行为刑法规制应当在刑法典框架下进行,应完善资格刑,在刑种配置上应当在资格刑中增设“剥夺申请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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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活动××年”条款;应当慎重使用或少适用自由刑,而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杜绝死刑;可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并在科技单行法律中细化.

总之,目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构建,但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具体表现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尚不够公开透明,民法规制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制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五、我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在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问题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视角.

第一种是制度体系建构的静态视角.张镧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第一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第二要提高科研领域的行政法律规制的信息公开性和处罚透明性;第三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有关民事法律责任力度;第四要合理构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第五要加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行政机构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司法、检察部门的联合与协调.李玉香也提出了我国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议:一是建立专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二是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应共同出台《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三是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署名人终身负责制等配套制度;四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种是法的运行的动态视角.崔彩贤认为,应当从立法、守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来规制科研失范行为.第一,在立法建设方面,一方面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指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它们上升到法律层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将科研失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进来,实现科研惩处机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在守法建设方面,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要将守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植根于科研人员脑海之中,要从思想意识上培养科研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三,在司法建设方面,科研失范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后果严重,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走司法程序.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它的特殊性,必须注意明确诉讼主体,分清举证责任.

第三种是国际比较的综合视角.黄军英认为,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尚未形成系统的十分有效的机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第一是加强伦理教育,从预防人手;第二是尽快研究出台行为规范,以自律为主;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监察网络,防微杜渐;第四是重视相关研究和经验借鉴,放眼世界.陈琼综合国内外情况,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二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三是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四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五是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六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

六、研究的结论、不足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将科研诚信问题纳入法学视野,以法学眼光进行梳理,以法律途径探讨治理,拓展了科研诚信问题的研究视野,对锻造和提升整个民族的科研品行与境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对该新兴课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思考,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达成了初步共识.学术界一致认为应当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主张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对科学活动进行法律调控;普遍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一套有效防治科研不诚信行为的法律体系,妥善协调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方相关的规制机制.

然而,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究总体还处于探索阶段.相比于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视角而言,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科研诚信问题起步较晚,研究成果还比较薄弱,研究方法也较为单一,研究内容还不够深入,对国外相关经验的介绍和总结也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学者目前对该问题主要局限于归纳总结性的一般研究,大多数是依靠论述,很少采用调查、观察、访谈、实验等实证研究方法,相关的对策建议比较宏观,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更缺少对于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在今后,拓展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研究要综合使用各种研究方法,导入案例研究、分类研究、试点研究、过程性研究、纵向历史研究与横向比较等研究方法.研究方法的综合使用将使我们对该问题的认识更符合真实世界的图景,从而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更为客观和可靠的基础.要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经验,在内容上突出程序、合同、预防机制方面的法律问题,对国外相关经验的进一步深化将为我国科研不端治理体系建设提供重要的借鉴和支撑.学术界继续开拓和深化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研究,将为中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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