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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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的思想导向实践理性内在地包含了一种“善”,而传统中国的立法法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中国传统的司法虽然也要求遵照法律的文本世界进行审判,但在许多情况下则往往根据具体的情理做出折中式的判决,这也许正是实践理性的要求和体现因为在古代法官看来,尽快结束诉讼当事人的非正常状态,使他们恢复合理的正常生活,比写出一篇漂亮的判决书更重要法官们希望以此来指导人们去选择正确的生活态度在这个意义上,古代的法官兼负社会教师的职能,这就使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融为一体“实践之知的运用不是要造出一个什么东西,或推导出什么理性定律,而是关系到人类的生存选择和决定一句话,实践之知使人在生存世界中‘择善而从’人们运用实践之知进行生存选择和决定显然是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即用具有普遍性的理性在特定的生存处境中选择和决定但这与依照技术规则制造一件产品那种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不同规则与产品是可以分开的,而实践之知则无法与社会道德伦理和存在分开规则是有限的、确定的,而实践理性或实践之知是随着具体环境而有不同的表现它的普遍性就在于它存在的特殊性实践之知的运用是本体论的而非方法论的”[11]127这恰恰是中国传统法学思维的根本特质正统法学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方法论的建构,而仅仅是一种世界观,这种世界观是一种实践本体论的表达
本文的目的是在对传统法学的梳理中把握中国传统法学所具有的基本特质,并为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提供合理性的论证法治在本质上不是理论的,而是实践的中国古代社会也存在“法治”,其法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而那个时代的法学就是实践理性的法学,而不是纯粹理性的法学;当代中国的法学中也应该有一种“实践法学”“实践法学”与现实的法治实践的融合是实践法治观得以生成的根本前提实践法治观不能忽视自己的理论根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一种有用的思想意向这种理论不能仅仅停留于理论的形态,而必然有一种现实的主张,否则就不符合法的实践本性立足于传统中国的“实践的法学”和“法学的实践”,正是当代实践法治观生成的合理性前提
三、中国传统法学的实践面向
当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面向时,首先涉及实践的概念实践是一个很重要的哲学概念,它具有非常丰富的思想内涵只有从对实践概念的哲学阐释中,我们才可能获得更为深刻的思想启示
在哲学的意义上,“实践”是一种善的目的性,意味着人的行为与人类自身的目的性的一致性和契合性只有那些符合人类自身存在特性和目的性需求的活动才可以被看作具有实践的本性中国传统法学及其实践恰恰符合这种对于“实践”的解读,儒学的价值系统就是中国传统法学及其实践的目的性关怀,契合了传统社会人们的价值期待,满足了人们心理结构的要求,真正符合人心无论是法典中的表达还是法律著作中的阐释,抑或是司法判词中的情理论证,都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实践本性
在哲学思维方式的意义上,“实践”意味着根本不同于理论的“中介化思维方式”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一直存在着一种抽象的两极思维,但中国传统哲学在总体上没有两极思维的对立,其本身就是中介化的、实践性的主观和客观、主体与客体不是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而是一种互动的融合因此,我们才说中国传统哲学本身就具有实践的意向,尤其是儒家哲学更可以被称为“实践哲学”,其所包含的法哲学也可以被称为“实践的法哲学”这种法学所面对的乃是具体的世界,而不是抽象的文本世界这种法学思维所倾注的不仅是对现实世界的关怀,对具体的人的关注,更是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的阐释中国传统法学不追求抽象的形而上的世界,而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找寻自己思想的落足点
实践在法学的意义上是沟通法律的普遍世界和具体世界的桥梁中国传统法学并没有将思想的注意力放置在对普遍文本世界的过度关注上,也没有忽略法律的具体世界中国传统法学注重普遍世界与具体世界的结合点,在把握普遍性的同时更注重具体性的认知,这正是一种实践论的思维方式公孙龙有个逻辑学命题叫作“白马非马”,这在日常直观的意义上看似乎是个错误的命题人们可能会提出质疑:白马怎么就不是马呢?难道大街上的一匹白马不能被称之为马?但公孙龙所提出的“白马非马”是个逻辑学命题,并不是一个日常判断,在哲学上揭示的乃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认真地考量:个别能够被完全地包含在普遍当中吗?很显然,个别不可能被完全地包含在普遍性当中,反倒是在个别中包含了所有的普遍个别绝不能被普遍所完全涵盖,正如我们说“白马”之“白”不能被包含在“马”之一般性当中一样这是一个深刻的哲学命题,深刻表达了中国古人对现实的、具体世界的深切关注
在传统司法的运行中,传统法学思维的中介性构成了其重要特征古代法官总是盘旋于法律的普遍世界和具体世界之间,力图对具体的纠纷给予合理解决古代法学在这个意义上深刻地体现了一种“实践智慧”的特质,也可以说法就是一种“实践智慧”
古典时代的人们总是特别强调对于实践智慧的关注,不仅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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