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对涉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再认识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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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事业型档案局、公用企业型邮电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此分类方法主要应用于行政法学研究.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习惯按行政执法工作的性质,把行政执法主体分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等等.[10]而行政执法工作性质的来源依据,仍然是取决于职权与法律授权,是与“依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作为划分标准相通的、一致的.此分类方法更便于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分管的行政事务进行统筹、总结经验,探寻其发展规律,更便于理解,也是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常用的分类方法,被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所接受和熟知.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行政执法相关论文范文 | 大学生适用: | 学位论文、研究生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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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即要求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按照行政法学一般原理,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下位概念,应当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相异”原则,即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与其他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不得有交叉重合,具有专属性.从上述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原则和分类标准来看,行政管理主体要想成为某一行政行为(档案、城建、卫生)的执法主体,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和法律要件.具体到档案行政行为来说,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具有专属性的,并不是任何一个机关或组织都能成为档案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组织要想成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和档案法律法规要件.第一,在组织要件上,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已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即: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对档案事业管理的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第二,在法律要件上,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备档案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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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界定
下面我们根据前面介绍的行政执法主体一般原则、分类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对前述五种观点中论及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一一进行界定.
4.1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县级以上档案局.现阶段,无论是行政性或事业性县级以上档案局,都是国家依法成立并在成立之时就拥有主管档案事业职权的机关,是职权性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档案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明确的授权,符合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合法适格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对此,上述五种观点没有异议,笔者不再展开论述.
4.2国家综合档案馆.第一种观点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其中之一是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那么,国家综合档案馆是不是适格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呢?第一,从行政执法主体应具备的四项条件看.国家综合档案馆不是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其依据《组织法》核定的“三定”方案中,没有对其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授权;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授权.因此,国家综合档案馆不是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第二,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上看.国家综合档案馆既不具备组织要件中所规定的条件,也没有法律要件中规定的档案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应授权,因此,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第三,作为受委托从事档案行政执法职权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也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不是适格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因为《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综上所述,受委托的国家综合档案馆既不是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也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件,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其自身不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4.3海关.从行政执法主体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上看,海关符合行政执法主体的四个条件,是合法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对此没有异议.那么,其是不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呢?第一,从行政执法主体分类上看.行政法学理上,海关是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这一标准要求,档案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应该拥有档案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但从海关目前公布的职权范围来看,其职权范围中并不包含档案行政职权.换句话说,按照行政执法主体分类标准要求,海关不是档案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实践层面上,海关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两个具有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管辖范围,各具专属性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立应当符合“权利能力相异原则”,海关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权不得有重合交叉.而《档案法》第25条的规定,正是基于“权利能力相异原则”的特别条款,是相关档案行政执法权的转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从事海关行政执法的职权).“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时,其行为正在实施和违反的法律主体是海关法.海关此时的行政执法应是涉及档案事务的海关行政执法,其执法主体仍然是海关行政执法主体,而不会因其执法行为中涉及档案事务成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第二,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构成的法律要件上看.《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执法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及各自辖区的档案事业,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中并没有对海关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授权.综上所述,海关虽然是合法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但其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不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4.4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主管部门”的理解有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法》第24条中的“有关主管部门”;二是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
4.4.1《档案法》第24条中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部门”是主管某一事项的部门.就《档案法》第24条来看,其规定的事项是“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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