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行政复议司法化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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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合理.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行政复议案件也不会是单调统一的,所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该分类进行,而不是以过于原则的规定统一进行.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确凿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既能够确保行政复议的高效性,也能够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案件,就应该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的证人参加,通过举证质证甚至是辩论的方式进行审查,而不是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原则,证据应当在当庭出示,经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质证,核实无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如果这类案件只依据书面材料做出复议决定,就很难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二是行政复议决定需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才能做出的规定有必要予以修改.行政复议决定应该是行政复议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而做出的公正裁决.但是行政复议法把做出复议决定的权力交给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是集体,这不仅挫伤了复议人员的积极性,还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裁决.2.行政复议程序缺乏公正性.首先,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处理,不设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就变成了复议机关对一般行政事务的处理,而且需要按照流程逐级报批.书面审理原则又排除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具有较强的内部行政性,其通常所应该具有的公正、高效、便捷等特点也难以实现.其次,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人员的接触更为密切,行政复议相对人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在功能上更强调维护客观行政法秩序,往往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让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以行政复议机关为主导,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等都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排除了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参与.与此同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中过多依赖于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而行政相对人无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也无法与被申请人展开辩论,整个复议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都处于消极等待的被动地位.这样一来,即使有些行政复议决定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也不免会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猜疑.行政相对人往往会因为此种猜疑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选择上访,从而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缺乏行政相对人甚至是社会的认同,形成信任危机.再次,为了体现行政复议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过分简化行政复议程序.“不对复议程序具体规则作出全面、可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没有对证据制度作出规定,复议决定的理性基础欠缺制度保障.”[5]调查取证等一系列问题也没有具体化,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使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臆断性.最后,行政复议不公开进行,复议决定没有详细地说明理由,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参与或者旁听复议案件,复议决定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且容易受到质疑.
3.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复议法》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办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行政复议缺乏独立的复议工作机构.加上复议机构是隶属于复议机关的,并且需要遵从复议机关的指示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公平公正性缺失.另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某些复议机关就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身,这就出现了“自己是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样的现象,使得行政争议案件的解决难以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争议的解决机关不能与被指控的机关是同一机关.若是同一机关,这在根本上是违背自然公正原则的.”[6]《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其公正性自然也难以得到保证.
4.行政复议人员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仅应熟悉法律,而且应该具有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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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必要性.现行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要实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本来应该具有的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等,必须实现行政复议司法化.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主要表现为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权利救济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权力监督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作为法治国家,保护人权应该成为行政复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行政复议最主要的目的应该是确保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这就要求行政复议具有公正性,复议机构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还要求复议程序具有公平性和公开性,复议结果具有准司法性.二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是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要求.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其主要功能是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确保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实现,必须注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行政复议的审查机制应逐渐变成为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三是行政复议司法化是行政复议制度效益的要求.行政复议最理想的状态是使得司法的公正要素和行政的效率要素有机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益分析并不仅仅表现为有形的效益,更重要的是其无形效益,以实现其权利救济功能.行政复议的效益要求,在国家制度方面,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投入,要保障行政复议有充足的经费,还要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和高素质的复议人员队伍;在程序设计层面,要有选择地吸收司法程序的理念,构建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程序启动层面,要切实赋予行政相对人复议启动权,实现行政复议司法化.2.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可行性.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我国具备了相关的条件.首先,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为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也得到了深化.我国要实现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改革,不仅要改变传统的观念,还要改变一直以来行政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建立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司法化制度,符合时展需求.其次,我国颁布施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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