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例文,与国企改革需要“去行政化”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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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现象严重,投资、价格等行为受政府规制,各种垄断行为较为严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本应禁止一切垄断现象.但在中国,国有企业垄断结构却被赋予了“豁免权”,如中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国务院国资委据此对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保持国有经济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例文
二、国有企业“去行政化”的政策建议
国有企业泛行政化,有认识上的原因,有体制上的因素,还有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就现行体制来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远未完善定型,改革仍在半途,双轨制并存交缠.特别是近10年来,市场化改革有所停滞,甚至在某些方面某些领域有所倒退.国有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行政化资源配置和行政垄断,使得国有企业行政化不但没有弱化取消,反而在新形势下得以强化,使得中央早已决定的取消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工作一拖再拖.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既然如此,国有企业“去行政化”便具有了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尽快取消国企及其高管的行政级别
改变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行政附属物的地位,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附属关系,首当其冲就是尽快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以及企业家的相应级别.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已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遗憾的是,这些重要制度性规定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意在取消国有企业及其高管的行政级别,制度依据十分明确,今后只是执行和落实的问题.
(二)深入贯彻《公司法》,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产生机制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形成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包括“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和工作机制.《公司法》已经赋予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高管各自的权利,董事、监事、高管的产生,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需要在法律地位上确立“企业本位论”.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行为主体,与政府没有行政依附关系,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需要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委托者的职权,不可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直接任命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上级党委只能直接任命公司的党委书记,至于党委书记作为高管能否当选董事、进而兼任董事长,应该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否决了党委书记的董事资格后,或者当董事会否决了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的选举,上级党委应该充分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合法选择.鉴于现实中的股东大会往往“程序重于内容”和“形式重于实质”,因此需要特别加强董事会对选聘职业经理人及其薪酬事项的决定性作用,使得董事会成为公司与政府的有效“隔离带”.
深化行政审批制改革,强化企业自主权确保企业在法治下享有常态下的自主权,特别是享有投资自主权,应该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经过六轮审批制改革,目前中央仍有150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地方政府还有1.7万个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把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即将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2013年将取消、下放和转出涉及企业的投资核准事项40多项.今后应该继续以减少行政审批为突破口,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在投资管理上,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范围,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不断取消政府行政审批权,使得政府手中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和“职务消费额”空间不断趋小.应该保留“退出通道”,政府官员可通过参加“公聘”而成为企业管理者甚至高管,党和政府不应再直接任命国企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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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的薪酬之所以受到政府的“上限”管制,因为国企相当于“准政府”,国有企业家相当于“准官员”,而且多数国企都身处垄断行业,在竞争不充分的市场中,能够安享垄断者的平静生活,能够坐享“垄断利润”.目前,垄断行业改革严重滞后,垄断行业收入普遍严重高于竞争性行业,成为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来源之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中共十六大、十七大连续提出的深化改革的政治任务,遗憾的是,垄断行业改革实际进展非常缓慢,大大滞后于竞争性行业的改革.在这种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自然垄断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实行网运分离,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在打破垄断、放松管制的改革趋势下,对垄断行业进行竞争化改造,不断强化竞争机制,相竞而进,相争而奇,化腐朽为神奇,不仅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解决与垄断相关的各类“行政化”问题.鉴于垄断行业改革内容的复杂性和繁重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十二五”期间,可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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