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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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对102份高校科技期刊进行了调查,59%的期刊未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协议,但却有92%的期刊与中国知网(CNKI)、81%的期刊与万方数据库等数字信息开发商签订了多家或独家合作协议[9].在“龙源期刊网案”中,法院认定,没有得到作者认可的所谓“授权合同”是无效的[8].有的期刊社以其本刊制订并发布的“版权声明”来主张对作者享有的著作权的使用权,但是从《合同法》角度分析,“版权声明”只能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如果没有得到作者的明确“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10].期刊整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就是保护期刊社本身的利益.在得到作者对其“局部著作权”授权基础上对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开展集体管理,不仅可以解决期刊“授权”和“利用”中信息沟通的“双盲”问题,奠定期刊社维权行动更加坚实的法理基础,而且将使期刊的经营活动具有更大的自由度与灵活度[11].鉴于这种互制与互动机制,国外期刊社在将其整体著作权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之前,都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比如,美国期刊社在出版合同中普遍强调,期刊社有以任何媒体和技术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作者不同意该条款,则合同不生效,文章不予发表[12].该文来自 http://www.sxsky.net/daxuebiyelunwen/05036281.html
2.2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契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的权利管理、权利澄清、权利中介功能,契合了期刊整体著作权管理的需要.从权利管理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减轻期刊社对其整体著作权监管的负担,包括监控期刊的使用情况、代为授权谈判、发放许可证、收取和分配著作权使用费,以其自己的名义开展诉讼等.从权利澄清来看,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有完善的信息查询系统,方便了对作者、期刊社权利真实状态的调查.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专业化”运作,提高了权利调查的效率与质量.从权利中介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期刊整体著作权的“授权”和“被授权”中起到促进、协调、催化的正向作用.为了应对数字技术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介”角色正在向“服务”角色转变,这为期刊整体著作权的保护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有原则性表述.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设立方式、权利义务等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制环境更加成熟,期刊整体著作权得到集体管理的可行性明显增强.
2.3我国期刊整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基本判断
在许多国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保护期刊整体著作权已经成为一项惯例.比如在德国,期刊版税必须通过VG-WORT收转[3].在美国,CCC向全球各种机构提供期刊著作权解决方案[13].有学者曾对8种美国科技期刊作了调查,其中5种期刊已在CCC登记注册.反观我国,期刊社对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热情相对较低,参与程度不高,绝大多数期刊社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业务联系.比如,一项针对我国60家高校生物医药学学报的调查显示,所有期刊均未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9].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时间较短,相关的规范、组织、机制等尚不健全,二是期刊社对其自身整体著作权保护的意义认识不够,缺乏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动力.比如,一项针对高校科技期刊的调查表明,49%的期刊在与数字信息开发商的合作中没有考虑到经济利益,68%的期刊合作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4].另一项针对我国60家高校生物医药学学报的版权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0家明确规定期刊的整体著作权归主办单位或编辑部所有[9].期刊社不重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原因包括:对著作权贸易规则缺乏了解、著作权贸易经验不足、著作权贸易规则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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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期刊整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问题的思考
3.1增强期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制意识
随着数字著作权管理技术(DRM)的研发与应用,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控制能力增强,著作权授权呈现出“去中间化”趋势,这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和价值受到了挑战与质疑.但是,DRM不可能解决著作权管理的所有问题.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通过数字化变革,担负起数字著作权管理的重任,这不仅体现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对新技术的引入,还在于理念的提升、角色的转变,以及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强制性干预[14].在期刊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将逐步形成期刊社对著作权的“自我管理”和“集体管理”并存发展的格局,缺一不可,而且“集体管理”作为期刊整体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一翼”,会得到更快的发展.期刊社要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制意识,研究著作权法律法规,积极将自己拥有的著作权交给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这是保护期刊社和作者著作权的需要,是弱化法律法规对期刊社不利规定的需要(比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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