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制度论文范文检索,与社会冲突与法律信仰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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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把冲突视为威胁现存社会制度的重要因素,视为社会病态或危机的征兆,因此强调必须严格通过社会控制手段加以解决.然而,还须认识到,“正确对待和化解冲突,冲突则可能成为进步的一种动力”.“冲突固然可消耗社会资源、造成社会震荡等,但同时还具有社会整合、预示民情等安全阀功能.特别是小规模的、局部的、强度与烈度不高的冲突往往会成为有效的社会整合手段.”不过,由于这一观点带有明显的工具理性的色彩,且可能影响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地位,在很多人那里都难以获得认同.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越是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者,越可能对这一观点持肯定态度.该文网址:http://www.sxsky.net/daxuebiyelunwen/05038476.html
但是,我们更应该密切关注社会冲突的消极作用.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韦伯、齐美尔、达仁道夫,都强调了社会冲突的必然性,并特别关注了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条件以及客观对抗关系的主观认识对于冲突发生的重要性.然而,并不能因为承认社会冲突的必然性而忽略社会冲突的消极影响,放任社会冲突的发生.
社会冲突对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消极影响,首先在于社会冲突对法律秩序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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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即使得到合法、合理地解决,且处理方式为民众所接受,社会冲突仍然成为民众难以产生法律信仰或者法律信仰出现动摇的重要原因.这也正表明社会冲突对法律信仰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社会冲突固然有促成产生主体间的联合和调整冲突的规范的作用,但激烈的社会冲突可能导致一定范围的社会结构的解体.社会秩序的破坏以及法律秩序的瓦解.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其社会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对法律体系及其运行的合理的心理期待.生活在冲突不断发生的社会环境中,民众会自然产生安全感的危机,并对法律能否有效地发生作用、司法和行政体系有无足够的应对社会冲突的能力产生怀疑.尽管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民众却期待法治能够“包治百病”,因此,当社会冲突的乱象导致的民众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能力质疑时,法律信仰便无由产生,已经确立的法律信仰也会岌岌可危.
目前我国社会中还有一种特殊形态的社会冲突,它们常由一些社会冲突虽由利益矛盾引发,体现为集群行为或群体性事件.但这些冲突却具有无直接利益矛盾或利益矛盾不明确(包括主体不明确、利益诉求不明确)且易因大众传播而扩大的特点.类似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的一些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大体具有相同的特点:对群体性冲突的发生缺乏应有的预期,冲突的参与者身份各异且无确定的范围,没有特定的冲突对象和确定的利益诉求.近年来发生的这种由普通的偶然事件引发的社会冲突日益增多.它们往往直指社会的法治秩序,如果冲突的解决方式、结果不当或不能令公众满意.会严重地损及民众的法律信仰.
此外,法律信仰本身的冲突也是社会冲突对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巩固、强化的一个消极影响源.正如谢晖所言,“法律信仰是一个观念信仰与行为信仰合一的概念”.法律信仰冲突也相应地表现为“观念层面的法律信仰冲突”和“行为层面的法律信仰冲突”,尤其是,法律信仰冲突又往往由“包括法系冲突、立法冲突和司法冲突”的“法律制度内冲突”所导致,因此,当社会冲突引起对法律制度本身的反思和质疑时,社会冲突即会引起法律信仰冲突.从而危及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三、社会冲突情境中民众法律信仰的重建
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也必须以民众的权利意识为基础.在社会冲突情境中.民众的权利意识会得到突显或增强.民众的权利是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构成,一部没有权利内容、权利保障不力的法律,不可能激起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相互促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生出基本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对民众的法律信仰给予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民众不需要精通法律,但必须具有明确、强烈的权利意识,也必须具有对法律的正义性、法律的程序价值的信仰.社会冲突既反映着一个社会中民众的法律信仰状况,也对民众的法律信仰水平有着更高的期待;既可能由于冲突之影响的不当扩展而毁坏民众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在冲突的正确解决中巩固民众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指主体以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以法律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冲突正是促进民众在以上两方面形成相信并愿意按其行事的态度,因此,社会冲突完全可能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入口”,甚至可以说.社会冲突是民众法律信仰重建的良好契机.具体地说,大量的社会冲突是建立在冲突双方所拥有的权力、财富、地位、资源(包括社会资本)等因素不对称的基础上的,这些恰恰又对某一方的利益、机会乃至生存的基础构成显性或潜在的威胁.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每个社会主体当“他者”损害到自身利益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或导致冲突升级,其中占优势的一方往往习惯于倚仗自己所拥有的现实权力、财富、地位或资源优势.而居于弱势的一方则往往更倾向于法律途径,这无论是基于弱者心理的普遍倾向.还是弱者的无奈选择,都会为提供一个弱者确立法律信仰的契机.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性质在总体上主要是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社会冲突是围绕实际利益的,具有可调和性.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加以疏导.”这也意味着,只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尤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渠道.并充分考虑冲突方(尤其是冲突中的弱势一方)的要求,作出合乎法律规定或法的基本精神的冲突解决方案,就既能向冲突的当事人显示法律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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