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反思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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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但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实施效果看,都属于良好或一般.课题组建议对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完善,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各评估报告都经由长沙市政府法制部门向长沙市政府呈交,并成为了长沙市立法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课题组成员对立法后评估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反思.1.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启动
前面已经提及,立法后评估存在国家或政府主导型、社会主导型和国家与社会联动型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启动各有利弊,一般认为,国家与社会联动型最能综合前两种模式的优势,而体现出启动的效率性、信息的全面性、结果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以及结果的强回应性等优点.[19]本次立法后评估采用的主要是社会主导型,但长沙市法制部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尽管如此,课题组仍然遭遇了信息尤其是政府执法信息获取难度大、信息不全面等一些问题.课题组认为,就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这种模式将成为立法后评估的主流.同时,虽然本次立法后评估启动的动因是国务院对地方规章的清理要求,实践中立法后评估的启动是比较随意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立法后评估的启动主体、程序和机制等予以确定,同时加大立法后评估配套制度的建设,如扩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深度和广度,建立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制度等.
2.关于立法后评估主体
中南大学法学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成为本次立法后评估的主要主体,大大增强了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但是采用政府委托这样一种方式,也使得立法后评估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作为合同一方的研究者经常面对遵循政府部门路线的压力,特别是在他们高度依赖某一个部门的情况下.”[20]如何确保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本课题组认为,利益上的无牵连、公开的程序机制、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将是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发展的方向.
此外,本次立法后评估中,中南大学法学院的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承担了全部的资料分析和评估工作,但是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全面掌握地方规章所涉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评估科学性的消极影响.课题组认为,作为地方立法的长效机制,应在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基础上,扩大评估主体成员的多样性和广泛性.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为非营利组织,该机构应按照不同专业设置评估成员名册,并在对不同的地方规章进行评估时,根据所涉专业确定不同的评估成员参与,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都可以因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特长而参与到立法后评估中来.
3.关于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发展趋势,但是成本收益分析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成本至少包含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经济成本又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评估立法的直接成本可能相对容易统计,但是政府支出的间接成本可能在一定的时期内还不能确定,如,可能因某个立法涉及政府责任而被诉讼时增加的开支.立法可能涉及的社会成本就更是一个难以衡量和评估的问题.例如,如何测算政府拆除某人房屋,修建一条穿越而过的道路后除政府需给予经济补偿外因此给社会增加的其他成本?如何测算允许砍伐一片森林的社会成本,因为砍伐过后会加速水土流失以及可能导致洪灾.可见,成本测算尚有难度.效益(同样包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估更是如此.立法确定的最初政府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能在短期内能够显现,但是也有可能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同时,立法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对不同的主体是不同的,可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样的复杂关系也会使得经济效益的计算更为复杂.此外,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类似,往往涉及一些无形事物,例如生活质量、人权和环境条件,而对这种无形事物的评估往往比评估经济效益更难.因此,本课题组认为,作为立法后评估的一种重要方法,我们应当在对成本收益分析法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强化其配套机制,积极稳妥地予以适用.
4.关于立法后评估结果的效力
本次立法后评估是在全国进行规章清理工作的背景下进行的.虽然触发点是为了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进行清理,但长沙市政府首次将立法后评估与规章的清理相结合,极大地增强了此次规章清理的科学性和慎重性,而本次立法后评估结果也直接影响到地方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其效力是值得肯定的.课题组认为,为了使立法后评估成为常态,应当借鉴重庆市、厦门市已有的做法,将取得的成果予以固化,将立法后评估结果的效力通过立法予以明确.首先,要在强调评估报告公开的前提下,明确在国家与社会联动型模式下政府法制部门对评估报告的验收责任;其次,要确定经验收的评估报告结果必须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依据.即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政府规章的,原则上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该政府规章.最后,还应设置一定的制度促进评估报告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实现.注释:
①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没有包含地方规章.
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
③日本的立法后评估主体主要有:(1)内阁及政府各部、地方自治体政府部门.(2)行政评价局.(3)独立行政法人评估委员会.(4)政策评价和独立行政机构评估委员会.
④认为仅是“初具模型”是因为现仅有为数不多的地方政府制定了立法后评估办法.如:2011年重庆市政府以及厦门市政府分别颁布实施了《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此外,2012年1月1日起《安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正式施行.
参考文献:
[1]王锡明.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研究[J].人大研究,2011(10):28.
[2]王保民,崔东晓.欧盟立法评估制度研究[J].行政与法,2011(5):102.
[3]李允杰,丘昌泰.政策执行与评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4166.
[4]托马斯·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M].鞠方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8.
[5]丁贤,张明君.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J].政治与法律,2008(1):133.
[6]张大伟,徐辉,李高协.论法律评估——理论,方法和实践[J].甘肃社会科学,2010(05):141142.
[7]何勤华,等.西方法律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81.
[8]汪全胜.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探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113.
[9]铃木淑夫.日本的金融政策[M].陈云芳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3.
[10]汪全胜.日本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州学刊,2009(5)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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