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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类论文范例,与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现状与问题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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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七、中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为应用平台的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模式,其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服务行业具有服务差异大、智力要求高、客户服务体验弹性大等特点.自20世纪90年以来,美国律师行业即开始引用电子商务应用机制,并建立律师服务网站,并成立“合规生成”、“合同审核”等在线法律服务.美国用legalzoom、rocketlawyer法律服务网站引领了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陆续将电子商务应用于律师行业中,并建立了大量的律师服务网站.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也律师行业也开始紧随其后,将电子商务应用机制应用于法律服务中,并建立了法律服务网站,例如,北大法律信息网,是我国的法律信息检索服务系统,它以为网民提供最成熟、最先进、最专业的法律法规案例等资料为工作目标.自2008年开始,我国涌现了很多法律服务网站,如.legalsiri.、服务差异大、搜律网、律氏网等,这些网站都是采用Legalzoom形式诠释法律.中国律师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集聚了数量巨大的律师队伍,这使得虽廉价但是质量不低的线上法律服务网站的兴起发展成为可能.新兴的云服务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以及跨领域的不断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必然导致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成本、服务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法律服务电商大行其道.但比起金融、保险、旅游等其他服务行业,中国律师行业起步较晚,商业化程度低,信息化滞后都是业内的共识.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部门和政府机关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优越,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在优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很多的问题,遭遇很多发展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尽管法律服务网站出现已经有十余年,但对中国律师业的商业化影响并不大,营销渠道依旧狭窄和传统.当前,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业规制与行业竞争、法律服务网站运营模式欠佳、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网站团队建设欠佳等问题.我国的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一方面,为客户寻求法律服务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在开拓市场空间方面存在很多的弊端.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大多是以门户的形态为客户提供法律和律师的咨询,其实质是一个信息平台以及律师展示平台.该服务网站的无法满足信息交流的对接,其无法真正满足法律客户的需求,进而无法实现对客户及律师的服务增值,由此,这类律师服务网站的经营模式难以持续下去.面对突如其来的电子商务,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学家或者律师可以坦然面对.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以及用固已形成的法律体系去思考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法律问题都得心应手的律师们,对电子商务所构成的新经济形态和形成的虚拟社会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来的如此短暂和凶猛显的无所适从.正如许多电子商务专家和法律专家所述,我们不得不将一只脚和小半个身子置留在传统的、我们业已习惯和熟悉的现实社会中,而另一只脚和大半个身子不得不涉猎、面临和审视电子商务所处于和所形成的虚拟社会.因此,我国的律师服务网站应力争在技术手段、市场规模、业务深度以及业务广度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否则,律师服务网站将无法实现其真正的目的.八、中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律师行业是我国现代服务业中的一种,其集传统型与现代性于一体.当前,我国律师行业与互联网结盟还处于初级阶段,其与电子商务融合不深,因此,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化发展在促进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为服务民众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是,我国律师行业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很多的瓶颈问题.

(一)行业规制与行业竞争存在很大的问题

律师是指通过我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拿到司法资格正,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士.当前,律师行业属于社会属性高、入行门槛高的职业,这决定了我国对律师行业准入设定了很多限制,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也相当苛刻.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对律师以及律所职业资质设定了严格限制.依据我国《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电商是律师业务产业链中的一环,无论其是否为独立法人,它都无法独立地以律师的身份面对事务所的客户,如果国家法律不对法律服务电商放开限制,那么,单从客户服务出发,法律服务电商永远还能作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机构.电子商务不是原有律师业务与律所管理的简单电子化,不是律师业务营销简单的网络翻版,它是利用互联网精神改造传统业务流程、客户服务体验、知识分享流程、营销方式的一次革命,将导致律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的重组与优化.

其次,面对线下律师的联合竞争.当前,规模庞大的法律网站是从互联网上挖掘业务的传统律师的强劲对手.目前,我国很多刚刚入行的律师以及案源不足的律师,他们大多从最基层的法律服务做起,例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债权债务等案例.如果单靠这些小型的案源获取收益,那么律师服务网站将无法支撑其前期的发展.在法律服务领域,由于电子商务的到来,意味着律师行业垂直分工的出现.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将时刻处于服务供应商的角色,而包括法律电子商务平台在内的第三方市场机构将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经过垂直整合后,它们将作为市场前端,承担起律师行业品牌传播、服务标准、产品设计、服务流程管控的角色,这必然带来参与律所运营层面的变革.

(二)运营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

现今,我国大多数律师所的律师都是独立办案,这种单打独斗的工作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在变化多端的社会.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律师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电商服务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家庭个人,而中小企业以及家庭个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小,对法律服务价格尤其敏感,因此,其法律消费的概率和法律服务重复消费率相对较小.面对类似大企业这种高端客户,我国的法律服务电商基本上没有任何应用余地,没有任何的市场空间.依据长尾理论以及差异化竞争理论,中小企业以及家庭个人等用户仍然是我国法律服务电商的主要客户,其凭借价廉易得的优势成为我国在线法律服务的“蓝海”.

目前,我国法律行业电商服务的进入门槛较低,并且行业的准入标准也很低低,因此,我们的法律行业中涌现出了大量的法律服务电商平台.面对低端客户服务领域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法律服务电商行业要想获得收益,其完全依赖于广告投入的费用多少.当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开展状况基本取决于其律师所的律师个人专业能力以及社会资源,其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没有太多的联系.大多律师都是单兵作战,即使合作也只是律师之间的简单协作,难以发挥团队协同作战的优势.在我国社会大背景下,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大多只是一个框架,是律师生存的一个简单平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是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子,其只需做自己,大多没有感觉到集体归属感.

(三)服务团队建设存在很大的问题

目前,我国所有的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网站都没有自身的律师团体,服务网站的所有的业务都外包给律师来完成,从而实现律师服务网站的成本外部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服务网站存在两个大问题:一是,律师服务网站无法保证律师服务的质量以及掌控其法律服务过程.现今,我国的法律服务网站将承接的客户服务转接律师,让律师直接为客户服务,律师服务网站从中收取佣金而生存,因此,在此过程中,律师服务网站无法监督客户服务的体验过程以及评价客户服务结果,这导致律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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