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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育的环境法教材,不妨采用“绪论”、“总论”、“分论”的体例设计,为此还设计了各部分应该撰写的内容.这些建设性的建议难能可贵,也不无道理,但每种结构也不是尽善尽美,至少还没有一种结构得到学界公认.“四分法”选取四大知识板块的理由是:这四大块内容是在环境法学界业已形成并较为成熟的,以此作为教材的内部结构较为稳定,有利于内容的定型.况且,这也是环境法知识系统化的要求.其缺陷:一是在具体内容的编写中,必须把写入的内容“类型化”,即贴上相应的“标签”以便放入相应的析块里,但环境法学仍是一门“开放式”的法律学科,环境立法与理论研究中不断会有新的内容来补充其中,比如能源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城乡规划法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等,都是有待环境法教材吸收的“新鲜血液”.如果囿于“四分法”,就难以替他们在教材里找到相应的“位置”.二是第三个“知识板块”的内容与名称还难以统一,该板块内容包罗万象,主要涉及“生物”的与“非生物”的,“人文”的与“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还可以包括气象、水利、防洪、抗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显然,这些内容由一个名称来统领,难免“名不符实”.而“二分法”的好处是,教材是从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划分环境法内容的,这种体例结构清晰简洁.然而,其缺陷也比较明显:它缺乏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或资源保护法”与“国际环境法”这三块内容的理论提炼,这三块内容各自都有某些“共性的东西”,是不能放在总论之中来“统领全局”的,比如“国际环境法”板块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只对本部分的内容“起作用”.现在,编写者解决此问题的方法还是把“编”降格为“章”,在每章的第一节进行该部分的理论阐述(这样看来,“分论”并不光是阐述具体法律规定的).此外,在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总是需要肯定一些比较稳定的、成熟的核心内容的,知识的“类型化”(或系统化)对学科的发展很有必要,从这一点上说,“二分法”不如“四分法”的作用明显.
比较“四分法”与“二分法”的优缺点,看来传统的“章节编排法”还是有其独到之处的,今天的环境法尚处于发展之中,“章节编排法”以其“宽阔的胸怀”吸纳“百川”,有利于环境法吸收“新鲜”的知识与理论成果,这是“四分法”不具有的优势,当然,“二分法”的缺点在“章节编排法”身上同样可以找到.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编写《环境法》教材在考虑体例结构问题时,不应拘泥于知识板块的排列组合,至于采用“框架”结构,还是“砖混”结构,完全根据所涉内容的需要,以及编写者个人的态度.正因为如此,有的作者在不同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就采用了不同的体例结构,这无可厚非.不过,在具体内容的取舍上,笔者认为有几点倒是可以考虑的:其一,可根据读者对象的不同,来考虑编写哪些具体的内容,“量体裁衣”,“看客做菜”.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情况不一样,作为受众的本科生其专业背景也不同,如针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环境法教材,与针对工科、医学、农学等非法学专业的相比,在编写时其萃取的内容应该有别.其二,适当吸收一些新的知识内容,以利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比如能源法,这块知识应该在环境法教材中得到体现.环境法当然不需要与别的学科“争地盘”、“抢山头”,在坚持属于自己的核心知识板块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学科地位尚无定论、符合环境法基本理念、仍处于“流离状态”、又有环境法学者参与研究的法律制度,环境法教材当然可以合理吸收,至少不能关门拒绝.法律关系不是法学学科划分的唯一标准,一种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不争的事实.其三,对于与其他学科有交叉的知识点,不能轻言放弃.环境法的综合性很大方面在于其与民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学科交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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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环境法学科的教材建设,重视环境法知识点的提炼与理论升华
长期以来,环境法教材的内容一直不太稳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第一,环境法教材编写“范本”本身的问题.有“法典”的法学学科,其教材大多是以本学科的“法典”来作为撰写“范本”的,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法典”内容对于“分论”部分的稳定性尤其重要.而环境法领域的“法典”是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分为六章,目录分别是“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通过比对可以发现,国内还没有一本环境法教材是以《环境保护法》为编写范本的,因为其内容缺失较为严重,且理念上有偏差,不能满足编写教材的需要.
第二,环境法学科理论研究本身的原因.一本成熟的教材,需要从该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大量吸收成熟的养分,环境法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理论积淀远不够厚重,许多法律制度尚缺乏理论上的提炼,这样写在教材上的内容,既缺乏底气,又得不到认同,难免平铺直述,稳定性肯定大受影响.而且,环境法理论研究本身的质量也不是没有问题,目前环境法理论研究的“逐利性”现象较为普遍,避重就轻,做艰苦的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不多.在环境法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的背景下,所谓的理论研究许多都是“立法前研究”,即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只能导致表面上的繁荣,但实际上能够提供给本科环境法教学的素材不多.环境法教材也只能处于一种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对于相关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都不可惜,更无伤大雅.
第三,环境法教材内容的“源头”问题.环境法教材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分论”的内容,大多缺乏理论提炼.中国自1979年制定第一部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经颁布了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计其数,加上各地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等,中国已在环境立法领域形成了一个范围广阔、内容庞大的环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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