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类论文范文集,与“尊严”为生命伦理学“立心”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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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发点的论证路径,即先确立道德对象的价值地位,继而逻辑地推衍出它的道德地位,此时再要求道德主体对特定的道德对象奉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公民主体性彰显的现代文明中,对道德的理性主义论证是必不可少的,因而一种道德体系的价值观或价值论基础也是必不可少的.人们首先要达成价值共识,才有可能形成道德共识.有了价值共识和道德共识,内心自律和外在的社会舆论才可能发挥维系道德的作用.应用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在某一特定领域的应用,其目的是要建立特定主体(或群体)对于特定对象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那它首先需要确立特定对象的价值地位.所以,应用伦理学一般需要自身特定的价值观,这个价值观是整个学科的理论基石,也是应用研究中进行道德论证和伦理辩护的逻辑出发点.生命伦理学面世四十余年,没有以理论形态表述其价值观,不是说生命伦理学没有价值立场,也绝不表明生命伦理学不需要价值观奠基.究其缘由,一种可能是人们认为其道德对象——人的生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需刻意论证它的价值地位;另一种可能是生命伦理学自1979年就有了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三原则有可能被认为既是伦理原则也是价值原则.然而,通过以上案例和概念分析,有三点应该是比较清楚的.第一,三项原则不是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原则而是其伦理原则(尽管“公正”同时也可作为价值原则).价值原则是价值观以原则形式的表述,其功能是论证道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回答道德“为什么”的问题;伦理原则是价值原则的逻辑延伸,其功能是阐明总体的道德要求,是回答道德“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原则与伦理原则各有其功,不能互相取代.一般而言,价值原则是伦理原则的价值论依据,由它导引出伦理原则并决定伦理原则的排序及相互关系.在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三项原则有着共同的道德目标,那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一道德目标的价值论基础不是别的,就是“人的尊严”和“生命尊严”所意蕴的价值理念,因此,“人的尊严”和“生命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两项价值原则.
第二,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原则需要反复宣明并向立法、管理和教育实践渗透.如前所述,生命伦理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医疗卫生保健和生命科学技术,还有卫生立法、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人口政策、生命教育等牵涉人的生命健康的立法、管理、教育及实践领域.在所有这些领域中,人们实际上经常面临人的生命健康与其他利益之间的权衡和取舍.由于利益关系的多维性和复杂性,所有人在任何情形之下都会坚持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主观预期未免太过天真.非法行为自不待言,就是国家的立法行为也有可能走偏.早在2.08年震惊中外的三聚氰胺事件促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于次年实施,但这个法律是否有效遏制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态势?事实早已作答.我们可以研读一番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非法、有害、有毒食品的责任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样的处罚力度同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例有天壤之别,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的生命价值不同,还是立法者内心的生命价值观有别.
第三,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原则与法学中的“尊严”原则可以相互贯通.“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个人尊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成为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宪法原则.“尊严”入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之所以如此,就是鉴于以往对个人生命价值的理性认知和法律保护并没有能够阻挡法西斯对人类个体生命的史无前例的践踏和摧残.反思战争根源,极大地强化了人类对“生命尊严”和“人的尊严”的思想共鸣和情感共振,凸显了“人的尊严”在国际法及国内法中作为价值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否认,法学界和伦理学界有学者把“人的尊严”定位于一项单独人权,即不受侮辱的权利——尊严权,但目前结合我国国情,国内宪法学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仍然是将“人的尊严”定位于价值原则,认为它是所有人权的价值基础、价值来源或价值依据,还有学者提出我国也应该把“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以有力对抗种种漠视、侵犯包括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各种人权的思想与行为.
第四,作为价值原则的“生命尊严”和“人的尊严”,一般应当通过价值确认——权利赋予——权利维护的转化过程,才能被合理地运用于实践.“人的尊严”确立了人在价值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宪法和法律正是据此赋予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即人权,所以尊严是人权的价值基础、价值来源或价值依据,而人权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手段和途径.同时,“生命尊严”又进一步确立了生命价值的核心地位,因而,国际法和多数国家的实体法都把人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权之首,确认生命健康权的优先地位.在生命伦理学论辩中,引入各项人权之位阶关系及其在不同情境下的变化的考量非常重要,这是贯彻“生命尊严”和“人的尊严”之价值原则的必经中介.只有当在某种具体情境下无法找到与“尊严”对应的权利之时,才可直接诉诸“生命尊严”或“人的尊严”,1995年发生在法国的“侏儒投掷案”的判例就是如此.
总之,“生命尊严”和“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两项价值原则,其中“生命尊严”表征生命伦理的核心价值,“人的尊严”表征生命伦理的基本价值.以二者为基准建构生命伦理学的价值观,是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这一任务可以比喻为以“尊严”为生命伦理学“立心”,这不仅是实践的呼唤,是国际学术界回应“尊严无用论”的需要,也是我国当下从价值观层面积极应对许多社会问题的需要,而且,也是面向全民进行生命教育所必须完成的理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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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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