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反思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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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经济支持等协助义务,同时其在尊重学术自主权的基础上享有对评估报告进行验收的权力.第三方独立评估除了可以防止行政主体自我评估的主观性和增强评估民主性外,还可以利用其研究优势(包括研究人员和研究能力)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政府法制部门的验收则是在现行体制下增强评估报告效力的重要手段,政府的确认行为使评估结果有足够的权威获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社会公众的接受.三、立法后评估的方法与标准
行政立法后评估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评估的具体制度还仅是“初具模型”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在评估实践中都按照各自的评估目的和需要进行,并未形成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要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真正挖掘出立法后评估的价值,立法后评估应确立并遵循特定的方法和标准.
(一)立法后评估的方法
立法后评估方法是指评估主体在对选取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包括评估工具的选择、评估方式的选用、评估角度的切入等.[5]评估工具多种多样,有学者认为,评估方法(即工具)主要有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要素评估法.[6]在确定评估工具后,还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实地调研、个案分析、座谈会研讨等具体的方式.
就国外而言,经济分析方法,尤其是成本收益分析以及风险评估是立法评估最为常用的方法.如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下令,要求对所有新颁布的法律做成本与收益的分析.[7]2003年美国又制定了《规范评估成本和效益及会计报告格式指南》,为行政法规进行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再如,英国的《规制影响评估指南》提出成本与收益为基本的规章评估方法,它建议成本与收益的评估应尽可能用量化货币进行,但所用的分析手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际的情况,并没有统一的要求.英国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政府鉴定与评价绿皮书》,为中央政府部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提供指导.[8]这些运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规章的方法,已经成为法律评估中的一种重要方法.与此同时,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能够形成互补,其综合运用对于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大有裨益.而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强调的是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评估方式的运用,而非评估方法的选择.如《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时,提出要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实为方式,笔者注),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对方法与方式不加以区分,如《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实为方法与方式,笔者注):(一)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二)走访行政执法单位、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三)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一)发放调查问卷;(二)实地考察;(三)专题调研;(四)个案分析;(五)相关立法比较分析;(六)成本效益分析;(七)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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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认为,首先要根据评估目的确定正确的评估方法,本次立法后评估主要运用了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要素评估法,同时注重定量化评估方法的应用.其次,为了确保数据和资料的有效性,全面了解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采用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个案分析、专家评测等方式.在本次立法后评估中,课题组对全部32部地方规章拟定了调研提纲并一一进行了专题调研.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规章中重要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突出问题,课题组主要通过实地考察、个案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收集资料和信息.此外,召开立法机关、实施机关以及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座谈会,为本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了大量鲜活的材料和思想.对于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规章,本课题组采用了纸质问卷和随机等问卷调查的方式,从受访者对特定规章的知晓程度、满意程度以及实施效果评价等方面,较直观地掌握了社会公众的态度以及地方规章亟待完善的问题.在调查统计以及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课题组还运用前述所提及的分析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辅之以定量分析,并贯穿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对32部地方规章全面进行了评价.
(二)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任何评估活动,都应当先确定一个基本的评估标准,然后方可实施具体的评估.这个标准,相当于一个标尺,要能在服从立法后评估目的的基础上,准确测量出立法的质量.
国外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或指标的设计,通常会采用发布相关手册的方式予以明确,并着重于经济性标准的设置.如,英国的评估标准主要是三大指标,即英国国家审计署于2003年发布的《绩效审计手册》提出的“3Es”标准,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标准.[9]荷兰司法部发布了《荷兰法律草案可管理性和可执行性检测方法手册》,将立法后评估的重点确定为立法对经济和企业的影响、环境效应和法律的遵守情况.与以上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评估指标的设置则会根据评估主体的不同以及评估的对象、目的、意义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基本围绕“法律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以及实施状况”来设计.[10]就整体趋势而言,各国的评估指标越来越精细化,可操作性越来越强,而且逐步考虑到立法对社会的全面的影响.
我国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可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应当有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效益性及技术性等五个方面.[11]有人将立法后评估的指标确定为六项:合法性、适应性、操作性、绩效性、特色性和参与性.[12]《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明确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执行性标准、实效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确定为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科学性标准、协调性标准、规范性标准、操作性标准和实效性标准共七个方面.在实践中,国务院进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标准是:立法中的制度设计合不合理、立法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立法的实施效果好不好.甘肃省确定了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要素计分标准,主要的评估要素有:立法条件、目的和依据(10分),法制统一(15分),制度设计和权力配置(25分),地方特色(10分),可操作性(15分),技术规范(10分),公众参与(5分),法规的现实适应性(10分).[13]本课题组认为,前述所列的各项立法后评估标准中,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操作性、特色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标准是从立法文本本身及其与相关立法、客观实际的适应程度等角度确定的,而执行性、实效性、实用性、效益性等标准则是从立法实施情况的角度予以确立的.因此,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市的实际,课题组主要针对立法文本以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本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确定为两个大的方面:合法性标准和实施效果标准.
1.合法性标准
本课题组认为,合法性标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标准包含了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操作性的考量.而狭义的仅从规章制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上进行合法性考量.如果仅从规章制定的权限、程序以及内容等方面进行立法后评估,则无法全面反映立法本身的“良善”与“有效性”,无法实现立法后评估的初衷.为了全面分析规章与地方法治的适应性以及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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