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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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儒学蕴含了实践智慧的意向,古希腊哲学也是如此参见W.Windelband,AHistoryofPhilosophy:Vol.1,NewYork:Harper&Row,1958,p.85其中探讨了古希腊哲学对实践智慧的强调,这种智慧可以看作是一种恰到好处的选择与判断正是这种实践智慧揭示了法之所以为法的本质属性实践智慧“不只是对普遍者的知识,而且还应该通晓个别事物”“因为只有对个别事物的行为才是可行的在这里有经验的人占先”[21]121法学如果过于依赖科学和理性就无法真正展现法之实践智慧的基本品性中国传统的法官则真正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的依赖,但这种主体性并不是一种张扬,更没有任何极端的表现,而是一种中庸式的智慧其实我们也可以说,中庸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智慧,这是一种恰到好处的境界,是一个能够安顿心灵世界的智慧所谓传统法学的实践面向,就是指传统法学从不去努力构建一种抽象的理论世界,而是解决现实生活世界的一切问题,这就决定了古代法学鲜明的实践性品格,这也正是中国文化所蕴含的法最为根本的意蕴今天,我们的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法学家,不能始终墨守书斋去倾心雕刻象牙之塔,而应当以饱满的热情和勇气投入到法治实践的洪流中去,以推动中国现代性法治
我们并不否认在传统中国也存在着法治,只是现代中国所追求的法治与传统中国的法治个性是有差异的,传统中国的法治以儒家伦理为导向,而现代中国的法治类型则以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性价值为前提,这是共性法治中个性的差异
的历史进程
四、从历史到现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孕育
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已经进行了大约三十年
中国的法治追求经历了一个痛苦的里程,但是“中国法学家在中国追求法治的理想从来没有破灭过,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目标从来没有动摇过,追求将西方发达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原则与中国自身的国情相结合并试图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和法学体系的努力从来没有中断过”参见何勤华《法学家与新中国法学的进步》,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7月1日,第C14版
,但是,关于法治建设的宏观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尚不清晰许多人依然相信法律文本世界的完善与发达可以造就所谓的法治国家其实,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一个在根本上不是依赖于文本世界的自然而然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似乎根本就不主动接受文本的影响,相反倒是文本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现实生活的制约中国传统法学曾经描述了法治实践的意义,中国的现实也在表达着对实践法治观及法学学派的渴望与期待
当代中国法学需要一种自主性的法学理论,因为当今中国法学理论构建的许多尝试似乎都不免带有西方语境的痕迹当这种知识形态的文本被嫁接到中国的时候,由于民族心理的阻隔等原因,这些舶来品常常因水土不服很难发挥实践的创造功能当代中国自主性法律理论应当从自己民族的传统以及法治实践中寻找根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呼吁实践法治观的生成以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这个学派的创立既不能简单地重述西方的理论话语,又不能恪守当前的法律知识框架,更不能隔膜实践而墨守书斋,否则就很难酿造出卓越的思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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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治观并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理论依托的实践法治观不能单纯地停留在一种观念的灌输上,而必须打造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与中国传统法学相契合的实践法治观内在地孕育着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理应认识到建构自身理论的重要意义,否则就很难成为一种真正的学派中国法学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到了在理论上有所建树的时候,而我们所欲建构的理论应该是实践性的自主性法律理论
但我们必须明确,现代性法治的实现不能简单依靠文本世界的完善或文本向外演绎来完成,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法治只能是实践的结果实践法治观要求我们有所“行动”
一种实践面向的思想形态总是表达了行动的理念,其信念与行动总是保持一致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参与其中的“实用主义哲学俱乐部”就是一种强调理念与行动统一的学派参见C.D.Bowen,YankeefromOlympus:JusticeHolmesandHisFamily,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44,p.276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应当提倡一种行动的理念,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行动,只有依靠行动才能促进法治的实现,只有依靠做事才能够促进民主法治国家在中国的真正落实人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人正是在行动之中克服了现实性与理想性之间的矛盾,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法治的发展也是如此“人类生存中这种有限性与理想性之间的张力或矛盾便不可避免地构成了人类生存中最为根本性的矛盾一方面,现实的人类不可能摆脱有限性,否则,人将超越而为神;另一方面,人也不可能无理想地生活着,否则,人将回归为普通生物,无异于禽兽人类不可避免地要在这一矛盾中生存,因而这一矛盾也就构成了人类的本质等立足于现实世界而追求理想世界,要把理想中的天堂建造于大地之上,似乎构成了人的使命人要作为人而存在就不能不以此使命为天职,不能不永恒地在大地上追求和劳作”[22]272
法治是一种行动首先,这种行动关注并投身于指导国家法治实践的宏观理论建设,正像民国时期胡汉民从三民主义理论总结出国家至上的公法观和社会至上的私法观一样,当下我们尤其需要这种理论创造其次,这种行动关注并投身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举措,零距离地读好、写好法治实践这部书最后,关注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或案件
典型的事件对于一种新制度的形成往往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比如众所周知的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判决的“Marburyv.Madison”案件对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创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引导性先例,并对联邦法院和法官在宪法和法律中所扮演的政治角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参见C.F.Hobson,TheGreatChiefJustice:JohnMarshallandtheRuleofLaw,Lawrence:UniversityPressofKansas,1996,p.47我们认同“事件思维”,这是一种通过一个又一个的“事件”促进国民科学民主法律观的养成进而推动法治发展的思维方式
法学家群体应该具有“法学共同体意识”(何勤华在前引《法学家与新中国法学的进步》一文中使用了这个概念),一个群体作为一种共同体的存在形式,应该以自身的“共同体意识”为根据,用行动创造我们的法治
法治是一种公开的“游戏”,只有在实际的行动中才能够习得立法者只有在立法的活动中才可能创造良好的法律,法官只有在审判案件的活动中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人们只有通过无数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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