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表见代理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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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6;相对人因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间有一定关系,而有相当理由足可信其为代理人而与之所为的无权代理.”[6]积极的行为是指被代理人主动地以行动或语言的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第三人或社会公开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实际并未授予;(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被代理人具有过失;(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未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也就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的具体认定在当前,物权代理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是比比皆是.社会生活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李某经营一家花店,某日,李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聊天邻居的万某代为看店.恰好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万某将店里放着的一盆兰花卖给了吴某.不料,该兰花系名贵兰花,是李某的岳父以高价购买回来自己观赏的,暂时寄放在李某的店里.李某赶紧找到吴某,要求退花还款,吴某不同意,李某为此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万某在替人看店的时候,将店主的一盆名贵兰花低价卖掉是否属于表见代理行为.本案来看,李某因急事离开,让邻居万某代为照看花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万某可暂时代为处理花店的一般性买卖事务.顾客吴某到花店选购鲜花之时只有万某一人在照看店,吴某有理由相信万某便是店主或店员,其有权利与顾客进行交易,即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吴某前来购买鲜花,其并不知道万某是代为照看花店,不具有代理权,吴某也并不知道其所购兰花系他人寄放在花店,并非花店自己所属,因而也可以推断出吴某为善意,且无过失.通过对上述情形进行基本的分析,可以发现,本案是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万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综上所述,李某让邻居万某代自己看店,即是授权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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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见代理制度发展
通过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功能分析以及案例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直接的价值取向是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但是在表见代理发生时,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给相对人造成了一定的“符合代理的形式外观”的假象,加之相对人的善意无过错,则让被代理人被迫接受表见代理合同有效的现实.如果仅仅让被代理人承担这样的一种交易风险,显然是对被代理人过于苛责.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意识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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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倩,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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