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法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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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投资者甄别.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减少了上市公司与政府之间、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重复工作,是政府成本,甚至社会成本的节约与降低.亚当斯密曾说过,只要给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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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文所述,我国实行强制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收益大于成本的,是值得施行的.但由于这种制度仍有不足之处,我国要顺应证券市场的趋势,对这种制度积极进行改进.最重要的就是平衡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者三方的利益,不断进行帕累托改进,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或趋近帕累托最优.
四、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如下三个问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本文针对前两点提出了改革建议.第一,增加上市公司不披露信息的成本.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的细化程度远没有行业自律规范等效力较低的法规中详尽.因此在我国较高的法律法规中,应更为细致的规定具体信息披露问题的惩戒措施和相关责任承担.第二,建立良好的奖励机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鼓励上市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这样不但能避免信息披露造成上市公司过大的收益损失,又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宏观调控效果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强制性上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能够在市场中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顺应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虽然强制性披露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成本,但是这种制度的运用还是收益大于成本的,因此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如果对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做一个大胆地预测的话,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的趋势发展.但如何使这两种制度相结合,这两种制度结合的“度”又在哪里,是亟待探讨的问题.
[作者简介]路遥(1990―),女,天津人,天津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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