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对涉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再认识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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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的部门,而不是指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部门.能够对该条款所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部门,是指该条第2、第3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界定“有关主管部门”是不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这里有必要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间的不同做一分析.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罚.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分是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机关违法失职人员.第二,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它与受处罚人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它与被处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三,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专业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处分依据的是行政组织法.第四,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有关;行政处分与被处分人职务上的权力有关.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是只有行政执法主体才可以实施的行为,行政处分则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于组织关系都可以实施的行为.按照组织管理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档案法》第24条时,由于不具备对本单位以外的违法人实施行政处分的权力,并不能直接给予本单位以外关于行政执法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4.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涉及档案事务的立法中,既有档案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非档案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规范条文.如,《公证法》、《文物保护法》、《军人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条款.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职权管理部门,无疑都具备相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但是不是其在相应的行政执法中涉及了档案事务,就会成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呢?第一,从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上看.这些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管辖范围,是各具专属性的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虽然其在行政执法中涉及档案事务,但由于其执法行为的性质不同,也不能成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第二,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构成的法律要件上看.《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执法检查暂行办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对这些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授权.因此,这些行政执法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限于篇幅,详细分析参见4.3部分).综上所述,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虽然是合法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也涉及档案事务,但其是不同性质的行政执法,也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构成要件的要求,不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5结束语
本文题目之所以定位为“对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的再认识”,而不定位为“对档案行政执法主体的再认识”,就是想表明:并不是所有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执法都是档案行政执法,并不是所有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执法主体都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法学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分类和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一般原理,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唯一职权性(行政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性(事业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具有专属性.弄清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与其他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区别,不仅是档案行政执法理论上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管辖权的界定,使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促进涉及档案事务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开展.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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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aike.baidu./2013-04-25
(作者单位:刘子芳,许昌县档案局;刘沛江,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来稿日期: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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