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相关论文范本,与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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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言辞的审慎性质也大打折扣,甚至毫无责任感的言论也可以大行其道等百万网友在这个虚拟的空间的阵阵怒吼足以给人一种‘国人皆曰可杀’的真实感觉,对于相关决策者产生了巨大的压力.”〔19〕可以说,网络上有关司法的虚假不实信息对我们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是极为不利的,其结果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涉及司法的网络议题中产生虚假不实信息,也有多种原因和情况,特别是网络的匿名性特点消除了网民网上行为的顾虑,使网民容易忽略网络道德和自律准则的制约.隐匿性的最大隐患在于,因为可以比较容易地摆脱责任,网民对自己言论的约束性就会降低,而且这种隐匿性也使人无法分辨网络言论者的资质.一些网民正是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特点,出于种种目的发表一些虚假的不实言论,混淆了视听,干扰了普通民众对司法议题的基本判断,引发不良的网络民意.从网络心理学的角度看,在虚拟的讨论空间中,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基本信任及对事实的基本判断都会出现一些智识上的障碍.“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误.”〔20〕
在当代中国社会语境下,司法是一个承载了诸多矛盾的议题,民众对司法的感情极为复杂.但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发生后,不同社会背景、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的网民会有不同的理解,他们通过网络的途径发表看法和评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促进司法良性发展的舆论动力.但是,与传统媒体相比,现实中的网络媒体受新闻纪律约束的力度更低,不实报道充斥互联网也是常有之事.据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谢新洲教授的调查显示,公众对各类媒体的公信度的结果分别为:电视267%,广播267%,报纸20%,杂志20%,网络媒体67%.〔21〕加上网络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花样繁多,或是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或是偏听偏信,对案件的事实材料断章取义;或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胡乱猜测,影响民众判断.网络上的虚假不实信息都可能激化网民与司法机关和司法行为之间的矛盾,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评价.
作为个体的网民,可能出于娱乐、谋利等心理都会制造或传播一些有关司法的虚假不实信息,“机构”更可能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而牟利.正如埃瑟所言,“数字化世界使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生产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语中伤的大本营.”〔22〕因此,尽管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聚集了众多的民意,但这里的民意只是个人意见的集合,有些民意甚至还是一己私利的“刻意”而非法律所统摄的“公意”.这样的网络“民意”不是一个民主社会所需的.公意促进司法良性发展,而网络的民意则要具体分析.卢梭早就指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等除掉那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所剩下的总和才是公意.”〔23〕所以,对充斥网络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我们要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并需要采取一定的举措加以遏制.
总体而言,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个体网民,在发表网络言论讨论和评价司法时都要遵循基本的真实性原则.我们衡量新闻有三个原则:第一是真实性原则,第二是价值原则,第三是社会责任原则,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底线.而从网络话语的道德看,我们也要最大限度地坚持网络言论对司法议题的合理信息来源,从公信力的角度提升司法的尊严和威严,保证司法的权威性.
网民对未决案件的过度关注影响司法效率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对不确定性的事物的关注度会倾注更大的兴趣.因此,实践中网民对司法议题的关注更多的在于对未决案件的讨论.这种讨论一方面是对司法过程的社会监督,同时也可能对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效率带来不利的影响.司法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和处理程序,因而舆论监督要有一定的限度.言论特别是借助于网络的言论过于强大,或是以真理自居,或是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都有可能使案件的结局偏离法律程序设置的正常轨道.〔24〕
网络媒体和网民对未决案件都有特别“兴趣”.网民希望通过言论表达对案件走向的基本看法,而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对未决案件的过度关注往往在客观上形成了干预司法进程的网络舆论压力,致使司法程序的展开受阻.而网络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出于吸引网友的需要也经常采取审前炒作的策略.实践中,一些案件尚在调查中,或正在审理过程中,媒体对案件性质的认定、罪名的拟定以及量刑的设定都先于司法机关.这不仅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司法权在不当的干预之下容易造成程序的“犹豫”或“回流”,司法资源在程序的来回摆动中不断浪费.尽管在一些案件中,网民的意见和网络媒体对未决案件的关注确实增进了司法机关对个案处理的公正性,但是个案的正义也伴生了个案的非正义.
司法对公正的实现毕竟和媒体对正义的追求有着路径的差异.司法的公正要考虑资源和效率,不可能无限制地突破程序设定的时限要求.网络媒体对未决案件的过度炒作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媒体审判”的现象,而这种状况的出现导致大量司法程序之外的因素介入案件的处理过程,影响正当程序的发展进路.因此,作为媒体,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媒介的网络传播要有一定的自律,在保持独立品格的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与司法和公众需要之间的关系.此外,作为个体的网民也要充分注意对未决案件发表言论的严肃性,在网络司法议题上保持审慎.既要有自己的分析、判断和辨识能力,也要避免由于对司法议题的过分渲染而导致网络氛围中的盲动主义,使网络民主异化成反社会和反理性的力量.(四)对司法议题的过度炒作危及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合理行使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结构性条件.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然而,司法是对社会纠纷和矛盾冲突进行化解的手段,必然要与各种权力因素和社会要素发生关联;作为一种权力,它需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内外监督,包括网络民意的监督.然而,从现实的情况看,一些网络媒体对司法议题的关注已经达到了刻意炒作的地步,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危及了司法的独立性.网络媒体对司法议题的过度炒作,以三种方式影响司法的独立性:一是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影响司法机构;二是通过影响社会公众间接影响司法机构;三是通过影响能够指导司法机构的机构来间接影响司法机构.从实践中发生的具有广泛网络影响性的案例看,第三种方式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主要方式.
网络言论对司法的探讨有理性的成分,也有非理性的个人情绪宣泄,而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会相互感染,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受到蛊惑,从而形成一种舆论的力量.中国的网络环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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