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完善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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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介入“过”或者“不及”都有恃于最初的目的.正如埃尔曼所言“法律永远是部分原则加部分权力”,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适用予以规范.1.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必须将合理性标准引入审查范围
从合法性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发展,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主要特点.行政合法性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控制方式,而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则是“法律师综合控权方式中最高层次的控制方式,因为它是最体现实质正义的,最合乎人论理的”,法院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司法变更权是司法审查限度的扩大化,它实质上包含了对行政裁决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法院在进行合理性审查时,应依据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妥当性原则多方面加强对行政裁决的合理性审查,加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在行使司法变更权的同时,也要预防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替代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法官个人主观判断代替行政官员的主观判断.在行政诉讼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只能在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结合合理性、平等性原则,来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显失公正,尽尔进行适当的变更.至于在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随意采用司法变更权,因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作出更合理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变更判决只能是法官手中掌握的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使用的最后手段.
2.法院只能对违法行政裁决诉讼适用司法变更权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民事争议当事人以不服行政机关不作出行政裁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力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行政主体拒不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涉及行政诉讼的行政裁决司法变更问题.
而当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后,民事纠纷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行使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从而解决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而不应再一次将民事纠纷推向行政机关.但在行政裁决违法之诉中,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也不是无限制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违法行政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官在认定行政裁决违法应从事实方面、证据方面、法律适用等方面考虑.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时,法院才适用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裁决予以变更.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行政裁决显失公正即违背公平、平等、比例等原则,出现合理性问题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做出变更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程序违法、事实不情的行政裁决,不启用司法变更程序.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问题的认定行政机关更具权威.
3.法院司法变更权只能依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求行使
司法权与行政权最主要的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极为被动的特征.司法的被动性来源于司法的公正性这一最高的价值追求.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是司法公正性的需要,司法公正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体现司法权被动特征的最典型的司法原则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在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也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利的重要表现.如果民事争纷当事人双方只是要求撤销行政裁决,或者要求行政主体重新做出裁决,法院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变更行政裁决的内容.
4.法院实施司法变更权应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法院在行使司法变更权的过程中,要尊重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原告诉求法院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时,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而不应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也不能损害原告的利益,防止出现原告因启动的行政诉讼程序反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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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我国目前的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制度建设上,都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仅从司法变更权入手,论述了在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引入有限司法变更权合理性及正确适用司法变更权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裁决诉讼中推行司法变更权的有限扩大,有利于体现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有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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