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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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古代文明则是走着“人惟求旧,器惟求新”的道路礼在政治领域是宗法贵族的政体,在行为规范上成为实际意义的法律因此,关于礼的理论与关于法的理论毫无二致,礼学也便成了法学先秦儒家的作用之一是把注重外在形式的礼加工成为注重感情的伦理意识和规范此间的法律思维是紧紧围绕着礼来展开的先秦儒学并没有单纯地停留在对西周之礼的重述上面,而是深入发展成一套精致的道德哲学,而其法学思想正是存在于这种道德哲学之中与道德哲学一样,儒家的法学采用实践哲学的向度,表现出对形而上学和科学主义思维方式的拒斥实践哲学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孔子倡导的“仁”“仁”具有两个本质特征:第一,“仁”是社会最高的道德,又是社会最高的理想;第二,“仁”是君子社会实践的方针你要成为君子,必须完成一系列道德条目,比如“宽”、“惠”、“泛爱众”等等,这就需要民众充当实践的对象这样一来,“仁”就成为联系君子和民众的政治纽带这种实践哲学的向度不仅表现在孔子本身的思想体系之中[13],而且还表现在孔子之后的儒学流派当中《论语里仁》载道:“朝闻道,夕死可也”[14]64这种值得以生命为代价来追求的道是“天之道”,也是“人之道”,是“天之法”,也是“人之法”,而且天与人是一致的如果说“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15]180是顺应“天之道”的话,那么,“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等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15]201就是服从“人之法”了“人之法”就是礼,它来源于天地之序,其功能是维护社会人群的生存与发展这也许就是儒家心中的“自然法”
孔子之后有三位宗师:子游、子夏、曾子子游、子思、孟子为一系,为“弘道派”,主张“天下为公”,“君宜公举”,“民可伐暴”;子夏、荀子为一系,为“传经派”,以学习和阐发经典为己任,注意与时俱进,与传统者合作;曾子、乐正、子寿为一系,为“践履派”,治身笃敬,能行而后言,崇尚孝道,推而广之[16]169170儒家将维护社会安定与发展的使命托付给君子们子游一系寄希望于圣君,子夏一系寄希望于圣臣,曾子一系寄希望于民间俊秀子游一系实乃儒家思想之精华,这些精华被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发展到极致,成为联系中国古代文明与近代文明的未绝之缕和启示未来的学术魂魄儒家法学表达的是一种对道德境界的追求,是一种对现实的善即仁的追求而对于善的追求恰恰是实践理性最根本的品性“实践理性设定善这个普遍规定不尽是内在的东西,而且实践理性之所以成为真正的实践的理性,是由于它首先要求真正的实践上的善必须在世界中有实际存在,有其外在的客观性,换言之,它要求思想必须不仅仅是主观的,而且须有普遍的客观性”[17]145儒家的法学思想不是停留于主观世界的呐喊,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现实世界的改变,因而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质,而且具有鲜明的主体性价值取向,显示了中国古代法学表达的崇高理想境界
(三)正统法学与实践理性
在正统法学
本文所指正统法学实际上就是儒法合流之后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法学知识形态
形成之前,存在着一个“国家中心主义”、“立法中心主义”或“成文法中心”的法学思维阶段这大抵是指战国与秦代的法家思想及其法律实践此间的法大多是由集权的官僚政体制定出来的这种法是公开的,并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是违法犯罪,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因为这种成文法是用法言法语描述的,于是伴之而起的便是讲求“法令之所谓”的“刑名之学”这种法在相当程度上冲决了神圣权威和血缘身份纽带,更强调人们后天的努力并依此进行权力再分配此间的法学思维正是以对这一新的社会现象的说明为起点的此间的精英们曾经通过社会物质生活和人性来说明法的合理性法家始有三派,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重势一派强调如果要变法,必须先获取国家政权;重法一派强调用成文法约束臣民的行为;重术一派强调要运用术来监督官吏严格依法办事法家的理想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他们甚至主张普及法律知识,并鼓励百姓运用法律武器来制约官吏的妄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家是法治理想的宣传员,又是法治理想的实践者他们一边慨叹“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8]2231,“法术之士与当者不可两存之仇也”[19]1128,一边为捍卫法治而英勇捐躯,不愧为古代法治理想的殉道者法家的悲剧就在于他们给人间描绘出了一幅完美的法治蓝图,却无法用法律去制约帝王和权贵对法治的规避与破坏此时的法家非常渴望一个自觉遵守法律的贤人群体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尽管汉代以后儒家法学占据主导地位,但法家的法学及其实践精神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反而以一种与国家融合的方式构成了中国政治法律治理的一个基本维度
正统法学思维形成于西汉,直至清末,两千年未动摇此间,居于支配地位的法统是集权专制的国家主义和宗法家族的礼这种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并行的双向的法律价值观,可以从战国末期荀子的“隆礼重法”说找到原型荀子是正统法学价值观的缔造者这种双向价值观与其说是来源于思想家的创造,毋宁说是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那些生活在农耕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家族需要礼来维系其上下尊卑长幼之序,同时也渴望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来确保它们的安宁法主要是处理政法领域社会关系的,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且这种行为规范常常被国家赋予制定法或成文法的形式,因而带有国家强制力礼主要是处理有血缘姻亲关系的社会关系,适用于熟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常常以古老风俗礼仪的形式出现,更多的是靠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来调节,并为民众见惯不惊在成文法欠缺或不周延之际,无所不包的礼则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中国古代独有的“混合法”――成文法与先例制度相结合、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就是在人与法的和睦相处之际形成的汉代以董仲舒、郑玄为代表的经学家们经过“三年不窥园”那样的刻苦努力,不仅为自己赢得崇高的学术地位,且把自己从书斋里释放出来,积极入仕,将儒家经义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无形中又把经学和法学融为一体今天,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仅存的“春秋决狱”和律文注释去领略他们的学识与智慧,以及他们对社会生活的深刻理解一批又一批通经入仕的官吏通过长期深入的司法实践和精心总结,编纂了大量的律学著作,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国家法制在地域和空间上的统一,还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民间这些既通经术又谙法理的知识分子最终成为国家立法司法活动不可缺少的准法律职业群体在国家法与伦理价值的融合中,无论是传统中国的立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都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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