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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的发展改变人类前进的脚步,金融业务的网络化亦是大势所趋.今年年初,腾讯和阿里巴巴这两大互联网巨头就充分利用其庞大的网络资源,推出了网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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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网络信用卡;授信;恶意透支
一、概述
2014年3月11日,腾讯和阿里巴巴几乎同时宣布将发行网络信用卡的消息,然而,三天之后该业务就被央行就发文叫停.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金融创新的大讨论,网络信用卡将何去何从?随后,央行的态度有所松动,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网络信用卡业务的实施做好制度层面的准备,表示对于网络信用卡只是“暂停”而非“叫停”.
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网络行用卡以传统信用卡业务为基础,实现了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网络化.以支付宝为例,客户只需关注支付宝内的公众号,即可在线申请网络信用卡,发卡行会根据其消费记录等信息批准授信.
二、网络信用卡的特征与法律关系分析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起诉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三、网络信用卡的风险与规制
金融业务素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而著称,网络信用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
相结合的新生事物,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正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性不言而喻,这也是央行态度摇摆不定的本质原因.然而,因噎废食与固步自封是不切实际的,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网络信用卡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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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其次,健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层级.我国现阶段规制信用卡业务的核心法律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性质上属于政府规章,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与网络信用卡相关的法律尚属空白,所以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立法级别,以保护持卡人权益为中心,坚持加强金融风险控制,逐步与国际信用卡惯例接轨的总体思路.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这一新生事物,同时加强法制建设,让其在法律框架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2]蔡秉坤.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分析与法制完善思考[J].兰州学刊,2013(3).
[3]为谁叫停虚拟信用卡?[N].侨报,2014-03-15.
[4]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
[5]杨军伟.论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08.
作者简介:屈敏,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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