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诉讼证据概念与特征新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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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诉讼证据所具有的受到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的基本特性.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办案期限.相关的诉讼证据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才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超过了法定期限的证据就可能不能成其为诉讼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一规定表明,诉讼证据,特别是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很强的诉讼时效性.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任何一个证据,只要具备上述四个基本特征,就可以成其为诉讼证据;也只有具备了上述四个基本特征的证据,才能成其为诉讼证据.在具备了上述四个基本特征之后,该诉讼证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则要看该诉讼证据是否具备作为定案根据的要件,或者是否达到作为定案根据的标准,即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也就是说,诉讼证据只有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才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如果诉讼证据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则该诉讼证据不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但它仍然是诉讼证据,只不过仅是一般的诉讼证据而已.
责任编辑:饶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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