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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跨国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变革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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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抗辩时,那么该诉讼请求不是主要涉及有效性问题.

二、适用保护国连结因素:ALI方法

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一样,《ALI原则》{18}总的指导思想是,有关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原告可在被告居住地国家法院起诉(第201条),此外赋予当事人通过有效协议选择的法院行使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排他管辖权(第202条).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鲁塞尔公约体系,《ALI原则》第205条创设了知识产权合同的特别管辖条款.指控违反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协议的原告可以在实施该协议的国家即知识产权的使用地国家提起诉讼.如果原告仅依据本条款所提供的管辖原则提起诉讼,那么该诉讼的范围只涉及与协议有关且由该国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19}

《ALI原则》显然受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经验的启发.《ALI原则》没有从知识产权合同下特别义务行为的审查着手,而是考察起诉人提起的是不是合同问题.换言之,如果诉讼客体是合同问题,《ALI原则》确认与争议知识产权有关联的国家为行使该诉讼管辖权的适当地点.因此,如果合同纠纷关涉一本著作在法国复制权,那么该纠纷关涉的主要是法国的版权问题,因此法国应被认为是有权对该诉讼进行判决的管辖法院.虽然被告没有在法国出现,然而从法国的版权法保护下所应获得的利益足以支持法国的特别管辖权.《ALI原则》报告人认为,由于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国法律可能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条款还具有将诉讼引导至有解决争端专业人员法院的优势,便于本地法院及时找到确定知识产权使用权范围的必要证据.{20}这一方法另一个优势是,在一般消费合同情况下,该条款可将诉讼引导向成果使用地的法院进行判决,应该说使用地是一个可取的地点,因为使用地通常也是消费者所在地.

《ALI原则》第205条背离了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第5条第1款之主债务履行国有管辖权的规定,以避免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产生义务不明确问题.然而,《ALI原则》第205条也产生某些难题.《ALI原则》第205条很可能导致多个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个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而该合同下义务的履行覆盖多个国家,那么与该合同有关的诉讼就可能在该知识产权合同所覆盖的所有国家法院提起.《ALI原则》指望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据第221-223条提议通过合作判决的方式解决多国分割管辖的问题.{21}

三、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合同的管辖向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议题.关于合同行为与法院管辖权的连结点,人们一直有相当多的歧见.合同签订地、谈判地甚至银行账户的使用等都成为可争论的连结因素.在多数情况下,合同主要义务行为是在哪里发生是很难确定的.比如在线交易中,内国买主可能通过某个外国服务器进入特定网站.对于卖方来说,交易相对人似乎是服务器所在地的当事人.通常,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联络取决于各自的相对能力与市场结构,而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来说,还取决于网络效果、网络锁定及其兼容性.{22}因此,仅依赖买卖行为的一般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

在知识产权合同语境下,指望适用一般销售或服务合同的连结点如交货地点或者服务的实施地,在知识产权合同情形下派不上用场,因为知识产权合同项下没有物品可交付可言,且作为服务合同标的的转移也无法固定.布鲁塞尔公约体系没有调整知识产权合同管辖的特别规则,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在知识产权使用合同情形下适用一般民商事合同管辖条款之连结点不确定性问题.《ALI原则》确认与争议知识产权有关联的国家(保护国)为行使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管辖权的适当地点.这一方法背离主债务履行国管辖权方法,客观上避免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产生义务与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是合同管辖规则的一个实质性改进.但ALI方法也难免产生多地域同时管辖的难题.《ALI原则》指望简化诉讼机制解决多国分割管辖问题.然而,《ALI原则》中协商制度的效率性值得怀疑.在多个法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商议显然需要时间.由于没有更高的权力机构解决商议过程中的冲突,因此商议有可能导致不能令人满意的合作解决办法甚至根本达不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我国,知识产权合同管辖权的立法基本上与一般合同同等对待,没做特殊处理.在现有的管辖权立法中,不仅在国内的地域管辖没有对知识产权合同作特殊处理,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上也没有单独规定.我国法院确定涉外合同案件管辖权的主要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管辖权)、第241条(特别管辖权)、第242条(协议管辖权)和第244条(专属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中国法院管辖,符合国际民事诉讼法中默认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与涉外侵权的管辖一样,被告住所地法院是享有优先管辖权的,此不申论.但笔者这里着力关注的是涉外知识产权合同争端在我国“特别管辖”情形.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3}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知识产权合同的管辖难以适用一般民商事合同连结点如合同履行地.由于知识产权使用合同项下没有物品可交付,且作为服务合同标的的转移也无法固定,因此无法适用一般销售或服务合同的连结点如交货地点或者服务的实施地.其次,合同签订地具有很大程度的偶然性,仅以合同在中国签订为由而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缺乏合理性.尤其是对于现代电子合同来说合同签订地连结点几无多大的实用性,因为在网上知识产权交易环境下大多很难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究竟在哪里.再次,有学者认为,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能较充分地体现合同利益与国家利益,应成为知识产权合同理想的连结点.{24}但问题是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对于需注册知识产权如专利与商标合同也许比较适宜,但无法适用于版权等无需注册的知识产权合同,原因在于这类知识产权因无需注册而无法确定其所在的物理位置.最后,以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由而行使管辖权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财产所在地与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并不一定有实际联系.可供扣押的财产也未必具有扣押价值,难以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所被扣押的财产无法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需要被告所在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外国法院承认我国法院根据此类连结点取得管辖权的可能性令人置疑.无论是1971年《海牙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补充议定书》,还是1999年《海牙管辖公约草案》(DHJC),均将“扣押财产地的管辖权”列入不承认原审法院管辖权的“黑色清单”.{25}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这一特别的涉外管辖条款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所起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并不能成为所谓“万能条款”.因此,解决此问题的最佳方案还是创制知识产权合同的特别条款.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可借鉴美国《ALI原则》的方法,确认与争议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即作为保护国௚

关于跨国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变革的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例文
0;我国法院为行使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管辖权的适当地点.

[参考文献]

①SeeCase14/76EtablissementsDeBloosv.SocieteenCommanditeparActionsBouyer[1976]ECR1497.AlsoseeCase266/85Shevanaiv.Kreischer[1987]ECR239.

②通常,分售协议本身不会全部写出授权者的义务具体是什么.为此一些欧洲国家的法院有相当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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