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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诉讼证据概念与特征新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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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取得手段或来源的非法性并不能否定证据本来的身份.

总的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分别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强调证据取得证据之名应当具有条件或资格.换言之,证据合法性特征与其说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不如说是立法上对证据的能力要求,即“某种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被提出、调查、收集、运用的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将证据的合法性认为是证据能力的代名词,有利于澄清“非法证据是不是证据”和“伪造的证据是不是证据”的争端,因为证据的非法或合法、真与假并不否定证据身份,而非法的证据或虚假的证据将由证据能力相关规则来检测.

我们认为,上述传统理论主张的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是将诉讼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构成要件或者标准当作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其实,上述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仅仅是诉讼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构成要件或者标准,而非其基本特征.只有当某一个诉讼证据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时候,该诉讼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诉讼活动中,诉讼证据与定案根据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定案根据肯定是诉讼证据;但诉讼证据不一定是定案根据,只有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件的诉讼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区分了诉讼证据和定案根据,也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非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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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证据概念和特征之新解

某一事物的概念可以推论出其基本特征.我们研究诉讼证据的特征,就必须有一个与之相匹配的概念.如何定义诉讼证据?继而如何从新的概念中归纳出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我们在下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供学术界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

在语言学上,证据的含义是利用可以“做证明的事物”来帮助“断定事理”.具体到诉讼中,我们认为诉讼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明确了提出诉讼证据的主体,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证据的概念应当包含提出证据的主体内容,上述概念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的提出主体是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诉讼证据的提出主体是当事人.明确提出诉讼证据的主体,既有利于满足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逐渐转向当事人主义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防止专门机关无端打压诉讼参与人的取证、举证和质证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正当诉讼权利.

2、强调诉讼证据必须对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具有证明作用.诉讼主张涉及案件事实,用来证明诉讼主张的诉讼证据包含的信息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而不能是无关的信息.所以在明确证据概念时,有必要明确证据包含信息只能是对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有实质证明力的,而其他含有不当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禁止向法庭提出.

3、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描述的根据,至于证据的真假由庭审程序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难免会有非法的或不实的情况存在,但这是由证据自身特征所决定,我们不能强求代表不同利益的各方提供相同的证据.至于非法的或虚假的证据应由法官根据证据能力规则等相关证据规则进行检测,并根据心证作出判断.

4、强调证据是叙述案件事实的根据,避免法条语义上的分歧.将证据定义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而不用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概念,有利于在形式上区分法条中相关词语的含义,避免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使用根据一词来定义证据,更能明确证据的本质.

(二)诉讼证据的特征

特征一词在语言学上被定义为“不平常的”、“表露出来的迹象”,即一事物区别其他事物的征象或标志.那么,诉讼证据的特征就是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不平常迹象”.结合我们给诉讼证据所下的前述定义,我们认为,对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应当采用四性说,即诉讼证明性、诉讼当事人性、案件信息承载性和诉讼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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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证明性.所谓诉讼证明性,就是指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用来证明诉讼主张的基本特性.这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根本标志.任何一个证据必须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诉讼主张,它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否则,它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我们主张“诉讼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就是由诉讼证据的诉讼证明性所决定的.任何证据,只有具有了诉讼证明性,才可能是诉讼证据.即使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控辩双方或者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张,但如果它处在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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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之外,没有进入诉讼过程,该证据仍然不是诉讼证据,因为这样的证据还不具备诉讼证明性.

2、诉讼当事人性.所谓诉讼当事人性,就是指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由诉讼当事人用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基本特性.诉讼证据的当事人性,是诉讼证据的主体特征.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当事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将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的公诉人也视为当事人.我们认为,诉讼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民事和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必须由诉讼当事人自己提出,并运用其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即使是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到了法庭上,也是由当事人用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只是这种证据对哪一方有利,就为哪一方当事人用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已.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虽然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当他们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时,也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做支撑,否则,其辩护主张不会被采纳,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一方也是诉讼证据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行政诉讼中,虽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但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由此可见,诉讼证据的当事人特征十分明显.没有诉讼当事人,也就没有诉讼证据可言.

3、案件信息承载性.所谓案件信息承载性,是指诉讼证据所具有的承载着案件信息的中介的基本特性.任何案件发生后都会遗留各种物品、痕迹、工具、文件资料或人的感知和记忆,这些客观事物的存在就像是一个信息源,只是在侦查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发现它并对其进行收集、提取、保存、表达后才能形成证据.所以诉讼中的证据本质特征的内容是来自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是案件发生后显示案件真实信息的存在状态和方式.日本法学家松尾浩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证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所有证据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反映特定事实的信息媒体.”证据是案件信息的媒介,离开证据的媒介作用,单纯的案件事实将无法进入诉讼轨道.

4、诉讼时效性.所谓诉讼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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