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相关论文范文,与欧美城市规划理与方法对美国郊区的影响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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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到的艺术文明的最好的运用”[13](P81).他还断言:“没有伟大的郊区,任何伟大的城镇都不能长期永存.”[14](P204)奥姆斯特德对美国郊区发展的推动作用不仅表现在理论方面,更表现在他的郊区设计工作中.1868年,奥姆斯特德和卡尔弗特·沃克斯(CalvertVaux)在芝加哥以西9英里处设计规划了一个郊区社区,即里弗赛德(Riverside).里弗赛德占地1600英亩,在设计中,奥姆斯特德规定每户住宅退红至少为30英尺,这种大退红是郊区低密度蔓延式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奥姆斯特德非常重视“社区生活”,在1600英亩的面积中竟有700英亩作为公共生活空间.里弗赛德的设计美丽优雅,具有浓郁的乡村特色,美国城市学家罗伯特·菲什曼(RobertFishman)评价说:“如果有一个唯一的体现了中产阶级乌托邦理想的(郊区)设计方案的话,那就是奥姆斯特德的里弗赛德.”[12](P129-131)事实上,当人们倡导城市与乡村结合,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结合,也就是将自然引入人居环境之中时,人类同时也将人居环境更远地推向自然环境,因为这种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结合的社区占据的地域面积更大,对自然领域的侵袭更远,对生态环境的侵害更严重,更不必说土地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浪费,以及低密度蔓延产生的交通负担问题等.奥姆斯特德和沃克斯共设计和规划了16个郊区社区,奥姆斯特德的郊区规划理论与实践对20世纪美国郊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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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后,倡导美国城市低密度发展的主要规划理论家之一是弗兰克·劳埃德·赖特(FrankLloydWright).1932年他发表了《正在消失中的城市》(TheDisappearingCity),1935年又发表了《广亩城市:一个新的社区规划》(BroadacreCity:ANewCommunityPlan).赖特像其前辈奥姆斯特德一样,主张将城市与乡村结合起来,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结合起来.他认为,随着交通通信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汽车的普及,人们完全可以回归自然,回到肥沃广袤的土地上去,所以他主张居民家庭要高度分散,每个家庭的宅院至少有一英亩.他将这种横向蔓延的城市称为“广亩城市”(BroadacreCity).[15](P25)
另一位倡导分散化发展的规划理论家是美籍芬兰建筑师伊利尔·沙里宁,他提出了著名的有机疏散理论(OrganicDecentralization).1943年沙里宁出版了《城市:它的发展、衰败与未来》(TheCity:ItsGrowth,ItsDecay,ItsFuture)一书.他与奥姆斯特德、霍华德和赖特一样,认为要解决城市发展过度集中而产生的问题,就应该把城市功能有机地疏散到广阔的地域之内,将城市的机遇与乡村的自然环境结合起来.沙里宁写道:“当我们谈到分散,把它作为整顿畸形发展城市的手段时,我们的意思是指‘有机的分散’.”“分散的目标,并不是把居民和他们的活动,散布到互不相关的极限状态.分散的目标,是要把大城市目前的那一整块拥挤的区域,散布成为若干集中单元,例如郊区中心、卫星城镇,以及社区单元等;此外,还要把这些单元,组织成为‘在活动上相互关联的有功能的集中点’.”“所谓‘相互有关的活动’,应当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们居住地点与日常工作地点之间的彼此良好的联系.这种良好的联系,能使人们的生活更有效率和更加方便.它消除了每天上下班时的来回奔波,这种状况是目前城市中令人反常地紧张不安的主要因素.”[16](P126-128)(二)关于分区制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柯布西耶与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的现代主义城市规划主张实行功能分区制,并对欧洲和美国的城市规划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事实上,美国是分区制(zoning)的故乡,美国本土的分区制传统对美国郊区的蔓延和功能隔离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早期的美国城市没有实行分区制,居民住宅、商业机构、工厂、饲养场、屠宰场等混合分布,对居民区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并且降低了某些地产的价值,因此,美国私人机构和市政部门意识到应该对城市的功能分布进行干预,将不能相融的城市功能分开布局,从而保护居民区的健康、安全、道德秩序和地产价值.
1867年,加州旧金山市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土地利用分区法令,对该市的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的位置进行限制.然而,这种规范土地利用以保护居民住宅区的分区制法令,却往往被某些市政机构用来达到排斥少数族裔的手段.19世纪后期旧金山通过的一系列法令就是如此.这种法令认为,华人开办的洗衣店是一种“公害”,对公共安全是一种威胁,禁止该市大部分城区开办洗衣店,只有华人社区才允许开办洗衣店,这样就把华人排斥在某些城区之外.[17](P100)19世纪末20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制定了分区制法令,对各类企业的分布和建筑物的高度进行规范.1916年,纽约市制定了美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分区制法令.该法令不仅对某些区域的建筑物的高度加以限制,而且还将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分开.分区规划制度的倡导者认为,该制度可以减少财产价值的波动,从而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将居民区与污染严重的工业分离,有利于居民的健康.[18](P37)
然而,纽约市的分区制法令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为后来的分区规划留下了恶劣的先例.第一,纽约市分区规划法令的制定并非出自城市规划师之手,而是出自律师之手,这样,其法律依据不是市政机构对城市发展进行规范的固有权力,而是基于警察权,即对居民健康、安全、财产价值等的保护.这种权力只能用来对私有土地利用进行规范,而不能对公有土地进行规范,更缺乏一个总览全局的发展规划(growthplan)来指导未来发展.第二,强调对高级别土地利用模式的保护,在纽约市,这体现在“累进分区制”(cumulativezoning)中,居住用地属于开发的最高类型,而其中独户住宅属于最高级别.其次是商业用地,最后是工业用地.由于强调对高档住宅的保护,分区制成为抵制低档住宅、下层居民和工商业就业进入的坚固堡垒,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利用模式和社会人口的隔离.[17](P106)
联邦政府和法院也为分区制法令的制定发挥了积极的影响.1924年,美国商业部制定了《州分区规划标准授权法》,规定各州有权通过法律,授权自治市政府制定分区规划法令.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制定分区制法令的权力来自州政府的授权.1928年商业部又公布了《标准城市规划授权法》,规定由州政府授予城市以制定城市规划的权力,城市规划委员会要对分区制度作出规定,对建筑物的高度、面积、位置和使用等进行控制.1926年最高法院在“欧几里得村诉安布勒地产公司”(VillageofEuclidv.AmblerRealtyCompany)一案中宣布分区制符合美国宪法,地方政府有权通过分区制行使警察权,管理私人财产,控制居民区和保护公共健康、道德和一般性的福利.[18](P37)
早期的分区制还比较简单,仅仅将不能相融的土地利用模式进行划分,比如将商业、工业、住宅以及农业用地模式分开.但是随着分区制的不断发展,功能分区越来越复杂,不仅将住宅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分离开来,而且相同的功能区也分为很多级别,商业区分为邻里商业区、公路商业区、中央商务区、购物中心等;住宅区又分为独户住宅、两户住宅、多户住宅和公寓住宅等方面的住宅区,而独户住宅区又分为大地块的独户住宅区和小地块的独户住宅区,仅住宅区的类别就可多达5~10个;而工业用地又可分为轻工业、重工业和不受限制的工业用地.一个小城镇或乡村县可能有5~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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