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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类论文范文集,与“尊严”为生命伦理学“立心”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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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意味着急救手术也需要患者和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时签字才能启动.进一步的表述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段话容易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的情况方属“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在报请“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而肖志军现场签字拒绝手术并不属于“其他特殊情况”.从表面上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高度强调,充分体现了“尊重”的伦理原则,但实际上却埋下了紧急施救受制于关系人签字同意的隐患,不能阻却当关系人恶意或由于认知局限、害怕担责等原因拒绝签字而致使医疗机构放弃救治的情况发生.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没有摆正“不伤害/有利”与“尊重”两个伦理原则互为目的与手段、实质和形式的关系,没有厘清知情同意权从属于紧急救治权、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医疗自主权的关系,终致以“签字”形式损害“救人”实质、以程序合法性架空了实质合法性的结果发生.某些国家就预设了医方紧急施救权否定患者或其关系人同意权的法律空间,比如,经两个以上主治医生判定,不紧急施救将危及患者生命时,在征得科室或医院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医方可以无需获得患者或其关系人的签字同意,甚至可以否定他们所作出的不利于抢救生命的选择而实施紧急救治.急救未获成功,医方不会因为没有征得患方同意而担责.

第二,价值观的缺失,导致三大原则孰者优先的讨论难成共识.很多年以前,就有生命伦理学学者(包括笔者)提出,应该确立“不伤害/有利”在生命伦理学三大原则中的优先地位,以便在原则发生冲突时保障病患的生命健康利益.但这一提议始终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尊重”原则应具有优先性,每个人有权决定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处置.然而在临床实践中,由于认知局限、恐惧、不信任、经济困难等方面的原因,病人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医疗选择(即所谓的“非动机表意”,意指病人表达的处理意见与其希望经过最佳治疗康复的动机不一致),关系人代理同意权的情况就更为复杂.笔者之所以在此问题上始终坚定地认为“不伤害/有利”原则具有优先性,主要是出于对国情的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导致公众素质差异很大,加之贫困人口较多、医疗保障不够健全、医患关系紧张等社会现实因素的存在,病人、家属或关系人作出不利于患者利益选择的情况可能会比发达国家多,而“尊重”与“不伤害/有利”原则之间的抵牾也就不会是小概率事件.如果我们不顾国情盲目追随发达国家的“先进”观点,就有可能为那些因以“尊重”的名义而伤害病人的行为留下理论空间甚至法律空间.正是在关于原则优先性的争论中我们感到生命伦理学靠原则“打天下”的研究范式已显不足.在三大原则之上必须有一个起统摄作用、决定原则排序的价值观.这个价值观指引我们:生命伦理学的所有原则、法律赋予医患双方的所有权利、医疗和研究机构的所有行为都应最终指向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这一价值目标.没有这一价值目标的导引,不仅医学实践有可能背离救死扶伤的宗旨,生命伦理学界也会在价值取向、原则优先性、权利位阶关系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价值观不明确,生命伦理学难担生命教育的时代重任.“生命是第一位的”价值观尚未植根于我们民族的精神世界,就难免在法律解读、行为选择上表现出对生命的漠视或伤害.李丽云的悲剧是全社会的,一味指责法律缺陷和医疗机构行为失当都有失公允,从中反思整个民族的生命价值观是悲剧唯一的积极意义.其实,多年来社会转型期难以计数的生命悲剧一直在发酵着民众对生命尊严的共鸣和向往,催生着中华大地上破土而出茁壮成长的生命教育和“三生教育”(即生命、生存和生活教育),不断加重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以及推进“新医改”的社会压力.然而,民众的愿望需要借助理论才能走进课堂、政坛和法律.在此方面,生命伦理学责无旁贷.如何让生命尊严的价值理念深植于我们民族的精神世界?生命伦理学有着广阔的社会舞台,但它必须从为技术“解难题”的繁务中厕身于社会,把生命尊严和人的尊严作为自己的价值观,旗帜鲜明地走上课堂和政坛,为公民的生命教育提供理论支撑,为新政新法添上保护生命的浓墨重彩.

总之,生物学世纪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服务技术的大舞台,气势恢弘的中国转型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服务社会的大舞台.为了扮演好两个角色,生命伦理学在继续“解难题”的同时,需要奠定学科的理论基石

一价值观.生命伦理学完整价值观的丰满有待时日,但许多现实案例足以说明,“生命尊严”和“人的尊严”这样一些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价值理念确实需要在生命伦理学理论中得到申明,让它给这一学科“立心”,也给法律和社会“立心”.如此,在复杂的、稍纵即逝的生死抉择中价值观的“在场”才不致使“在场”的人集体迷失方向.

二、“尊严”价值观与“尊严无用论”

医疗、研究和生活实践中原则发生冲突是生命伦理学研究范式所遇到的第一个困扰.我们遇到的第二个困扰发生在理论界.

2003年,美国学者露丝·麦克琳(RuthMack-lin)在《英国医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不外乎意味着对于人及其自主权的尊重》,直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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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尊严”概念在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的必要性.麦克琳认为,当生命伦理学家诉诸“人的尊严”时,要么是指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性,要么指尊重尸体与其家属的感情.总之,“尊严”一词除了尊重人外没有别的含义,因此,它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完全可以被“尊重”取而代之,可以没有任何内容损失地从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中删去.麦克琳的观点遭到绝大多数同仁的反对,也与国际法和国际生命伦理文件经常以“人的尊严”为宗旨的现实相悖.国内外很多学者和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学委员会都曾经撰文予以反驳.然而,时隔十年,反驳中的理论建构并未完成,主要表现在:“尊严”的内涵尚未得到充分挖掘;“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的理论位置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尊严”受损的标准也未达成统一.这些理论“悬案”导致学界始终存在对“尊严”概念的使用混乱,这正是导致麦克琳反感并否定“尊严”概念的主因.解铃还得系铃人.“尊严无用论”挑战生命伦理学的理论“软肋”,回应它的最好办法就是以“尊严”为突破口,建构生命伦理学自身的价值理念.不从价值观层面系统阐释“尊严”慨念,“人的尊严”、“生命尊严”的传统信念就会因缺乏理性内涵而被视为“空洞的口号”(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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